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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秩序,保障經營者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統壹、開放、公平、有序、競爭的道路運輸市場,促進道路運輸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是指城鄉道路客運、貨物運輸、汽車(含摩托車,下同)維修、汽車駕駛培訓、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等。但是,屬於城市公用事業的公共汽車和電車交通除外。

道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營業運輸是指以各種方式為社會提供運輸、勞務和培訓的道路運輸。營業外運輸是指為公司及自身生產生活服務的道路運輸及其他未發生的費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工商、公安、稅務、財政、物價、農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道路運輸計劃,對道路運輸發展實行宏觀調控。第二章開業與歇業第六條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與其經營種類和範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資金、專業人員等經濟技術條件,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

經濟技術條件的具體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第七條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給予申請人審核答復,對符合條件的,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人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和法定保險手續後,方可開業。

申請過境營業性道路運輸或者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在本省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由縣(市、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第八條臨時(3個月以下)從事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的,應當經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辦理臨時經營和工商登記手續後方可經營,並按規定繳納稅費。第九條經批準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第十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合並、分立、變更和停(歇)業的,應在30日前報原審批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並到原登記的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道路運輸經營者停業時間不得超過1年。第十壹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受經營資格年審。第三章運輸車輛第十二條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牌照。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建立車輛經濟技術檔案,持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證,並使用統壹的交通運單。

道路運輸證實行壹車壹證。第十三條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的車輛應當懸掛營運標誌。從事營業性道路客運的車輛應當懸掛客運線路標誌牌,並在明顯位置張貼票價表和投訴電話。第十四條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技術規範使用和維護車輛,並按規定接受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站的綜合性能檢測。

車輛過戶或報廢,應按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報廢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等緊急運輸任務,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安排運輸車輛,車輛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並按期完成任務。因執行緊急道路運輸任務遭受經濟損失的車主,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四章客運第十六條道路客運包括班車客運、定期客運、旅遊客運和包車客運。第十七條營業性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班次、站點和營業區域實行省、地(市)、縣(市)分級管理。申請運營的線路、站點、班次、運營方式壹經批準,應及時組織班列,不得隨意變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隨車轉賣運營線路。第十八條經營者在本省申請跨區域、設區的市或者跨省客運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報。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外省經營者申請進入本省從事客運經營的,由本省和本省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審批。第十九條客運班車必須進入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車(場)載客,並在公布的時間發車,不得擅自變更線路、班次和停靠站點。不定期線路客車應當在始發站按順序發車載客,並服從車站工作人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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