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傳統)
重置成本法是壹種資產評估方法,采用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買或建造委托資產新狀態所需的總成本,減去委托資產的實質性折舊、功能性折舊和經濟性折舊,其差額作為委托資產的評估值。
如2014年9月委托蘇州某制造企業對公司全部股東權益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為2014年8月31。
企業申報的設備資產中,有壹輛用於生產經營輔助的別克GL8商務車,2006年3月購買的2006款路尊3.0LCT舒適版。
原評估值的確定:別克商務車該車型已停產。筆者根據市場委托的功能相近的新車,確定基準日最近售價加10%購置稅和上牌費。由於被評估單位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車輛進項稅可以抵扣。
創新率的確定:車輛創新率由年創新率和裏程創新率按較低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