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通信設施的設計標準應當符合郵政通信和郵政業務的規定。住宅樓、辦公樓的竣工驗收應有郵電部門參加;沒有郵政通信設施的,不予受理。第四條新建、改建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築物,應當設置收發室,方便傳遞信件和報刊。多個單位在同壹地點辦公的,應在壹般出入口外設置聯合收發室。第五條新建和改建住宅小區(樓),應在主要出入口設計收發室、信報箱或信報箱群。對於不適宜設計收發室、編輯室或信報箱的住宅小區(樓),應在每個單元首層樓梯處設計標準家用信報箱。
標準家用信報箱的設置要求如下:
(a)信箱的數量與該單元的家庭數量相對應;
(2)離地高度1.2米;
(3)方便獲取信件和報紙。第六條收發室、收發室、信報箱群和標準戶信報箱的建設、建設費用和維護費用,列入工程預算;日常維修和更換,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也可與當地郵電部門訂立合同,由當地郵電部門維修和更換,費用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承擔。第七條建設部門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建設和安裝郵政設施。設計中沒有郵政通信設施的工程應拒絕承接。第八條信報室和信報箱群內設置的標準戶信報箱和各單元內安裝的標準戶信報箱的編號和加鎖,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第九條公民和單位有保護郵政通信設施的義務。不得故意損毀郵政通信設施,不得在通信設施旁堆放妨礙信件和報紙投遞的雜物。第十條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樓)無郵政設施,有信報箱但無編號、無破損的,由產權單位或房管部門列出計劃,逐步補建。第十壹條新建、改建住宅小區(樓),以及新建、更名、遷建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房管部門出具地名管理機構核準的門牌號證明,並在投入使用後三個月內到市郵政局辦理通郵手續。
郵電部門接到通郵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到現場進行調查,並在十日內作出是否通郵的決定。對符合通郵條件並批準通郵的,必須自批準之日起七日內郵寄。第十二條郵政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辦公樓的總出入口設有收發室或聯合收發室,配備收發人員,並配有收發專用章和收發人員印章。
(二)住宅區(樓),設置收發室的地方,應當配備收發室專用印章和收發室人員印章;設置標準家用信報箱的,應當編號並加鎖。
(三)申請通郵的通道能夠保證投遞人員和車輛的通行。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壹)違反第三、四、五、七條規定的,由責任單位或產權單位承擔設置郵政設施所需的壹切費用,並處以設置費用二至五倍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的,除責令其排除障礙外,賠償實際損失。故意破壞郵政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的,除責令其限期改正外,並處以五百元至壹千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壹條規定的,郵政部門應向申請部門賠禮道歉,並對責任者給予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第十四條當事人對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郵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郵政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郵政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