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企業的生產作業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置緊急疏散出口,並有明顯標誌,保持暢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關閉生產場所的疏散出口或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管理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紡織企業,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及相關行政規章的要求,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控和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員工的安全操作要求紡織企業禁止員工戴手套操作紡織專用設備的轉動部件,禁止員工不佩戴專用防護用品接觸腐蝕性和危險性部件,禁止員工在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時處理機械故障。
第二十五條危險作業審批紡織企業應當對高空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大型吊裝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明火作業、有爆炸危險的作業、有中毒或者窒息危險的作業實行審批制度,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並嚴格監控。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監管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執法檢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將紡織企業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企業、重點事項、時間和標準,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八條專項執法檢查紡織企業集中的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至少開展壹次紡織企業安全專項執法檢查,並結合實際情況經常對紡織企業安全生產進行暗查和抽查。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培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紡織制造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過程中應當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避免不安全行為,並對檢查文字、圖片、視聽等資料進行記錄。進入危險作業場所和環節進行檢查時,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制度和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細則處罰紡織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整改,並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未如實記錄並通知從業人員的;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沒有日常安全檢查記錄的。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手術,或者不按規定采取監護措施的。
第三十壹條執法人員違反規定將受到處罰。對紡織企業監督檢查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監督檢查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紡織企業將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設施發包或者出租,或者承包方、承租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有關當事人負有責任的,紡織企業與承包方、承租方對發包或者出租造成的後果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被關停取締的紡織企業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有關部門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停產整頓違法企業,直至依法予以關停取締。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65438起施行。
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起草說明(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規範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加強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紡織企業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總局工作部署,組建了中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學研究院。現將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壹、起草條例的必要性
(壹)紡織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
紡織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傳統產業,也是重要的民生產業。也是國際競爭優勢明顯的行業。它在繁榮市場、擴大出口、吸納就業、增加農民收入、促進城鎮化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紡織工業也快速發展,紡織工業規模不斷擴大。目前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紡織品服裝生產國、消費國和出口國。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規模以上紡織企業3.7萬家,工業總產值57809.98億元。2012年,我國紡織行業化纖、紗線、布料、服裝等主要產品產量分別為3800萬噸、2984萬噸、841億米、267.28億件,位居世界第壹。紡織行業的重要地位及其企業規模和數量的不斷擴大,也給政府的安全監管帶來了壹個重要問題,即如何對紡織企業實施科學有效的監管,確保紡織企業的安全生產,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二)紡織企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紡織企業分工復雜,從業人員多且雜,工作環境普遍有待改善,安全生產管理任務繁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企業管理體制的轉變,紡織企業的管理模式同其他行業壹樣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企業安全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壹些已成為當前企業安全管理的難點。特別是之前國內也發生過幾起紡織行業事故,傷亡慘重。如1987年3月5日哈爾濱亞麻廠發生的亞麻粉塵爆炸事故,事故造成58人死亡,177人受傷。當時直接經濟損失達880多萬元。1991年5月30日,廣東省東莞市興業服裝廠發生特大火災,全廠被縱火,造成72人死亡,47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300多萬元。2009年5月21日,廣東省汕頭市潮陽區谷饒鎮壹家庭紡織作坊發生火災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重傷。此外,9月11,2065438,巴基斯坦南部港口城市卡拉奇壹家服裝廠發生火災事故,造成至少289人死亡。2012 165438+10月25日,孟加拉國首都達卡西北郊的Tazreen服裝公司發生火災,造成120多人死亡,多人受傷,數十人失蹤。這些事故給我國紡織行業的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我國紡織行業的安全生產絲毫不能放松。
(三)紡織企業仍有許多安全問題有待解決。
通過對我國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的調查研究,紡織企業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安全問題:
1.紡織行業因其自身的特點,壹直是工商貿事故預防的重點。首先,因為紡織工業生產過程需要相應的開松、梳理、卷繞、牽伸、平整等手段。,能達到基本的產品生產目標,這就決定了設備滾筒多、軋點多、齒輪多、電氣設備多的工藝特點,這也是容易造成各種機械傷害的客觀因素。其次,紡織生產中常用的原料有棉、麻、毛、絲、化纖,這些都是易燃的。同時,紡織原料儲備具有集中、數量大的特點,機電著火概率高,容易發生火災。尤其是紡織企業的倉庫,壹旦發生火災,會造成很大的損失。
2.紡織企業各種職業病危害依然普遍存在,亟待改善。首先,噪聲仍然是紡織企業突出的職業危害因素。紡織企業織造車間的生產噪聲普遍較大,有的甚至超過100分貝。工人長期接觸高強度噪聲場所,極易造成聽力損傷。其次,由於紡織行業的印染企業要求有壹定的溫度和濕度,印染企業普遍存在高溫高濕場所,尤其是夏季,如果不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很容易造成高溫高濕環境。其次,粉塵防治也是紡織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的重點。由於棉、麻、毛的開松、清理、梳理及全過程都容易產生粉塵,工人長時間在粉塵環境中工作,容易患職業病。隨著紡織企業生產工藝的改進和防塵措施的完善,紡織企業的粉塵作業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
3.紡織企業大部分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能力也有待提高。在目前的市場經濟體制下,紡織企業與其他行業相比,勞動強度更高,工資收入更低,導致人才流失更多。壹些企業為了維持企業的正常生產,往往會大量招聘新員工,而且新員工的到崗時間不壹,年齡、文化素質差異很大。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難度大、任務重,難以保證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的質量和數量。如果新員工的安全操作技能沒有得到很好的提高,壹旦上崗,就容易出現安全漏洞。此外,他們對安全生產了解不多,安全意識差,違章作業時有發生,成為紡織企業安全事故的高發群體。
4.紡織企業生產設備的本質安全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紡織工業本身使用大量的紡織機械。這些機械部件除了常見的擠壓、剪切、纏繞、纏繞、高壓註液等機械不安全因素外,還有靜電、高溫、火災、爆炸、噪音等危險因素,而且這些因素往往混雜在壹起,難以控制。此外,國內部分紡織企業生產設備安全防護裝置損壞或功能不全,設備基礎管理缺失。壹些老舊設備在安全防護方面存在自身缺陷,導致機械傷害事故時有發生。
5.紡織企業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水平也有待提高。從管理方法上看,目前國內紡織企業安全管理的方法多停留在宣傳教育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層面,多是事故發生後才開始分析,即多是“事後”管理,難以適應現代紡織企業對安全生產的要求。大多數紡織企業為了減少開支,增加利潤,往往會精簡安全管理方面的機構和人員。部分企業未按要求設立單獨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不明確。安全管理人員變動大,設備數量不足。基層安全員往往身兼數職,部分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從事安全管理的素質和能力,無法有效監管安全生產。此外,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壹些企業還存在“重生產輕安全”的現象。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
6.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還不健全,壹些技術標準和安全管理規定陳舊落後,不適應新時期紡織企業的安全管理。原紡織工業部《紡織系統勞動安全衛生暫行規定(試行)》、《關於加強紡織企業電氣安全管理的規定》、《紡織原料成品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亟待修訂。紡織企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有待進壹步加強。
三。主要問題說明
(2)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紡織企業範圍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 4754-2011)中規定的範圍,主要包括棉紡織及印染整理業、毛紡織及印染整理業、亞麻紡織及印染整理業、絲綢紡織及印染整理業、化纖織造及印染整理業。
(2)關於法規的主要框架
本規定主要由總則、安全生產基本要求、生產設備、設施和場所的安全要求、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六部分組成。其中,“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生產設備、設施和場所的安全要求”是該規定的重點章節,重點闡述了紡織企業應當遵循的安全生產基本法律法規和應當具備的基本安全條件。
(三)法規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條例》的出臺,既是為了進壹步明確政府對紡織企業的安全監管責任,也是為了強化紡織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還擬進壹步明確紡織企業在生產設備、設施和工藝安全、安全生產標準化、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有害作業安全管理、職業衛生管理、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員工安全培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方面應滿足的基本要求。,並明確了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