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駕駛員,是指從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客運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的人員。第三條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範操作、安全駕駛、文明經營。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管理,明確責任,保障權益。第四條本市對道路運輸駕駛員實行資格認定、分類管理和誠信考核制度。第五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管理。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從業資格管理第六條道路運輸駕駛員依法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道路運輸駕駛員取得從業資格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駕駛活動。第七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並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道路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取得道路貨物運輸或者道路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2年以上,3年內無重大交通事故,並接受過危險貨物相關知識培訓。第八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主城區從事道路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和道路貨運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主城區以外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60日公布考試範圍、時間、地點和報名材料。第九條凡參加資格審查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第十條資格考試各科目有效期為1年,期滿即失效。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結果;考試合格者,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被聘用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並持加蓋單位印章的從業資格證到註冊地的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執業備案。
取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但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候備案。
勞動關系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者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告知原備案機關,並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重新備案執業或者待崗。第十三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需要繼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駕駛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有效期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補辦。第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道路客運企業、公共汽車客運企業、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的駕駛員,自資格證書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第十五條道路運輸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從業資格證:
(a)持有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二)持有人申請註銷;
(3)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
(四)資質證書被撤銷或吊銷的;
(五)資質證書有效期後超過180天的;
(六)機動車駕駛證被註銷或者被吊銷的。
發證機關應當收回被註銷的資質證書;無法收回的,資質證書自行失效,由發證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