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重要範疇。時至今日,“和為貴”、“和氣生財”、“家和萬事興”等飽含傳統“和文化”意蘊的用語仍經常出現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建設和諧文化。其中壹個重要命題,是正確認識、科學運用我國傳統的“和文化”。
傳統“和文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思想文化資源。傳統文化以儒家文化為主體。儒家“和文化”的主要內容包括: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的大同社會理想觀;和而不同、兼容並蓄的文化觀;民貴君輕的政治觀;德主刑輔的治理觀;仁者愛人、推己及人的道德觀;修身正己、以德化人的教育觀;恒產與均平的經濟公平觀;以義統利、群己和諧的社會倫理觀;國家統壹、協和萬邦的民族國家觀;天人合壹的自然觀等等。這其中的許多成分可以通過揚棄,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用。在實踐路徑與方法方面,儒家以“中庸”的思想方法認知和諧,通過培養造就“君子”來促進和諧,用倫理道德維系和諧等,在今天也有可借鑒之處。
兩千多年來,傳統“和文化”對國家的統壹、民族的團結、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安定、文明風尚的養成、人才的造就、政德政風的淳化等,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直到今天,貫穿其中的人文精神和自強不息、積極進取等價值取向,仍是綜合國力的重要源泉。
韓國、日本、新加坡等重視對中國傳統文化資源的開發、改造和利用,二戰後促進了經濟的高速增長和壹定程度上的社會和諧。1991年,新加坡以儒家“和文化”為基礎,對“亞洲價值觀”進行了典型表述:“國家至上,社會為先;家庭為根,社會為本;關懷扶助,尊重個人;求同存異,協商***識;種族和諧,宗教寬容。”1994年,李光耀在紀念孔子誕辰2545周年紀念大會上說:“要不是新加坡的大部分人民都受過儒家價值觀的熏陶,我們是無法克服困難和挫折的。”美國學者赫爾曼·卡恩認為,儒家價值觀中包含的強烈的奉獻精神、對政治群體的認同、內在責任感等,使現代東亞社會達到了比西方社會更快的發展速度和更高的經濟效率。
傳統“和文化”的根本性缺陷決定了,我們不能將其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成方案。必須看到,東亞和東南亞壹些國家的發展繁榮並不能完全歸功於儒家文化。儒家文化之所以能夠在其中起到壹定的積極作用,是因為人們對其進行了改造和揚棄,努力使其與現代文明相符合。況且,隨著時代的發展,儒家文化劣性遺產的消極影響在這些國家愈來愈鮮明地顯示出來。國內外諸多學者指出,儒家文化中的人治與裙帶之風、政治倫理化、壹元化強權、壓抑個性自由、等級秩序等,在未來的現代化中將顯示出更多的負面作用。2001年,李光耀坦言,儒家價值觀不僅導致了過分的做法,而且某些方面在信息時代已經過時。
中國歷史表明,儒家“和文化”未能造就出真正的和諧社會。究其原因,封建社會的根本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剝削制度以及維護地主階級統治的君主專制制度,傳統“和文化”企圖在不觸動、不變革封建社會根本制度的前提下,通過補偏救弊來優化這個制度,實現其和諧理想,這就註定了其大同社會的理想必然落空。從政治文化的角度來看,儒家治理觀的根本性缺陷是“人治”模式:重社會倫理目標的應然性憧憬,輕實然性的社會治理系統的構建;重政治主體即“政治人”建設、工於人格塑造,輕政體即合理權力結構的安排,拙於體制制度的設計;重說教輕操作。它可以成為統治者緩和社會矛盾的潤滑劑與調節器,而不能成為各階層壹體推進社會和諧的發動機。
我們所追求的和諧,既不是封建統治者訴諸專制強權加以建立和維系的等級制度下的“秩序”,也不是農民起義所訴求的平均主義的“和諧”,而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以民主法治制度為保障的、體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和諧。盡管傳統“和文化”有可借鑒的思想資源,但它與現代和諧治理觀有著質的不同,不能簡單地加以采用和直接地進行對接。
超越傳統治理觀,通過民主和法治的制度化重構現代和諧治理觀。理想目標和觀念形態的價值觀只有落實到制度層面,才能對改變社會面貌發揮穩定而持久的作用。傳統“和文化”之所以未能造就出真正的和諧社會,正是由於缺乏民主和法治制度。我們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重構民主法治形態的現代和諧治理觀。
傳統治理觀是倫理政治而非制度化政治、明君賢相的人治而非法治、自律型政治而非他律型政治,造成傳統國家治理多說教而少制度、多權術而少規範、多任意性而少程序化、多經驗治理而少科學治理,難以實現社會和諧和長治久安。超越傳統治理觀,根本性的轉變在於:圍繞民主和法治開辟壹條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和靠制度執政、靠制度治國的新路。
加強民主和法治的制度化建設,必須增強制度理性、制度意識和制度精神,創新制度文化,將和諧治理觀落實到制度層面。加強制度設計,更加重視體制和制度的改革,對權力結構和權力運作進行科學的制度化安排,從靠“政治人”實行“善政”變為靠“善制”走向“善治”。增強制度創新能力和制度供給能力,提高黨、國家和全社會的制度化水平,使和諧理想的實現具有制度上的可規範性、法律上的可保障性、現實上的可操作性,逐步實現國家治理的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