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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迫切需要壹個員工管理系統。

為了規範學校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章制度。

(壹)、各崗位的編制和人員配備

1學校各職能部門聘用人員及崗位。

學校各職能部門的設立、編制、調整或撤銷,由校長提出,經主席批準後實施。

3.各職能部門要按照精簡的原則設置崗位,能不設置就不設置,真正做到按需設置。

㈡雇員的雇用

1.各職能部門在錄用(聘用)員工時要堅持精簡的原則,對無才無德的堅決不錄用,對有才有德的堅決不錄用,真正做到按需錄用、選賢任能。

2.學校聘用的所有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並可根據需要和員工的實際情況進行聘用。

3.新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了解學校的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

4.培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協同進行。

5.試用期為壹個月,實習生要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開始實際操作,以進壹步理解和吸收培訓中所學的各方面知識。

6.在試用期內,員工的實際表現和工作能力由用人部門進行考察。

7.試用期工資按既定工資標準支付。

8.員工試用期滿前三天,用人部門會做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報校長批準。通過審核的考生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

9.學校有權解雇不合格的員工。員工可以自由辭職。但是,所有程序均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

10.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間辭職的,應當提交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

11.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員工時,必須填寫《辭退審批表》,經批準後辦理辭退手續。

12.員工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允許隨便辭職,用人部門不允許無故辭退員工。

13.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須提前兩個月向學校提交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字,批準後辦理辭職手續。

14.員工未經批準辭職,學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5.員工必須服從部門的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違反規定,經教育不改者,學校有權辭退。

16.學校對解雇員工持謹慎態度。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如確需辭退,須填寫《辭退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校領導核實批準後,通知被辭退員工到前臺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學校領導批準,不得辭退。

17.要解雇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解雇的員工。

18.本合同將在雇傭期滿時終止。員工或學校不續簽聘用合同的,解除合同手續。

19.學校有權開除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或犯罪的員工。

20.辭職、被辭退、開除或終止聘用(聘用)的員工,在離開學校前,必須歸還學校的所有財產、文件和業務資料,交由業務渠道處理。否則,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獎勵

1.我們學校建立了以下獎勵方式:

1)受到大會的表揚

2)獎金獎勵

3)推廣和促銷

2.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自薦或用人部門提名。

2)學校審計

3)校長的批準

(4)懲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壹,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除獎金、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在壹定時期內分別為: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不能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

3.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和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4.拒絕執行校長或者部門領導的決定,幹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和工具,浪費辦公用品,造成經濟損失;

6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學校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

8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務制度,損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搬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泄露學校機密,索要回扣、介紹費;

11.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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