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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路運輸管理,保障水路運輸安全暢通,提高水路運輸效率,維護水路運輸投資者、經營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港口經營、交通運輸服務、交通安全、船舶建造及其相關活動的規劃和建設。第三條發展水路運輸,應當充分利用和合理開發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投資水路運輸。

投資水路運輸,應當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路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規劃,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路交通的監督管理。自治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水路交通管理工作。水路運輸的具體管理由港口、航道、航運、港航監督、船舶檢驗、規費征收等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水路交通發展規劃、流域綜合治理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需要,制定本地區水路交通發展規劃,經上壹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水路交通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水路交通發展規劃進行,符合基本建設程序、技術標準和防洪安全要求。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河道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水路交通發展規劃提出港區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港區包括水域和陸域。港區劃定後,應當設立區域標誌,不得擅自變更。

在港區內修建和改建建築物、構築物,使用港口岸線和進行水下施工活動,應當報經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第九條為改善水路交通條件,采取貸款、引進外資等方式籌集水路交通建設資金的措施,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有償使用。

交通部門建設航運樞紐時,經批準可以建設電站項目,以電維持通航,前提是符合電力發展規劃,不影響泄洪。第十條在通航河流上修建臨近、穿越、堵塞河道的工程和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經有關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和河道管理機構審批,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修建的建設項目和其他設施影響行洪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整改;通航中斷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通航標準同步建設免費通航設施;影響航行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助航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並負責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承擔。第十壹條通航河流上的過船設施需要檢修並影響通航的,所有人應當選擇在枯水期進行,並在檢修30日前報水路交通管理機構發布航行通告。

在通航河流上因施工或者維修船舶設施,造成通航中斷或者通航條件惡化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者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對受影響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並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恢復通航。第十二條通航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修建堤壩後可以通航的,建設單位還應當修建適當規模的過船設施;不能同時建設的,應當預留過船設施的位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過船設施的建設費用由交通部門承擔。第十三條港區外碼頭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安全規定和行洪要求,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鄉鎮渡口的設立、遷移和撤銷,必須按照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禁止擅自設置碼頭和渡口。第十四條航道、港口和水路交通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或者挪作他用。

禁止在航道和港區設置礙航漁具、種植水生生物、傾倒固體廢棄物或者超標排放汙染物。第十五條在通航河道內挖沙、取土、淘金,應當依法經河道管理機構、水路交通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範圍和方式進行作業,不得惡化通航條件,影響泄洪和通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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