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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思想家和古希臘哲學家是分別認為怎樣提高道德修養

中國古代思想家提出的主要道德修養方法

學思並重的方法

這種方法主要是通過虛心學習,認真思考,從而辨別善惡,學善戒惡,以形成良好的德性。中國古代思想家認為,道德修養的重要壹步或基本前提就是學習,其次強調道德修養要學思結合,在學習中進行反思,在反思中深化學習。

省察克治的方法

這種方法主要是通過自我反省來發現和找出自己思想和行為中的不良傾向、壞的念頭,並加以抑制和克服。內省或省察是修身養性必不可少的方法之壹,它是指從思想意識、情感態度、言論行動等各個方面去深刻地認識自己、檢查自己、剖析自己。

慎獨自律的方法

這種方法是指在沒有外在監督的情形下堅守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覺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不因為無人監督而為所欲為。慎獨是儒家對個人內心深處比較隱蔽的意識、情緒進行管理和自律的壹種修養方法。慎獨要求不欺人、不自欺,從外在的言行到內心的思想活動都要自我約束。

積善成德的方法

這種方法是通過不斷積累“善行”或“美德”,使之鞏固強化,以逐漸凝結成優良的品德。道德修養並非壹日之功,成性成德不可壹蹴而就,但也不是高不可攀、遙不可及的,關鍵在於積累和重微。

知行統壹的方法

這種方法是將提高道德認識與躬行道德實踐統壹起來,以促進道德要求內化為自己的道德品質,外化為實際的道德行為。作為道德修養方法,知行統壹強調道德認識與道德實踐二者是辯證統壹的關系。

孔子同樣認同人治,具體的原因在於他沒有也不會認識到法治或眾人之治。就連法家的韓非,即使如此的強調法治,但在他的腦子中,法治也只是人治下的嚴刑峻法。儒家的中心思想是壹個“仁”字,仁者愛人,體現在政治統治方面就是崇尚德治。這跟當時的社會現實是分不開的。正如上面所說的,當時的孔子是沒有所謂的政體概念的。從他看來,諸侯王的統治是天經地義的,所謂的造反革命是逆天而行,不符合道德的。所以,要想國家有更好的治理,只有將希望寄托在諸侯王身上。所謂的“德治”也就有了兩層含義:1、提高諸侯王的道德;2、提高民眾的道德。子曰:“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之。”壹方面告誡諸侯王施政要以德為先,這樣統治才會長久;另壹方面,提供了壹種治理的手段,即無為而治,當然這是要有前提的,那就是施德政。“子為政,焉用殺?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勁風,必偃。” 同樣的,在對待人治與法治的問題上,孔子采用的是人治。前面已經略為分析過了,孔子之所以采用人治,是因為他沒有考慮過拿法律來代替諸侯王。法律,在當時就是指嚴酷的刑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孔子認為,嚴酷的刑罰只能是懲罰了民之肉身,對於其內心的罪惡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唯有施之以德,用德教來化解心中的罪惡,才能達到真正的效果。孔子強調用禮法來教化民眾,通過禮數來規範民眾的行為,形成壹定的社會秩序(姑且不論這種社會秩序的優良)。

在蘇格拉底看來“美德就是知識”,壹個真正的理想國度是壹個充滿智慧、重視知識的社會。在他看來,治理國家需要有具有善的知識的人。由於不是人人都具有這種善的知識,只有少數人擁有。所以,執政國家的人應該是這些少數人,而不是由庸俗民眾組成的人民大會。選舉官吏也應該用知識的多少來衡量,而不是通過抽簽來決定。他贊成貴族統治,那些民主制的政治家自身不具備善的知識,也就不可能培養公民的美德,社會也就不會有正義。談到正義,在蘇格拉底看來“守法即正義”,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義的,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他將法律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神的意誌,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國家政權頒布的法律,具有易變性。人們在受到人定法的指導,同時受到自然法的指導。法是神創造的,神的本性就是理性,是完全的善。只有在神的指引下,敬神守法就能得善。蘇格拉底之死,曾經令哲人們扼腕嘆息。雅典人處死了熱愛這個國度的蘇格拉底,親手處決了這壹偉人,而處死的原因竟是“腐蝕青年、不信奉雅典城邦的神和發明精神”。根據他的弟子色諾分的記載,蘇格拉底在各方面都堪稱雅典的模範公民,柏拉圖的《申辯》、《克裏多》諸篇也把蘇格拉底描述為忠實法律、克盡公民義務的人。他拒絕朋友的資助和勸告,既不逃亡也不向公民大會求饒。黑格爾說,蘇格拉底死的活該,“……那人自己的自我意識,拿每壹個人的思維的普遍意識來代替神諭,——這乃是壹個變革。這種內在的確定性無論如何是另壹種新的神,不是雅典人過去壹向相信的神;所以對蘇格拉底的控訴是對的。”蘇格拉底好比是牛虻,咬了雅典這頭牛,卻也離不開了。不管怎麽說,蘇格拉底之死,是他最後對於雅典的貢獻:他用自己的生命維護了法律的不可侵犯。遵守法律即為正義,他死了,死的很正義。在治理國家方面,柏拉圖比他的老師更進了壹步。他認為,貴族政體的品質是愛金錢,只有愛智慧的賢人政體才能真正實現國家的正義。個人美德和國家美德、個人正義和國家正義是壹體的。哲學家們天賦就具有良好的記憶,敏於理解,豁然大度,愛好文學和知識,具有正義、勇敢、節制的美德,只有這樣的人,而非那些軍閥、貴族、僭主、平民,才能領導國家實現正義。同樣的,在對待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上,柏拉圖和他的老師壹樣都沒有走出這壹觀點:法律的作用是消極的。法律可以用來打擊罪犯、維護治安,但法律不能改變公民的內心,只有靠知識給人帶來的“善”來改造人們的內心,國家正義才能最終實現。或許是由於蘇格拉底死於雅典法律,柏拉圖始終認為,法律是不可靠的。如果將國家的統治全部訴諸於法律,壹旦出現壹類人操縱法律,城邦將無法擺脫災難。同樣的,法律統治,靠的是法律的威嚴,這種威嚴壹旦喪失,法治就成了壹句空話,城邦將陷入壹片混亂。在柏拉圖看來,治國更大程度上依靠的是賢明的君主,法律只能是君主手中的寶劍。乍壹看來,這壹觀點似乎和東方的孔子有相似之處,然而仔細推敲之下,區別是很明顯的。孔子所處的春秋時期,當時的中原各國皆為諸侯統治,各國雖然在文字、度量、貨幣等有著差異,但在政治形式上是同壹的。在人們的認識中除了這種政體之外,沒有其他政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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