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受損或視力變窄,難以從事正常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失明和低視力。
二、視力殘疾的分類
(1)盲目性
壹級盲:好眼最佳矯正視力小於0.02;或者視野半徑小於5度。
繼發性失明:好眼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但低於0.05;或者視野半徑小於10度。
(2)視力低下
壹級低視力:好眼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但低於0.1。
繼發性低視力:好眼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但低於0.3。
該列表如下:
類別級最佳矯正視力
盲壹級盲< 0.02 ~無光感;或者視野半徑小於5。
繼發性失明< 0.05 ~ 0.02;或者視野半徑< 10。
低視力1級低視力< 0.1 ~ 0.05
繼發性低視力< 0.3 ~ 0.1
註:(1)失明或低視力是指雙眼;如果兩眼視力不同,以視力較好者為準。
(2)僅壹只眼失明或視力低下,另壹只眼視力達到或優於0.3的,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用合適的鏡片可以矯正的最佳視力,或用針孔鏡測得的視力。
聽力語言殘疾標準
壹、聽力語言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力障礙,聽不見或聽不到周圍環境的聲音;語言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所以很難和普通人有正常的語言交流活動。
聽力和語言殘疾包括:(1)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聾啞均可);(二)聽力喪失並能說話或吐字不清(耳聾但不啞);(3)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癥、失音、口齒不清或嚴重口吃。
聽力殘疾可分為耳聾和重聽。
二、聽力和語言殘疾的分類
(1)耳聾
壹級耳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1分貝(分貝,與聽力水平相同)。
繼發性耳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2)重聽
壹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於70分貝。
繼發性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該列表如下:
類別級別的聽力損失程度
壹級耳聾> > 91dB
繼發性耳聾90 ~ 71dB
重聽1級重聽70 ~ 56dB
二級重聽55 ~ 41dB
(3)單純語言殘疾,不分年級。
註:(1)上述“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是指語言頻率500、1000、2000 Hz的平均值。
(2)耳聾、重聽是指雙耳;若雙耳聽力損失程度不同,則以輕度聽力損失的耳為準。
(三)壹耳失聰或聽力困難,另壹耳聽力損失等於或小於40分貝的,不屬於聽力殘疾範圍。
精神殘疾標準
壹.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壹般人的水平,並表現出適應行為的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智力發育過程中(18歲前)因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遲滯或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後,各種有害因素造成的智力損傷或老年期智力下降是明顯的。
二、智力殘疾的分類
為了與國際數據進行比較,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分類標準,按照智力商數(IQ)和社會適應行為對智力殘疾等級進行分類。
(1)壹級精神殘疾(極重度):智商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部明顯呆滯;所有的生活都需要別人照顧;運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下巴的運動。
(2)二級精神殘疾(重度):智商值在20 ~ 35或25 ~ 40之間。適應行為差;生活能力即使經過訓練也難以達到自理,仍然需要他人的照顧;運動和語言發展差,與人交流的能力也差。
(3)三級精神殘疾(中度):智商值在35 ~ 50或40 ~ 55之間。不完全適應行為;實用技能不全,如生活自理能力,能做簡單家務;具備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閱讀和計算能力較差;辨別周圍環境的能力差,能與人簡單交流。
(4)ⅳ級精神殘疾(輕度):智商值在50 ~ 70或55 ~ 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壹般人的水平;有相當的實際技能,如能自理,能承擔壹般家務或工作,但缺乏技能和創造力;壹般能在指導下適應社會;經過專門的教育,可以獲得壹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有很好的辨別周圍環境的能力,能夠恰當的與人交流。
該列表如下:
智商值在年級劃分和平均水平差異之間的適應性
壹級精神殘疾極重度≥5.01 20或25以下極重度適應缺陷。
二級精神殘疾為重度4.01 ~ 5,20 ~ 35,重度適應缺陷或25 ~ 40。
三級智力殘疾中度3.01 ~ 435 ~ 50,中度適應缺陷或40 ~ 55。
四級精神殘疾為輕度2.01 ~ 3 50 ~ 70輕度適應缺陷或55 ~ 75。
註:(1)精神發育遲滯(MR)依據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診斷標準1983: 1,智力明顯低於平均水平,智商低於人群均值的兩個標準差,即低於70和75;2.適應行為(包括生活和社會責任)不足;3.年齡在18以下。
(2)智商(IQ)是指用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力年齡與實際年齡的比值,即IQ =(智力年齡/實際年齡)×100。不同的智力測量方法有不同的智商值;但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身體殘疾標準
壹.身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肢體的殘疾或肢體、軀幹的癱瘓、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1)因外傷或病變導致上肢或下肢截肢或先天性畸形;(2)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導致上肢或下肢畸形或功能障礙;(三)因外傷、病變或者發育異常導致的脊柱畸形或者功能障礙;(4)中樞和外周神經的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引起的軀幹或四肢功能障礙。
二、身體殘疾的分類
考慮到人體運動系統中的幾種殘疾,殘疾部位的級別和功能障礙的程度,肢體殘疾的等級主要以功能障礙來劃分。
肢體殘疾:
1,四肢癱:雙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缺乏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完全喪失。
2、四肢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肢體缺失;單整臂(或全腿)及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肢體缺失;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斷肢;雙臂(或雙腿)截肢或斷肢。
3.雙上肢極度功能障礙;三肢嚴重功能障礙。
(2)繼發性身體殘疾:
1,雙下肢偏癱或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2、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肢體缺失;單個全腿(或全臂)和單個上臂(或大腿)截肢或斷肢;三條肢體在不同部位被截肢或缺失。
3.雙肢嚴重功能障礙;三肢中度功能障礙。
(3)三級身體殘疾:
1,雙腿截肢或斷肢;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有壹條肢體被截肢或缺失。
2.壹肢重度功能障礙,雙肢中度功能障礙。
3.兩拇指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4)四級肢體殘疾:
1,單腿截肢或斷肢。
2.壹肢中度功能障礙;雙肢輕度功能障礙。
3.脊柱(包括頸椎)僵硬度;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且差距大於5 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壹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肢或缺損。
註:以下情況不屬於身體殘疾範圍:
(壹)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失去其他三指。
(2)失去前半只腳,同時保留腳跟。
(三)雙下肢不等長,且差距小於5厘米。
(4)駝背小於70度或脊柱側凸小於45度。
附件:身體殘疾者的總體功能評估
從殘疾人作為壹個整體的角度來看,在沒有康復措施的情況下,其實現日常生活活動(ADL)的不同能力得到評估。
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分別是:坐、站、走、穿、洗、吃、尿、寫。能達到壹個點;難以實現的,計算0.5分;不能達到0分,據此分為四個等級,列表如下:
年級和學位分數
壹級肢體殘疾完全不能實現日常生活活動0 ~ 2。
二級肢體殘疾基本不能實現日常生活活動3 ~ 4級。
三級肢體殘疾,能部分實現日常生活活動5 ~ 6。
四級肢體殘疾基本能實現7 ~ 8級日常生活活動。
精神殘疾標準
壹.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超過壹年未康復,影響其社會技能,使其家庭和社會功能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
精神殘疾包括:(1)伴有腦器質性和軀體性疾病的精神障礙;(二)中毒性精神障礙,包括藥物和酒精依賴;(3)精神分裂癥;(四)情緒化、偏執、反應性、分裂性情緒、周期性精神疾病等殘疾。
二、精神殘疾的分類
為了與國際數據進行比較,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提供的社會殘疾篩查表中所列十個問題的得分,劃分精神殘疾等級。
(1)壹級精神殘疾(極重度):社會功能缺陷篩查表十個問題中有三個及以上被評為“2分”。
(2)二級精神殘疾(重度):社會功能缺陷篩查表的十個問題中,有兩個被評為“2分”。
(3)三級精神殘疾(中度):社會殘疾篩查表十個問題中只有壹個被評為“2分”。
(4)ⅳ級精神殘疾(輕度):社會殘疾篩查表十個問題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被評為“1”。
註:(1)患病未滿壹年的精神病人,不屬於精神殘疾的範圍。
(2)社會功能缺陷篩查表十個問題中,只有壹個問題評分為“1”或所有問題評分為“0”,不屬於精神殘疾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