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技術:
(1)企業必須有合法的營業執照;
(二)企業有與其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必須有與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2.必須有相應的功能布局和符合國家相應要求的廠房。設備需要符合產品的工藝流程,能夠生產產品。有些產品要求自動包裝和灌裝。具有詳細規則和標準要求及驗證的工廠檢驗設備;
3.必須有與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4.必須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
5.產品必須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6、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後工藝、高能耗、汙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經營活動中銷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