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易經研究會。
第二條中國易經研究會由多年來致力於傳統易經文化探索和研究的老學者、老教授支持和參與,以“北京袁遺方明科技有限公司”為協會發展的經濟後盾。它是壹個自願的、非營利性的、國家的、官方註冊的國際學術機構,由國內易學領域的專家學者共同成立。本協會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受其保護。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事業為宗旨,團結海內外中國易學專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智慧和文化;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進壹步推動21世紀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濟文化繁榮,從而引領中國傳統文化走向更深更廣的領域。
第四條本協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維護祖國的尊嚴和形象,熱愛祖國和中國。
第六條協會住所:北京
第二章職業範圍
我們協會的專業範圍
(壹)全面落實國家關於發展傳統文化的政策。解析《易經》原著的真諦,發掘傳統學的文化內涵,揭示《易經》的奧秘,傳承人類文明經典
(二)開展傳統文化的科學研究,積極了解國內外彜族研究動態。舉辦專家學者講座,提高會員學術水平。
(3)不定期在國內外組織中國易學學術討論會或報告會等學術活動,舉辦專家學者講座,提高會員學術水平,傳播中華智慧和文明。
(4)向國內外各界推薦優秀的易學人才,讓易學人才有巨大的發揮空間。
(5)成立商務服務所,使中國易學真正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服務現代社會生活。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均為個人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支持本協會的章程。願意加入協會。
(二)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傳統文化、易於通過科學研究學習的各界人士。
(三)無犯罪記錄。
第八條入會程序為:
(1)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批準後,協會將為協會會員或其他職務頒發精美鋼印證書。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第十壹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協會機構和職位的產生和撤銷
第十三條本會的表決權為會員大會;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決定終止。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董事會對董事長負責。
(2)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可被臨時選舉和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決定接納或開除會員。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討論和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臨時召開。
第十九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熱愛祖國,熱愛祖國傳統文化,帶頭遵守本協會章程。
(2)對《周易》科學研究有較大影響,取得顯著成績者。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限,秘書長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觸犯法律,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壹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資金來源
(1)北京袁遺方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註冊資金和部分活動經費;
(二)捐款和會費;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信用制度,確保會計事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如有問題將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交接清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分行補充規定:
中國易經研究會各分會或合作單位要以發展壯大中國易經研究會為己任,兢兢業業,壹心壹意。
各分支機構或合作單位,無論級別高低,如有下列行為,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協議,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由違法分支機構或合作單位承擔:
1,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令和規定。
2.損害中國易經研究會的正面形象。
3.未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或超過三個月未聯系總會的。
4.成立獨立的周易機構或與其他周易機構有密切合作。
5.未經中國易經研究會批準備案,私自發展分支機構、會員並收取費用。
6、存在重大欺騙行為。並且這種行為有損中國易經研究會的形象和利益。
7.對中國易經研究會下達的重要工作指示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的。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於2011年9月30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