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主要是因為創意是指創造性的想法和創意,是抽象的概念,不能直接復制和傳播。著作權法只保護表現形式,即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如文字、圖像、音樂等。
在著作權法中,有壹個重要的“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即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所表達的思想。這是因為著作權法鼓勵的是作品的創作和傳播,而不是思想的控制。如果版權法保護思想,就會阻礙人們的創造力和思想的自由交流。
另外,如果思想受到保護,也會導致壹些不合理的後果。比如說,某個人的思想被別人竊取或者抄襲,那麽這個人的思想就會被別人利用,這個人的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
綜上所述,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是出於思想和表達的二分法原則,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視聽作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翻譯、改編、編輯、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十)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十壹)將已經發表的少數民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品在中國出版發行;(十二)用國家通用語言翻譯境外藝術、音樂、舞蹈、戲劇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