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地下埋藏的文物應當無代價地上交國家,博物舘代表國家接收。接收單位對上繳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在70年代,接收價值上億元的文物,才獎勵10元至50元。現在看來太少了壹旦被發現,是要面臨非常嚴重的刑事追責的。涉及到刑事責任,那就不是簡單的經濟賠償可以解決的事情了,很可能還會坐牢。如今,大街小巷都知道,妳在挖筍時挖到了寶貝,想不上交,應該已經是很困難了,但想發財,更加是無門了,不過您可擁有壹面錦旗,或壹部分當地政府部門的獎金。
善待民間國寶,保護民間文物,倡議公益性無償鑒寶,促進市場繁榮,弘揚華夏民族文化,尋找古藝術作品,豐富民間文化,提高時代藝術水平,助力經濟穩健快速發展。在國內挖的就必須要上交,因為連土地都是國家的,個人沒有私有權。要是在國外挖的就會歸個人所有。當然每個國家的制度都是不壹樣,還要看每個國家的法律法規允不允許。
夠文物級別需上交,文物部門會給些獎勵金。自己家傳下的,可以不用交。如果是在田間,山間,河邊等等,不管挖的啥子,不管值不值錢,都得上交國家。如果販賣,情況嚴重的,判十年以上。在中國境內挖出來的文物不得私人收藏!已經發現除沒收外還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會被判刑的。
地下文物歸國家所有,若挖出來的是青銅器,金器趁早上交不然出不手,還後患無窮,若是瓷器和玉器妳專家鑒定壹下,百分之壹百假的,留下證明妳可以放心的玩了,無意挖出文物應上交國家,國家視文物價值可適當的給予獎勵。如明知此地有文物不向有關部門報告反映,秋自挖掘所得文屬盜,將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