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可以采用市場機制來辦科普。第五條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和公眾應當參與和支持科普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科普經費,完善科普設施,加強科普隊伍建設,促進科普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議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發展規劃、計劃;監督規劃、計劃及相關工作的實施;協調科普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科普工作。第八條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科學聯合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組織有關學會、協會、研究會開展科普活動,協助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支持和指導企事業單位和有關基層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第九條各級宣傳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科普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科普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工作。第十條學校應當將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學生的科普教育,組織學生開展科技發明、競賽、論文寫作、參觀等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第十壹條農業、科技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農村科技培訓,建立農業科技試驗和示範基地,推進先進實用農業技術的普及、推廣和應用,提高農業科技創新和轉化能力,倡導科學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切實推進新農村建設。
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社區應當充分利用本地資源,根據自身特點和生產、生活、娛樂、衛生、公共安全、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等需要,廣泛開展各種科普活動。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加大對社會科學知識宣傳普及的支持力度;支持農業農村、欠發達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壹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各級政府安排的科普經費的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由省財政行政部門會同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和社會科學聯合會制定。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和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規範和完善科普場館設施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場館;鄉鎮、街道(社區)應當設立科普宣傳畫廊、櫥窗、科普活動室等設施。
城鎮公共廣告牌和戶外廣告應當有科普內容。
有條件的科研基地和重點實驗室應當向社會開放,舉辦科普展覽和講座,提供科技咨詢和培訓;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旅遊景點應當面向社會開展科普教育活動。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侵占科普場館和設施。
因基本建設、城市改造等需要改變政府投資的科普場館功能和用途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改建。
科普場館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改作他用的,應當征得主管部門同意,但壹般不得超過十日;期滿後,使用者應當恢復原狀,不得影響場館的功能和使用,不得妨礙正常的科普活動。第十五條政府投資的科普場館應當根據其功能和特點向公眾開放,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應適當延長。
科普場館應當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優先開展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活動,並給予減免收費優惠。政府投資的科普場館應當在科技活動周、科普節和國家法定節假日免費向公眾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