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主管部門負責區、縣所屬公園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水行政、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文化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工作。第六條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其管理部門確定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確定,非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建設單位確定,並向區(縣)公園主管部門備案。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的管理單位及其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公園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城市公園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綜合考慮防災避險、人民防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傳統文化特色、生態環境、滿足遊客需求等方面的需求。
城市公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在數量、規模和布局上科學合理。第九條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築物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高度、造型、體量、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不得修建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構)築物和設施。
公園周圍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築物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第十條公共廁所、座椅、庭院燈、垃圾箱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根據遊客容量和公眾需求在公園內合理設置,並按照相關標準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十壹條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應當按照《防災避險場所設計規範》的要求,建設應急避難場所和設施,並設置明顯標誌。第十二條人員密度高的公園應當設立治安警務室或者流動派出所(車),負責公園的治安管理。第十三條在公園內安裝水、電、熱、氣、通信管道等市政設施,應當符合公園景觀和相關安全規範的要求,避開遊客活動密集區域和主要景區,不得危及遊客安全或者影響植物生長。
公園內已建的水、電、熱、氣、通訊管線不符合前款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所需費用由管線產權單位承擔。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
已建公園應嚴格控制地下空間開發。確需開發公園地下空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公園地下空間的開發不得破壞公園景觀或者妨礙公園內植物的生長。第十五條因城市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工程、城市重大防災救災工程確需占用公園用地的,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按照規劃程序報批。
公園用地占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補償相應的綠地,並承擔相應的綠化費用。第十六條公園建設應當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園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技術和新產品。
新建公園要因地制宜,通過建設透水鋪裝和人工濕地,提高對雨水的吸收、儲存和緩釋能力,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已建成的公園應合理改造,增強公園的城市海綿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