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美術、攝影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享有著作權,又稱版權。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電影權、改編權和集會權。著作權人可以按照約定或者本法的有關規定許可他人行使其部分權利,並獲得報酬。
未經許可對他人圖片進行再加工,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修改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性,在網絡上傳播信息。也就是說,不僅是再加工本身,再加工的版權作品的傳播都可能構成侵權。如果妳是圖片的所有者,妳需要通過舉證證明侵權圖片與原作的相似性和相似性。
如何使用網絡圖片不侵權?1.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轉載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權人同意或者付費,是違法侵權的。如果對方追究妳的責任,妳就要進行經濟賠償。
2.如果只是個人使用或者學習,壹般轉載都是合法的。
3、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智力勞動成果享有的專有權”,壹般只在有限的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如發明、文學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形象、設計等,均可視為某壹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網絡侵權主體的分類
(1)網絡服務提供商
網絡服務商是網絡空間中壹個全新的主體,對網絡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正是因為這種不可或缺的功能,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上經常卷入各種侵權糾紛。到目前為止,中國已經有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告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學生》雜誌訴263資本在線。而且,隨著我國互聯網服務業的發展,這類案件還會再次出現。因此,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已經擺在我們面前,需要法律的應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標準和範圍不僅直接影響版權保護的水平和質量,也直接影響新興網絡服務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系到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和無數網絡用戶的利益。因此,人們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最終確定壹個合理的標準。
(2)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
互聯網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選擇某些信息供公眾訪問的人,如電子公告板系統操作員、郵件新聞組和向用戶發送信息的聊天室操作員。互聯網內容服務商對網頁上的信息擁有完全的控制權,公眾只能瀏覽或下載,不能更改其提供的信息。因此,他們的地位類似於傳統出版商,對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應承擔類似於出版商的版權責任。最高法院《解釋》第五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有確切證據的警告,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追究網絡用戶相同的侵權責任。“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在沒有主觀過錯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
(3)網絡中介服務提供商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內容服務以外的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網絡基礎通信服務提供者、接入服務提供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它們的作用是為信息傳輸提供基礎設施和基本通信服務,從而維持網絡的正常運行,支持互聯網上的信息傳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