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目前不具備全面推行這壹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壹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尚不具備。代表觀點來自何文炯等人(2001)。他們認為,壹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民,處於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的過渡階段,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階段,即工業化自行積累,其盈余可以反哺農業。此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幅提高,農民人口相對於壹國總人口不再占絕對多數。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仍處於小農經濟相對封閉的階段,地區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此,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在發達地區積極推進,在欠發達地區暫緩,然後逐步擴大實施範圍。無論是發達農村還是欠發達農村,都應該建立全方位、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應對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洪亮(1999)在分析了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制約因素後指出,由於中國政府財力有限,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按照“發展優先、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須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上占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得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過多;此外,我國農村區域經濟的不平衡發展已經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沒有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範圍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只能以地方社區保障來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已經具備。陸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按美元計算,中國人均GDP (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我國人均GDP已經達到5774美元,高於發達國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2002年,我國農業占GDP的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目前我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我國GDP將超過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將超過1.7萬億元。經濟發展上了壹個大臺階,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已經具備。其次,由於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發達地區的農村、城鎮郊區的農村和中西部地區壹些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壹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壹方面也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就要求我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農業政策的使用。中國應充分利用“綠箱”政策,更有效地保護農民,以避免對農業的重大打擊和農民利益的嚴重損害。抓緊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範作雄(1997)認為,社會保障能否在農村順利推行,歸根結底取決於兩個方面:壹是有可靠穩定的保障資金來源;其次,農民具有強烈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硬件”,是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後者是壹種軟件,是社會保障制度順利實施所必需的社會氛圍。基於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中國農業發生了質的飛躍,初步具備了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壹是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使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成為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增加使農民有了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可以通過國家政策調整措施(對高收入群體征稅,國家財政直接劃撥社保支出項目)來籌集社保資金。
第二,政府責任
政府對農村居民缺乏承諾不能作為拒絕建立相應社會保障制度的借口(鄭功成,2002)。陸協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中發揮主導作用。具體來說,政府的責任可以分為:壹是政策責任。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政府應該發揮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經濟責任。壹項社會政策的實施需要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最為重要。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是強制性的,必須由國家立法予以保障。李應生(2005)認為,政府有責任構建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履行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並促進多渠道的資金籌集,確保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保值和增殖,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督機制,促進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創造適合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當前,要保證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有效履行職責,就必須糾正認識上的偏差——正確認識和合理估計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趨勢,糾正實踐中的偏差——長期以來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第三,模式選擇
建立健全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正,,任玲,2002)。
第壹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人(2002)認為比較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和城市化的農村戶籍人員,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考慮促進發達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等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率先。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模式,要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另壹些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在農村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地區,可以采用接近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度形式,實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產品實現農民個人賬戶養老金。總之,在壹個漸進的動態整合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整合統壹(陳治國,2005)。
第二個觀點:“三包”。楊(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單純依靠任何壹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承擔這壹重任。在我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和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模式的合力,解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求。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重點是解決養老資金來源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英等(2002)認為,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並在此基礎上立足當地實際,分門別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和社會養老有機結合,將解決農民未來相當長壹段時間的養老問題,是壹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壹段時期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仍應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支持為輔的模式(嚴昆,2000)。
第三點:創新體系。陸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將不同對象擁有的農產品、土地、股權以特定方式折算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青年農民實施“產品換保障”;老農民和失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和“土地換保障”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嚴愛如(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的國情,目前政府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積累、確定繳費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第四,融資模式
目前,關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的討論很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采取什麽樣的籌資模式?大多數學者(如鄭秉文,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籌資模式,認為這種模式更符合現階段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我國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能夠在壹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年;等等)認為在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還會影響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增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難度。
動詞 (verb的縮寫)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托保險公司管理是壹種趨勢。劉桂平(1999)認為:①由於政府壟斷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服務質量差,不應放棄和排斥依托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實行季繳或年繳符合農村實際,年繳更符合農村實際,但最好是按月領取養老金。因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年繳月收”;此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在財政專戶中封閉收繳。即壹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省級管理;另壹方面委托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的組合投資運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由國家運營向基金管理公司運營轉變的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保障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穩定作用。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政府應該承擔最後的保障(牟芳,2005)。目前,在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扮演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托人的角色,但並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在這方面,可行的措施是中長期的。壹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省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管理機構,集中管理壹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第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托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具備相應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第三,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征繳、支付和基金收益分配(趙殿國,2004)。
但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於農村養老保險的實施。羅(2004)指出,農民養老問題的關鍵在於經濟保障,農民養老問題可以通過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來解決,而不需要依靠國家財政支持。商業壽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支付能力、保障需求等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的保險。然而,我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壹、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增加保險市場的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促進我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人(2002)持否定意見,認為我們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期望過高,更不能依靠商業保險來代替政府的責任。
不及物動詞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在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上,國內專家學者已基本達成共識,現階段應采取“土地換保障”的方式,建立以政府為主導、以就業為支撐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塗,2004)。然而,對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們持有不同意見。
第壹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張、唐軍(2004)、樓玉剛、金浩(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征地資金中確定壹定數額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征地是農民失去土地後謀生的唯壹資本,是政府利用這壹“歷史性時刻”,積極引導失地農民投資養老保障,維護其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其就業競爭力,從而拓寬其長遠發展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愛如(2003)認為,在國家征收土地時,流轉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以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不同形式和收益,轉換為積累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從而促進農民從傳統的土地保障向社會養老保險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積累;同時,也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的城市化進程。常(2004)認同“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的“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失地農民國家保障基金”。黨(2004)提出,現階段應建立“失地農民國家賬戶”,讓農民陸續使用賣地所得資金和這部分資金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項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統壹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鎮居民同等或略高於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還設計了壹個新的稅種(如“農地交易特別稅”)來代替耕地占用補償費,實行累進制,將壹定水平以上的貨幣化級差收入集中到國家手中,建立“失地農民國家保障基金”。也就是說,對於部分大中城市郊區和部分對外開放的發達地區,從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必要部分(主要是農民安置費和“全國失地農民賬戶”資金)後,對剩余部分實行累進稅,相當壹部分資金集中在國家手中,形成“全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在全國統籌使用。
“全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目的是:壹是為部分失去耕地後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提供救助。特別是壹些落後地區,由於發展公共事業,農民可能得不到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全國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幫助這裏的農民。第二,開墾或收回部分土地,安置因公共事業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全國失地農民賬戶”資金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支付制度。宋和荊瑋(2004)傾向於建立失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該是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制,采取“政府出壹點,集體補壹點,個人出壹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付,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調劑使用;集體承擔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付;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拆遷補償費中支付,集體和個人繳納的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失地農民社會保險支出標準低於城鎮職工,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準備金,以應對未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於政府難以壹次性為失地農民設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可以借鑒臺灣省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行債券的形式進行支付,在土地收益後再分階段將資金註入農民個人賬戶。同時,鼓勵被征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程德利和董克勇(2004)提出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養老保險。對於“農轉非”人員,要按照壹定比例將其工作年限折算成工作年限,使工作年限與工作年限相壹致,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於個體戶來說,要為他們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未達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壹次性繳費,使其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因為失去了土地,在失業或待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沒有返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範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體系,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於農民工數量龐大,且其轉移趨勢短期內無法停止,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註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其在農村的父母養老保障產生了很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等。,對今後自己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政府應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是強調城鎮而忽視農村(戴衛東,2005)。
(壹)第壹視角,總體原則
第壹個觀點:分類參與。鄭功成(2002)認為有必要為農民工養老保險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由有穩定工作的農民工(有長期勞動關系和穩定工作)和沒有穩定工作的農民工(往往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國家政策付諸實施;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壹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壹政策的本來意義。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政府還可以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賦予其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正式納入當地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提出另壹個方案解決,根據情況逐步納入。
第二點:城鄉逐步統壹。李應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統壹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因為改革以來,相當壹部分農民實際上已經在城市和小城鎮生活多年,他們的事業和生活已經有了相當的基礎,與城鎮企業職工無異。他們實際上已經脫離了農村,讓他們到家鄉的農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是不現實的,只會給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考慮到農民工的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具體運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等問題,有學者認為現階段將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合適的(曹新邦,2005)。
第三個觀點:回國參保。楊(2004)認為,我國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期內打破,目前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將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加快改革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的時候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市社會保障制度銜接起來。實行不同的資金籌集和支付方式:東部地區采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繳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以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西部地區以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費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區)三級政府補助。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壹點:個人賬戶比例。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低,大部分農民工都是“背井離鄉”。簡單地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以按照“土地換保障”的辦法,將積累額轉為個人賬戶。目前主要任務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同等規模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是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職工繳納本人繳費工資的5%。對雇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外,還可以根據其繳納的保險費數額,決定在壹定期限(如5-8年)內、壹定比例(如繳費額的5%)內減免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個人賬戶的間接補貼,可以讓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稅政策的支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主體的作用也得到了體現。農民工跳槽時,其個人養老金賬戶可以隨之轉移,退休後可以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嚴愛如,2003)。
第二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昌(2003)認為,應該為農民工建立壹種“混合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壹是企業按照大中小繳費水平建立社會統籌賬戶,采用現收現付的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全國養老保險機構將統籌各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從中提取壹定比例的保險金,按時註入本地區每壹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可以稱為個人賬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另壹部分基金采取現收現付方式,記入目前已領取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統籌賬戶。兩項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確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小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步實現全國統壹,最終實現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次,在自願原則的前提下,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賬戶,采取完全積累的模式管理資金。外來務工人員可憑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所在城市建立個人常住戶口(賬號與身份證壹致),隨時查詢。第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壹。只有將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其實施才有法律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力,全國才有統壹的規則。只有規則統壹,才能滿足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區轉移。此外,只有建立以市為單位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各地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才能及時、正確地辦理地區之間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三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陸海元(2005)提出了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補貼、待遇調整和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的農民工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使用基金的傳統規則,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憑證質押貸款解決生產生活中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短評論
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壹個新課題,整個制度尚未定型,因此學術研究呈現出壹些特點:
首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有爭議。學者們在承認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政府應承擔這壹責任的基礎上,提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具體對待:不同對象、不同地區應有不同政策。比如,有學者(陸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和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交換換安全”的理論;有學者提出“土地換安全”(陳毅,2000;常,2004;於渺,2006),《住房保障》(潘嶽,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孰優孰劣,莫衷壹是。
其次,對整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相對較少。鑒於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們忽視了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更多地關註於對失地農民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筆者認為,從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長期整合的角度來看,如果先針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必須在制度設計中加以考慮,不能采取“只治頭痛醫頭,只治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許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仍然以民政部1992頒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縣級基本方案》為藍本進行分析。除了草案,十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發生了很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道德、權益意識等因素。
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傾向於從經濟因素來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倫理道德、價值觀念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