相信“欠稅”問題處理不好,不僅沒有用,反而會讓更多老實的農民心生反感,還會影響鄉鎮幹部的形象,損害黨和政府的聲譽。
對於欠稅,現行政策是“對符合減免條件的欠稅,予以減免;對農村歷年形成的農業稅和符合政策要求的農村統籌、村提留,
采取先買單的方式,待農村經濟進壹步發展,農民承受能力明顯增強後再處理。“這個規定是不是意味著以後‘欠稅’就不了了之了(據老農民說,
20世紀50年代初,出現了拖欠國家貸款的情況,讓主動還款的農民蒙受了損失,沒有還款的農民占了便宜。但是,當時還不起貸款的農民並不是作弊的人。
類,但是真的沒有錢,但是那個東西已經讓壹些大齡農民產生了錯覺,有些人有這種拒絕繳納國家稅費的心態,以為拖下去就不了了之。如果這樣,就會埋下更多的隱患。
如果有些人確實困難很大,其他人應該不反對減少他們的“欠稅”。問題是,很多“拖欠稅費”的農民並不都是貧困戶,有些人確實屬於賴賬壹類(那些能蓋大樓房、買小汽車的,就是不想交稅費,但有些農民其實是學那些騙的);沒有“欠稅”的農民並不都是小康戶。有的人因為是黨員家屬或者村幹部,主動想辦法交錢。當然,大多數農民都知道依法繳納稅費是他們的義務,所以雖然有些人昏昏欲睡。
難,還要盡力繳納,而且他們相信國家政策不會讓老實人吃虧,那些暫時欠稅費的農民也不會占大部分便宜。如果政府不分青紅皂白地把“稅費放在最後”
註銷“欠款”會讓那些狡猾的賴賬者有機可乘,讓那些相信黨和政府的老實農民吃虧。這會損害我們農村幹部的形象,讓黨和政府在誠實的農民面前失去公信力。
那麽,是不是就不能減少“欠稅”了呢?不完全是。問題是必須保證老實的農民吃不了虧。我們可以對那些主動繳納了稅費的農民進行補償,把相當於“稅收減免”的部分返還給他們(最好包括利息)。這樣才能讓老實的農民不吃虧,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合理,才能真正讓廣大農民朋友放心,才能讓廣大農村幹部難做人(因為我們承諾過不讓那幾個賴賬的占我們國家稅費的便宜),才能讓政府不失信於民!
今天,全國已進入“農業稅全免時代”,欠稅仍是農村壹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妥善處理農村稅費拖欠問題,對於化解沈重的鄉村債務、平衡農民原有稅費負擔、構建和諧農村尤為迫切和必要。
第壹,欠稅為什麽會成為隱患?
把欠稅問題比作影響農村和諧的隱患,主要是基於農村欠稅長期拖延導致的利益沖突。如果不能迅速清理欠稅問題,久拖不決將嚴重影響和諧鄉村的建設和發展。
第壹,農民的義務感被淡化,留下了新壹輪稅制改革的隱患。對於欠稅,現行政策是“對符合減免條件的欠稅,予以減免;對農村歷年形成的農業稅和符合政策要求的鄉統籌、村提留,采取先交賬的方式,進壹步發展農村經濟,顯著增強農民承受能力。“這壹條款最大的缺陷是不明確。
實踐中,規定逾期賬款期限形成了三大負面效應。第壹,誤導農民形成了“稅費會流失”的錯覺。中央和省級政府鞏固了農村稅費改革成果
史對拖欠稅費的模糊規定,讓很多農民產生了壹種錯覺,覺得拖下去就不了了之。因為50年代初也有拖欠國家貸款最後不了了之的情況。已經主動還債了
壹些農民遭受了損失,那些未能償還貸款的人占了便宜。第二,傷害了納稅人的感情。調查表明,大多數繳納稅費的農民是誠實的,積極支持公益事業,覺悟較高。
人們。這些人大部分都不是小康戶。他們要麽是黨員家屬,要麽是村幹部,要麽就是知道依法繳納稅費是他們的義務。因此,盡管困難重重,
很難,我盡力交了。支持他們行為的前提是相信黨和國家的政策不會讓老實人吃虧,那些暫時欠稅費的農民也不會占太大便宜。現在政府要“稅費”
長期拖欠讓他們覺得“狡猾的賴賬者占便宜,老實人吃虧”。第三,惡化了社會信用環境。調查顯示,並非所有“拖欠稅費”的農民都陷入困境。歷年欠稅
費用大部分是村裏的釘子戶、流氓戶、困難戶。調查顯示,這類家庭達到了被調查樣本村莊的60%左右;只有15%左右是困難戶,25%左右是外來務工人員,找不到戶。無限期停止征收欠費的規定,導致了能蓋樓買車卻不願繳納稅費的賴賬風氣;不明確的交賬時限導致了納稅農民和違約農民利益的失衡,形成了“以後不納稅也無所謂”的氛圍,削弱了農民的義務感。如果不解決,將不利於集體主義和社會誠信的弘揚,還會為新壹輪稅制改革乃至國家政策的實施留下隱患。
二是損害了農村幹群關系,誘發了新壹輪農村幹群矛盾。暫停征收欠費的直接目的是避免激化農村幹群矛盾,防止稅費改革受到影響。經過兩年的實施,雖然緩解了因
因為“收”而產生的矛盾,因為“不收”而更加復雜。第壹,把納稅的農民歸罪於農村幹部。稅費的征收離不開農村幹部耐心細致的工作。利用違約,納稅。
面對賠錢的現實,納稅農民不僅責怪自己“傻”,還把更多的怨氣發到了鄉村幹部身上。有的直接指責,有的要求歸還未償債務,有的要求扣除未來費用。第二,賴賬農民激怒農村幹部。因為不能強行沒收,有的就靠賬戶把錢攥在手裏,說“不交就行了,看妳怎麽辦”,這讓農村幹部很生氣,甚至還有壹個。
有的靠戶口動員壹些親戚農民抵制繳納其他費用。被拖欠的農民從少數擴大到多數。在調查的樣本村中,欠費農戶高達全村的80-90%,欠費農戶數量也很少。
50%左右。第三,農村幹部抱怨中央和省政府。農村兩級幹部為了完成繳納稅費的任務,大多是東借西借。在農村收入意外增長的背景下,無限期停征不僅給農村幹部帶來了額外的經濟負擔,也引起了更多誠實農民的反感和賴賬農民的挑釁,導致農村幹部向上級甚至中央政府投訴。如果拖欠問題不能盡快解決,在交稅欠稅的農民和自身經濟損失的雙重指責負擔下,農村幹部可能會與農民和上級政府形成多層次的矛盾,造成大規模的農村混亂。
三是影響農村穩定。現在村級為了完成之前各級政府的績效考核,債務很重。被調查的6個樣本鄉鎮債務高達654.38+00.4萬元,平均債務為
605.67萬元;六個樣本村的負債高達654.38+0.6萬元,平均負債8.436億元。這些債務50-60%是村民的貸款,涉及大量農民。
非常寬。實行稅費改革後,農村層面不可能通過規範和減輕農民負擔的方式向農民提取費用解決債務,集體經濟形同虛設,所以欠農民的貸款只能靠財政轉移支付和尾款償還。農業稅取消後,征收20%的農業稅附加和3%的農業稅
收費都取消了,轉移支付是杯水車薪。鄉村債務的清償只能通過清償債務來實現。調查顯示,鄉村債務數額較大,負債率較高。在調查的樣本城鎮中,負債最多的城鎮就是負債最多的城鎮。
高達700萬元,6個鄉鎮平均欠款達338.83萬元;欠賬最多的村高達90萬元,6個村平均欠賬達到30.08萬元。鄉鎮負債率最高的是
192.5%,平均比率為68.72%;村末負債率最高為56.25%,平均比率為37.43%。因此,對於脆弱的村莊來說,停止征收不亞於從斧頭的底部抽取工資。二弄
人們只認可壹個原則:還債。欠農民的債務不還,農民必然上訪鬧事,甚至圍攻農村組織,嚴重影響農村穩定。
四是影響農村政治秩序。欠農村資金
據分析,農村兩級幹部工資和黨員中組長工資達到40%。如果算上農村幹部的個人貸款,比例在60%左右。為了保證個人預付款能夠收回,村幹部在換屆選舉時產生
拼命爭取電梯裏的壹個座位。這種參與農村是因為維護個人債權;合理的行為顯然不符合農村民主政治發展的要求。
二,農村欠稅形成的歷史原因
壹是有能力繳納稅費而故意逃避義務形成欠稅。主要體現在“三提五統”,其原因比較復雜。如果農民有充裕的勞動力,又沒有子女上學,他們大多不願意繳納農村教育征收費;還有壹些農民常年生活在交通不便、生活條件惡劣的環境中。因為他們在農村興辦公益事業,認為得不到應有的服務和利益,多年來沒有繳納“三議五制”和各種集資;此外,少數村民法制觀念淡薄,繳納稅費意識差。此外,農村稅收沒有強有力的政策依據。他們認為稅務征收機關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懲罰他們,拖欠稅費也無所謂。
二是農村貧困戶形成欠稅。農村貧困戶是指那些寡、寡、孤、獨、老、弱、病、殘的農村貧困戶。他們有自己的責任領域,卻無力耕種,實在沒錢交稅費。
三是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經商,拋荒耕地形成欠稅。稅改前農產品價格低,稅負重,所以很多農民外出打工做生意,荒廢耕地。因為種地利潤低,又有納稅義務,其他村民不願意替他們種地,導致稅費任務暫停。
第四,農民“以債抵稅”,形成欠稅。有的村級農戶經營困難時借款,由於長期無法償還,有債權的農戶用來繳納農業稅;有的村拖欠幹部工資,常年不發,有的村幹部用拖欠的工資繳納農業稅;稅改前,壹些村在年度稅收任務“雙減半”、2008年硬債結束時,迫於行政壓力,通過民間高息貸款繳稅,農民用這些欠條和利息繳納農業稅。
五是因土地糾紛,欠稅費。稅費改革後,國家直接向種糧農民發放糧食補貼和水稻良種補貼。尤其是2004年,農業稅稅率降低了三個百分點,種田成了“香餑餑”。壹些農民看到有利可圖,就要求收回耕地。由於當時文字無據或書面協議模糊,農民拒絕歸還,導致土地糾紛逐漸增多,難以解決到村組。這些農民以此來抵消農業稅。
三、如何處理去年的鄉統籌和村提留?怎麽恢復?
第壹,盡快明確農民欠稅必須收。第壹,明確態度。雖然,有壹個
有些農民因為生活困難,欠了錢。但不可否認的是,拖欠的主體是惡意拖欠戶及其追隨者。而且,在我國長期保障“只患寡不患均”的氛圍下,即使出現惡意違約戶,
會傷腳,甚至把好腳弄壞。據調查,鄉鎮欠費中,2002年稅改前欠費占56%,稅改後欠費占44%。欠稅金額越來越大,農民越來越多。稅費長期拖欠
肯定的,不僅會影響農民和鄉鎮幹部心態失衡,更重要的是稅費拖欠長期不清,容易形成攀比的惡性循環效應。如果不根治,最終會擾亂稅費秩序,助長農民無政府狀態。
義,破壞市場經濟運行的法治基礎,淡化農民的國家和法律意識,必將成為影響基層政權穩定和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制定明確、具體、可操作的征收條例,為了公平不給農民交稅,重建政府的威信,重建法律的權威。第二,明確追索權。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第五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必須遵守法律、勞動紀律和社會公德”,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農業法》第16條規定:“農民應當依法納稅,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依法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因此,我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已經明確規定,農民應當繳納農業稅、提留統籌費、承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既然是義務,就不能放棄和推卸。因此,應當明確欠稅主體和共征人員繼續行使征收稅費的權利。
二是區分不同情況,分類收集。第壹,國家要減免受災年份所欠的債務。要嚴格按照“輕災少,重災多,超重免”的原則。如果中央和省政府實施了救助,而市縣沒有,則市縣應承擔債務。二是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民,按法定程序,由本人出具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減免。按照逐級審批的原則,由縣級主管部門批準減免並予以公告。三是對於生活暫時有困難的農戶,可以給予緩收,與欠費戶協商制定還款計劃,逐步催收;四是對於與村裏有糾紛的農民,村集體要及時與農民結算,農民要及時支付欠款;對應稅區域有爭議。
議,認真清理,對於個別爭議,可以實際測量,以測量的實際面積作為計稅依據,切實杜絕不必要的爭議。第五,對於常年不回娘家的農民。
承包土地撂荒、承包義務未履行的農戶,可以由村集體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用於支付欠款。對於轉租承包地,長年在外打工的,租金會用來支付余款。
已收取租金的,可由其承包地下轉租所得收入追繳或沖抵:第六,對拒不繳納租金的農戶,可依法收取,考慮到執行成本,可向法院申請集體強制執行,並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規定另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決清除農村不合理拖欠合法稅費的不良風氣;第七,對於確定有能力償還債務的農民,應當允許其抵扣糧食補償資金。
三是按照法定程序處理。首先列出未償債務清單和金額,民主理財小組提出分類催收方案;二是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初審;第三,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批準;第四,根據不同情況,依法組織征收。壹方面,改革前所欠的稅費可以分為農業稅和合理費用(提留,
統籌規劃,以資代勞等。)分別由地方稅務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組織征收,即農民所欠農業稅,由地方稅務部門清繳後,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征收。
對限期履行和逾期不履行法律責任的書面處罰決定,所欠稅款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被拖欠的農民,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組織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好的。另壹方面,稅改後的欠稅由地方稅務機關清理,符合減、免、緩條件的農民,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批準減、免、緩。對於無理拒絕付款的農民,直接
根據{稅法}的規定,作出限期履行法律責任和逾期的處罰決定書。欠稅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依法組織執行生效的處罰決定。
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五是民主理財小組要全程參與清欠,農民欠款及其催收情況要及時快速審核,公開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