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犯洗錢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單位洗錢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洗錢的常見方式是什麽
洗錢的常見方式是:
1、利用儲蓄機構,將犯罪收入以現金方式直接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壹般用來清洗數額不是很大的贓錢;
2、通過開設日常需大量使用現金的飯店、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將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3、用非法獲取的現金購置不動產,以不動產訂購業務為名,制造表面看來有合法收入來源的假象;
4、利用證券業務。犯罪組織通過證券業務活動可將非法資金轉換為高流動性的資產,同時通過不記名支票的手段可以達到隱匿姓名的目的;
5、購買黃金、珠寶等對犯罪所得加以轉換或掩蓋。藝術品、郵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為洗錢者將大量的現金轉換為不惹人註目資產的載體;
6、利用發展中國家監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場進行洗錢。由於發展中國家資金短缺,對資金流動的監管比較薄弱,黑錢以投資的名義很容易進入這些國家,然後再以公開方式提走;
7、在銀行保密制度較嚴的國家開設帳戶,存入現金。
8、投資開辦公司、實體等作為洗錢的工具;
9、利用對外貿易,以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產品或者廢品、廢料等,將錢匯往境外的“賣主”,將非法資金轉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10、利用專業人員。洗錢者以各種手段利用和收買證券經紀人、金融顧問、會計師和律師為他們提供咨詢和包括訴訟在內的專業服務,其中某些專業人員甚至直接參與洗錢犯罪;
11、利用國際匯兌業務。隨著國際匯兌業務的電子化,國際匯兌變得越來越方便、快捷。但由於國際間金融業務的規範尚不統壹,洗錢者往往可以尋找空隙,利用國際匯兌業務轉移黑錢;
12、利用賭博、購買彩票洗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壹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