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不僅要考慮利益,還要考慮交易的風險。尤其是賣方,往往需要在貨款收回之前掌握貨物的實際控制權。所以他在選擇貨代的時候,更傾向於國外有代理的國際貨代。這是因為如果貨代沒有國外代理,賣家往往會雇傭國外買家推薦的貨代。壹旦買賣雙方發生糾紛,賣方首先會意識到與這個同情國外買家的國外代理繼續合作的風險,但暫時很難替代貨代。因此,如果沒有海外網絡的支持,國際貨代在市場競爭中會略占劣勢。
此外,經濟全球化使得活躍在國際物流領域的運輸公司迫切需要國際貨運代理網絡。
為了滿足托運人和承運人的需求,貨運代理公司以各種方式建立自己的海外網絡。如果業務量大,國際貨代會設立海外分支機構;如果業務量不是很大或者對方國家限制外資、外企進入,國際貨代往往會通過合作協議與國外貨代建立業務關系。
很多國際貨代認為自己只是單純的相互代理,不用對代理人承擔更大的責任。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根據合作協議內容的不同,他們會成為合夥人或代理人。因此,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開展跨國業務合作時,首先要了解合作方與代理方的法律差異,以便簽訂正確的合作協議,準確履行義務,避免承擔不必要的責任。以下是對這個問題的分析和探討。
1合作夥伴關系
1.1合夥的法律性質
1)合夥企業的劃分
不同國家對合夥企業的分類標準不同,壹般有三種:普通合夥企業,也稱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以* * * *的名義行事;隱名合夥是指有沈睡合夥人的合夥,合夥人無權代表合夥人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僅以自己的出資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是英美法中的第壹個概念,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合夥組織。其特點之壹是有限合夥人無權參與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但我國相關法律對有限合夥沒有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相關條款規定的合夥是指普通合夥。根據合夥主體的不同,普通合夥可以分為個人合夥和法人合夥兩種。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之間的合夥通常屬於法人合夥,是指法人之間合資組建新的經濟實體,但該合資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普通合夥有三個法律特征。
標誌,即:
(1)合夥企業基於合夥協議;
(二)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經營;
(3)合夥人* * *承擔盈虧* * *承擔風險,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在實踐中,國際貨運代理人與其外國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在以下幾個方面被法院判定為合夥關系:
(1)雙方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分割累計凈收入,而不是按照貨運交易代理的傭金公式;
(2)即使共同協議中有約定是相互代理關系,但這種共同的其他特征可以明確表示是合夥關系,法院也會忽略協議中的約定條款。這壹點在英美法系尤為明顯,因為英美法系法院更註重當事人的公開活動,並不局限於其主觀意圖,即使後果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
(3)協議中有* * *分擔損失或費用的約定;
(4)當時雙方都認為自己的服務使用了相同的名稱或者使用了壹個表示聯合的詞語。在實踐中,許多聯盟是根據特許經營權建立的,因此授權特許人使用企業名稱的特許人必須在協議和廣告中謹慎處理其真實意圖,否則,如果使用的措辭使客戶有理由相信合夥關系的存在,國際貨運代理人將承擔作為合夥人的責任。
1.2合夥的後果
現在用國際貨代合作中經常發生的兩種糾紛來說明合夥給當事人帶來的後果:
(1)合夥貨運代理之間的索賠例如,某貨運代理要求其國外代理根據客戶(出口商)的指示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國外代理因海關要求提前繳納了關稅。如果進口商未能支付關稅,出口商拒絕支付,國外貨代可以從“* * *資產”中獲得補償,並從支付給合作夥伴的款項中扣除該部分關稅。但如果外國代理人未按規定對進口商進行信用審查,則被認為不符合貨代行為的最低合理標準,其預付款義務的損失應由其自身的不當行為造成,無權轉嫁給其他合作夥伴,因此無權要求其合作夥伴賠償。
(二)第三人向合夥企業中的貨運代理人索賠。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外國代理人不按指令行事,給貨運代理企業的客戶帶來損失時,如果是合夥企業,所有合夥人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第三方可以向任何貨運代理索賠。合夥人首先用合夥企業的資產來償還虧損。當這些資產不足以彌補虧損時,合夥人必須用自己的資產來償還虧損。那麽,壹個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他應該承擔的數額,就可能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2相互代理
相互代理是指雙方根據分工或地域差異,在不同場合作為對方的代理人的情況。相互代理是國際貨運代理實踐中最常見的業務合作形式,貨運代理人可以利用它尋找新的業務合作夥伴,拓展服務空間,拓展服務領域。
2.1貨代在代理時之間的索賠。這個問題可以用壹個案例來說明。
1984年5月2日,香港華潤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倉儲)與中國外運重慶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外運)簽訂《辦理陸海聯運業務協議》,經協商同意重慶外運代表重慶經貿系統各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同意委托華潤倉儲辦理經香港中轉貨物的全部陸海聯運業務;雙方同意正式建立相互代理關系。重慶中外運作為華潤倉庫在重慶的代理,應積極發展陸海聯運業務,統壹組織安排運輸、訂艙位,並負責出具華潤倉庫的陸海聯運提單,準備運費清單等單據。
1985 10 18、雙方簽訂了《陸海聯運補充協議》,主要約定了經香港運往歐美的貨物(含深圳集裝箱)的包裝費、派件費及優惠待遇。之後,華潤倉庫將多張空白多式聯運提單或“港到港”提單交給重慶外運代理公司簽發。
在1994至1995期末期間,重慶輕工集團先後向中國外運重慶提交了多份出口貨物的委托單。托運單註明:經營人、托運人、重慶輕工、裝貨港、卸貨港、國外港口,以及貨物的名稱、重量、件數、運費。在特殊事件壹欄,加蓋了重慶輕工的公章,寫著“華潤”的字樣。重慶中外運根據這些托運單做了提貨單的復印件,並向華潤倉庫做了訂艙。華潤倉庫接受訂艙後,中外運重慶代表華潤倉庫向重慶輕工出具提單。
提單載明:托運人重慶輕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貨人根據指示,在裝貨港重慶、卸貨港國外港口、重慶外運代理華潤倉庫簽發提單。華潤倉儲承運貨物後,運費為123781.77美元。1994年6月2日至1995年2月28日,根據華潤倉庫與重慶外運的運費結算公約,華潤倉庫先向重慶外運開具發票收取香港至國外港口運費,並註明“少...2.5% HKD”被印在發票上。中外運重慶收到發票後,按照華潤倉儲的原運費價格,以自己的名義向重慶輕工開具了香港至國外港口的運費發票,並附上發票。重慶輕工付運費後,重慶外運扣# &;+/港幣費用,剩余運費付至華潤倉庫。但重慶輕工尚未向重慶中外運支付運費123781.77美元。
2月25日,1997,華潤倉儲向重慶輕工發出催收函。4月7日,1998,重慶輕工致函華潤倉庫承認拖欠運費,但壹直拖欠。1999 10 6月12日,華潤倉庫以重慶中外運拖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運費為由,向重慶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慶中外運支付拖欠運費。本案於2006年7月17日移送武漢海事法院。
武漢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華潤倉庫與被告重慶中外運簽訂的《辦理陸海聯運業務協議》及《陸海聯運補充協議》合法成立,有效。根據上述協議,原告華潤倉庫與被告中國外運重慶建立了海上貨物運輸的委托代理關系。另外,根據重慶輕工的委托單和原告的提單,證明被告重慶中外運是原告華潤倉庫的運輸代理人,原告華潤倉庫是承運人,重慶輕工是托運人。原告華潤倉庫起訴被告重慶中外運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支付運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不承擔所欠運費的責任。因此,原告華潤倉庫只能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向發貨人和托運人重慶輕工索賠。
現在我們來分析壹下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實際關系:
(1)從證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提單來看,上述承運人為華潤倉庫,托運人為重慶輕工。中外運重慶在此只是根據承運人之間的協議,經承運人授權,代表承運人向托運人簽發提單。
(2)重慶中外運在華潤倉庫開具後按原價向重慶輕工開具運費發票,實際上是按照約定代承運人向托運人收取運費的行為。至於2.5%手續費的記錄,應該算是向承運人收取的固定傭金。事實上,本案雙方長期的付款慣例是,重慶中外運只有在托運人向華潤倉庫支付運費後才能提取傭金,這進壹步說明了重慶中外運收取運費的性質。
(3)在十幾年的合作過程中,華潤倉庫、重慶中外運、重慶輕工都非常清楚各自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重慶輕工不支付運費的情況下,華潤倉庫直接向重慶輕工自己索賠運費,只有在失敗的情況下才轉向重慶外運。
通過對這壹案例的仔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首先,雙方的合作關系是相互代理,而不是合夥或者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其次,雖然雙方最初建立了相互代理關系,但就此項具體業務而言,原告華潤倉庫應為被代理人,被告重慶中外運應為代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可見,“相互代理”只是壹個習慣性的稱謂,用來整體看待它們之間的關系。涉及實際業務時,應根據實際業務的委托來確定,即雙方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或者只有壹方是委托人,另壹方是代理人。因為具體關系不同,雙方的責任也不同。
2.2貨運代理相互代理中的第三方索賠
如果貨物在交付前受損、丟失或被汙染,客戶應向誰提出索賠?我們以上面的案例為例。如果由於華潤倉庫的過錯造成貨物損壞、丟失和延遲交貨,客戶應根據提單向華潤倉庫提出索賠。如因重慶外運的過錯給客戶造成損失(如指示錯誤、保管不當),重慶外運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常情況下,國際貨代找國外代理主要是完成貨物的發貨和清關。如果貨代的國外代理人發貨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比如“付款發貨”模式下的貨物沒有及時付款),如何承擔責任,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國際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是承運人地位。
國際貨代在給客戶簽發提單時,如果簽發的是自己的運輸單據,比如無船承運人提單或者多式聯運提單,那麽貨代的法律地位就是承運人的身份,所以應該保證在目的地交貨,當國外代理人錯誤交貨時,貨代就要承擔責任。
2)多重代理
國際貨代與客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此時貨代是純代理。如果貨運代理
因為它不能親自在國外履行必要的服務,所以當它為了客戶的利益而不得不將其部分義務委托給外國代理人時,它就是壹個雙重代理。復合代理又稱為再代理和再代理。復合代理不是由委托人(如客戶)直接授予,而是由原代理人委托。但復合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被代理人。關於復合代理的選擇,我國《民法通則》第#(條規定:“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雖然客戶委托的貨代原則上不具有召回權,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享有召回權:
(1)如果客戶提前授權,比如有些國外貨代是客戶自己指定的;
(二)客戶認可委托。
(3)在緊急情況下,貨代無法處理代理事宜,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系。如果不及時轉給別人,會給客戶帶來損失。而且貨代在選擇其國外代理人時已經盡了最大努力做到了“合理謹慎”,同時也沒有發出錯誤的指令,所以不必為其代理人的過錯承擔責任,這個損失應該由復雜的代理人承擔。
3結論
綜上所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開展跨國業務合作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首先要和國外代理簽訂合作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列出兩家貨代的合作條件。這樣就可以明確他們之間的合作關系,具體的分工也方便他們各司其職。壹旦發生糾紛,也可以作為解決糾紛的基礎。
(2)如果是相互代理關系,在辦理客戶委托的業務時,使用什麽樣的單據就顯得尤為重要。在外國貨運代理人所在國辦理進口貨物運輸業務代理時,應當根據外國貨運代理人的委托和授權,使用外國貨運代理人的單證,不得使用自己的單證或者同名的單證。此外,當合作關系終止時,應歸還所有文件。
(3)在簽訂與費用相關的條款時,如果是合夥企業,在利潤分成條款中,不僅要列出分成比例,還要列出相應的會計處理程序和完成調查匯款的期限。如果是相互代理關系,就不應該以利潤分成的方式約定,也不能以收取差價的方式收取。而是應當在協議中約定以提成方式收取中介費,並列明提成率、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支付地點。
(4)無論是合夥還是代理,由於其商業交易的性質,應在合同中約定終止合作關系的原因和通知方式。在通知期內,合作關系應繼續存在,以避免給客戶和其他合作夥伴造成損失。此外,還應規定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條款。如果選擇仲裁,應規定仲裁的內容、地點和組織。
(5)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除了對協議中的合夥義務和代理義務承擔合夥人相應的責任外,還應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誠信義務,不得出於自身考慮擅自轉讓潛在的合夥業務;妳不能通過使用壹個沒有向其他合作夥伴公開的服務來盈利;更不能在發票上加價,在費用上做假賬;妳不能隱藏其他合作夥伴服務的有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