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名稱:中國民間攝影協會
中國民俗攝影協會
英文翻譯縮寫:CFPA
第二條中國民間攝影協會由文化部主管,民政部登記註冊,是全國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3條目的:
促進國家安定團結,喚起人們對本土文化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全面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遺產,融入世界多元文化記錄、傳播和欣賞的潮流,增進人類交流與理解,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第四條任務:
⒈加強民間攝影的理論研究,提高民間攝影隊伍的素質和學術水平;
1.培養壹支具有民俗專業知識的攝影師隊伍,在全國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各民族民俗文化的采訪和拍攝;
3.收集各種民間攝影圖片,積極組織展覽和出版;
4.建立和完善權威的中國民間圖片數據庫;
⒌積極舉辦國際民間攝影學術研究和文化交流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五條團體會員:全國各地的攝影團體和有關組織,以及專門從事民俗攝影和民俗研究的機構,通過承認其章程,參加協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和實踐活動,按規定交納會費,承擔義務,填寫團體會員登記表,經組委會批準,可以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個人會員:協會實行“會員註冊制”,凡願意拿起相機,承擔記錄中華民族文化遺產責任的攝影家、攝影家、攝影家,只要認可其章程,均可加入協會。
第七條個人可通過會員介紹、網站或其他渠道自發申請入會,提交其入會作品(圖片或文字均可),壹次性繳納會費,填寫入會登記表,經協會組委會批準發放會員卡,成為協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提出建議的權利。成員可以自由退出會議。
第九條會員義務:遵守協會章程,主動承擔宗旨責任。
第十條協會分為會員、學者、碩士和博學者四級。會員推廣采用“評價制”。凡申請晉升之會員,符合《促進聯誼、大師、學者聯誼條例》所規定之聯誼、大師、學者聯誼標準者,經審查同意,得晉升為聯誼、大師、學者聯誼。
第十壹條因故不能繼續從事民間攝影拍攝的人員和研究人員,壹經確認即相應終止。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違反法律法規,不遵守本會章程的,視情節輕重,可予以批評教育和暫停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將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4.聽取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
13.選舉理事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權,理事會每兩年召開壹次。其職責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常務理事會。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其職責是:決定董事的增減;選舉總統和副總統;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聯席會議行使決策權,重大事項向常務理事會通報。校長聯席會議由校長根據需要召集,不定期召開。其職責是:
1.任命專業委員會成員;
4.檢查和評估董事和執行董事工作目標的實現情況;
13.決定執行董事的任免,並通知理事會;
4.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階段性工作或專項計劃。
第十九條建立各級幹部和成員績效管理(獎勵)制度。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以及協會各專業委員會和部門的負責人,應當每年書面陳述自己的履職情況,向全國會員公布,並接受其評議。
第二十條本會秘書長、專業委員會和辦公室負責人由會長任命,並通知常務理事會;協會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壹條協會下設組織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教學培訓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圖片收集與推廣委員會、民俗研究委員會、國際交流委員會、展覽部、聯絡部、財務部、人事部、秘書處。協會計劃成立形象工作委員會和信息委員會,加強學術和培訓工作,讓不同需求的會員得到各種服務。經業務主管部門登記,行政機關批準後成立。
第四章經濟費用
第二十二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1.社會援助;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繳納的會費;
3.有償服務收入;
4.其他合法經營收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章程修改權屬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會長聯席會議。新修訂的章程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通過,並報登記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活動的終止,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為有效,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