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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特種行業健康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從事旅館業、刻字業、印刷業和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列行業中不屬於特殊行業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負責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安機關必須堅持依法管理特種行業治安的原則,保護行業合法權益,制止和取締非法經營,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第五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落實各項安全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提高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依法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監督,協調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案件。第二章開業審批第六條從事特種行業(個體刻字和不收購廢舊金屬的二手交易除外)的,必須持行業主管部門的證明或者主管部門同意,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予以辦理。

法律法規要求辦理其他手續的,依法辦理。證照不全者,不得從事特殊行業。

《特種行業許可證》每年檢驗壹次。第七條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有安全、治安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單位負責人和個體從業人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外國人還需要申請住宿和暫住證。第八條特種行業因故歇業、停業、轉業、合並、遷移、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項目或者分包的,應當在1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核繳有關證照。第九條辦理審批、年檢和發證手續,公安機關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第三章旅館業第十條旅館業必須憑中國人和中國居民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件進行登記;接待境外旅客必須憑有效合法證件進行登記。第十壹條旅館應當為旅客的財物和現金設置保管室或者保管箱或櫃,由專人管理,嚴格出入手續。

旅客遺留物品應妥善保管,並公告認領。三個月無人認領的,登記造冊,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對乘客攜帶的槍支彈藥,應當進行持槍登記,並督促乘客妥善保管。

酒店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危險品。第十二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可疑人員、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分子和違禁物品時,應當采取措施制止現行犯罪,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和違禁物品,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放縱犯罪或者隱瞞不報、隱瞞不報。第十三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活動。第四章刻制業第十四條刻制企業憑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通知書,可以刻制下列印章:

(壹)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內部下屬機構的印章(含鋼印);

(二)社會團體印章;

(三)企業印章和個體工商戶印章;

(4)用於套印的印章。

文件刊頭刻有該單位的證明。

個體刻字業不允許刻公章。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憑下列文件發布刊刻通知書:

(壹)設立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單位介紹信;

(二)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和民政部門的介紹信;

(三)營業執照;

(4)單位證明。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印章和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印章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要有登報聲明作廢的證明,才能發出刊刻通知。第十六條刻字業應當建立健全承接、登記、生產、檢驗、銷售、保管和交付等管理制度。

刻制印章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不得隨意改變印章的字體和規格。承包商不得保留或復制樣品;發現私刻、偽造、仿制印章的可疑人員,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五章印刷業第十七條印刷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征得省公安廳同意後,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發給圖書、報紙、期刊印刷許可證,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從事圖書、報紙、期刊印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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