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引導。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作用,依據國土空間規劃指導項目科學選址。在國土空間規劃批準實施前,近期“十四五”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保障項目、重大產業項目用地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壹致的,縣(市、區)政府可編制規劃銜接方案,隨土地檔案壹並報省政府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有節余的,可以繼續使用;建設用地規模不足的,按照2019預付市、縣(市、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規模的50%。
全面推進工業項目入駐園區和片區。堅持集中布局、集約用地、產業集聚的原則,促進園區工業項目發展。鼓勵各類投資開發主體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和科技企業孵化器,滿足中小企業入園和入區需求。
準確分配建設用地規劃指標。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按照真實有效的項目分配新增建設用地規劃指標,提高規劃指標分配精度。市縣政府將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突出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項目。市縣申請用地時,要明確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說明計劃供地時間和項目開工時間,新批準的建設用地必須在2年內征收供應。鼓勵開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商業地產項目(即商品住宅項目)用地,原則上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違法辦理用地手續的,不能再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
協調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市縣政府要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大補充耕地指標儲備,將補充耕地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年度考核。土地綜合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礦山恢復治理、農民自主開發等多種方式產生的新增耕地。,按程序納入全國耕地占補動態監管系統後,可用於占補平衡。對省確定的重大急需建設項目,市級確實無法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經省政府審批後,動用省級儲備補充耕地指標進行統籌保護。
主動提供項目前期服務。各級各部門要圍繞重點項目建設,提前介入、全程參與、全程服務,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符合條件的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選址確定後,各級各部門要加快組織開展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免論證、永久基本農田補充、占用自然保護區審批、使用林地審批、壓倒性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地質災害風險評估等相關程序;市縣政府要抓緊組織開展征地前期工作,履行征地程序,落實相關費用,依法依規並行,推茬推進,加快實施。
不斷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進壹步明確審批權限,壓縮審批時限,實行全流程網上並聯審批,提高建設用地審批效率。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村建設用地範圍內,將集體農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含農村宅基地),由設區的市級政府審批。按照法律規定,確實需要征用集體土地的。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試卷,按程序報有審批權限的政府審批。市級審查不超過9個工作日,省級自然資源部門不超過8個工作日。市縣要加強建設用地批後落實,加快土地供應,嚴格控制新批土地不供應。全面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多證多測改革。開辟重點項目用地審批“綠色通道”,即來即辦,快速審批。
加快實施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深化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標準地”工業用地流轉。市、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開展區域環境影響、節能、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等綜合評估,制定規劃建設、能源消耗、環境、投資等標準。土地出讓時,會在出讓公告中明確說明。地籍測量和土地供應環節測量和劃界將合並。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後,將指導用地單位及時繳納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土地移交時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實現“土地移交即證移交”。力爭2022年底前,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用地”比例不低於50%,省級開發區不低於30%;2023年,省級以上開發區全面實施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實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有效盤活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充分釋放用地潛力,優先保障重點項目用地需求。因政府或政府部門原因造成的閑置土地,自閑置之日起1年內處置完畢,不處置的追究責任。對企業造成的土地閑置,1年未動工開發的,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收取閑置費,2年未動工開發的,堅決依法無償收回。對已批未供、閑置土地面積較大的縣(市、區),降低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占比。對問題嚴重、處置不力的重點區域,除國家和省重點工程、民生工程外,實行區域限批。
各級責任的緊密化。各級各部門要進壹步增強保項目建設的意識,切實擔負起保發展、保項目、保投資的責任。市縣政府負責重點項目的土地保障,對項目真實性、計劃指標分配、占補平衡落實、用地審批、土地供應、已批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處置負總責。
建立健全用地保障協調機制。建立省重點項目土地保障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自然資源的副省長擔任召集人,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自然資源廳主要負責同誌擔任副召集人,相關部門負責同誌為成員,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確保工作全面落實。對落實慢、問題多的,開展不間斷的督促檢查;約談無效、問題嚴重者;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