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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能殺人?

第三章不殺生。

上帝神聖的法律信息

“如果妳想進入生活,妳應該遵守戒律”(馬爾。19: 17).

福音和戒律

52.有壹個人來對耶穌說:“老師!我應該做些什麽才能長生不老?》(馬19 16)。耶穌回答說:“如果妳想進入生命,妳應該遵守誡命”(馬爾。19: 17).師父所說的生命,是指永生,也就是分享神的生命。我們必須遵守主的誡命,包括“不可殺生”的誡命,才能得到這壹生。《不可殺生》和《十誡》中的第壹條命令,是耶穌在富家子弟問他應該遵守哪些戒律時引用的:“耶穌說:“不可殺生,不可奸淫,不可偷盜”(馬爾。19: 18).

神的誡命從來沒有與祂的愛分開:祂的誡命常常是給人成長和享受喜樂的禮物;因此,它成了福音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其實就是“福音”:即喜悅的好消息。生命的福音是上帝慷慨的禮物,也是人類艱巨的任務。它讓享受“自由”的人感到驚嘆和感激;也需要人們以深深的責任感去接受、維護、踐行。上帝在賦予生命的同時,也要求人們去愛、尊重、弘揚生命。這個禮物然後變成壹條誡命,這條誡命本身就是壹個禮物。

人是上帝生命的肖像。按照造物主的旨意,他希望人們成為統治者和主人。尼斯的主教寫道:“上帝使人能夠履行他作為地球之王的角色……人是按照主宰宇宙的那壹位的形象造的。”。壹切都證明,從壹開始,人就有壹種莊嚴而高貴的本性……人就是王。所以,人被創造出來是為了統治世界,因為他獲得了宇宙之王的外貌;他是生命的肖像,他以自己的尊嚴分享著上帝的完美原型。神呼召人來生育、治理地球和管理其他生物(見創世紀1: 28)。人不僅是其他事物的統治者和主人,也是自己的統治者和主人。從某種意義上說,人是生命的主人,這種生命是由人來接收的,也可以通過帶著愛和尊重去執行上帝的計劃而完成的生殖行為來傳遞。然而,人的主權不是絕對的,而是壹種立場:那是上帝的獨特和無限主權的真實形象。因此,人們必須用智慧和愛來履行這壹職責,分享上帝的無限智慧和愛。它的存在取決於自願和快樂地遵守上帝的神聖法律(見聖歌119)。因為他明白,主的誡命是恩典的恩賜,神永遠保護他的尊嚴,追求真正的幸福,造福人類。人不是世間萬物的絕對主宰和最終評判者,更不是生命,而是“上帝計劃的執行者”。這就是為什麽人類是無與倫比的偉大。

生命是上帝托付給人類的財富,不應該隨意揮霍。生命也是上帝賦予人類的天賦,應該好好利用。人必須把生命之書交給他的主人(見馬25 14 ~ 30;路十九12 ~ 27)。

“我要討回害死妳們的血債”(創9: 5)

人的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53.“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從壹開始就包含著“上帝的創造行動”,並始終與其唯壹的終極創造者保持著特殊的關系。從生命的開始到結束,只有上帝才是主宰: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都不能聲稱有權直接摧毀壹個無辜者的生命。通諭“生命的禮物”用這些話來解釋上帝啟示人類生命神聖不可侵犯的中心思想。

事實上,聖經把“不可殺生”的禁令視為神的誡命(例如。213;神武17)呈現。正如我所強調的,這條誡命可以在“十個字”中找到,這是上帝與他的選民所立之約的核心。然而,早在罪惡和暴力橫行,神為了洗去罪惡而降下洪水懲罰人類的時候,神與人類的約中就已經有了不可殺生的誡命(見創9,5-6)。

上帝宣布他是人類生活的絕對主人,人是按照他的形象和外貌造的(見創1,26-28)。因此,人的生命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特性,體現了造物主本身的不可侵犯性。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上帝會嚴厲審判任何違反“不可殺生”戒律的行為,而這是社會中所有生命的基礎。上帝是無辜者的守護者(見創世紀4:9 ~ 15;易思易14;吳冶034;聖歌19: 24)。所以上帝表示不喜歡看到生物滅亡(見Zhiyi 13)。只有魔鬼對此感到高興:由於魔鬼的嫉妒,死亡進入了世界(見智慧2: 24)。魔鬼是“從起初就殺人的”、“說謊的、說謊之人的父”(約翰福音8: 44)。他欺騙人類,把人帶向罪惡和死亡,把罪惡和死亡當作生命的目標和果實。

54.顯然,“不可殺生”這條戒律有很強的負面內涵:它指出了人永遠不能超越的最大限度。然而,這條戒律也暗示了鼓勵絕對尊重生命的積極態度;它導致生命的提升,並沿著給予、接受和服務愛的道路前進。聖約人在這條思考之路上進展緩慢。雖然它們有時會背道而馳,但它們已經逐漸成熟,並為耶穌的偉大說教做好了準備,那就是:愛妳的鄰居的誡命就像愛上帝的誡命;“所有的律法和先知都依賴這兩條誡命”(見馬22: 36-40)。聖保羅強調“不可殺生……其他任何誡命都包含在這句話裏:“愛人如己”(羅馬書。139;參見Gal。5 14).新法吸收了“不可殺生”的戒律,使之完備,成為“進入生命”不可或缺的條件(參考Mal。19: 16 ~ 19).使徒若有同感,就堅定地說:“凡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妳們也知道,凡殺人的,在他裏面沒有永生”(if 13: 15)。

從基督徒最古老的非聖經著作《十二使徒行傳》中可以看出,從壹開始,教會生活的傳統就明確重申了“不可殺生”的戒律:“有兩條路,壹條是生命之路,壹條是死亡之路;這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根據教誡:不可殺人……不可墮胎,嬰兒壹出生就殺……死法如下:……他們對窮人毫不同情,對苦難漠不關心,他們否認他們的造物主,他們殺死自己的孩子,以墮胎的方式毀滅上帝的創造;他們趕走窮人,壓迫受苦的人;他們保護富人,不公正地審判窮人;他們充滿了邪惡。孩子,願妳永遠避開這邪惡!”42

久而久之,教會傳統壹直教導“不可殺生”的戒律具有絕對的、不可改變的價值。我們都知道,在最初的幾個世紀裏,“謀殺”是三種最嚴重的罪行之壹,另外兩種是叛教和通奸。兇手必須有壹個特別沈重和長期的公開救贖,才能得到寬恕,回歸教會。

55.這並不奇怪:殺死壹個有上帝肖像的人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只有上帝才是生命的主宰!然而,面對個人和社會生活中的許多事件,這些事件往往是悲劇性的事件,基督徒從壹開始就壹直在尋求對上帝的戒律所禁止和規定的事情有更充分和更深刻的理解。在某些情況下,神的律法提出的價值觀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以正當防衛為例。其實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和不傷害他人生命的義務是很難避免沖突的。當然,生命的內在價值和人們像愛別人壹樣愛自己的責任才是真正自衛權的基礎。“愛妳的鄰居”的戒律是在舊約中制定的,並由耶穌再次確認,而這壹高標準的戒律是建立在“愛妳自己”的基礎上的:“妳應該愛妳的鄰居如同愛妳自己”(谷12: 31)。所以,誰也不能因為不愛生命,不愛自己,就放棄自衛權。只有按照真福的精神(見馬5: 38 ~ 40),才能通過英雄式的愛來加深對自己的愛,把對自己的愛變成完全的自我犧牲,然後才能放棄自衛的權利。自我犧牲最高尚的例子是主耶穌自己的犧牲。

更何況,“對於必須對另壹個人的生命、家庭或國家利益負責的人來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壹種權利,更是壹種巨大的責任”。令人遺憾的是,有時攻擊者為了防止他傷害他人,不得不取其性命。在這種情況下,攻擊者可以說是自食其果,即使他已經失去了理性,也不必承擔道德責任。四五個

56.死刑問題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在這個問題上,教會和人民越來越傾向於要求非常嚴格的限制,甚至完全廢除死刑。我們應該在刑罰體系逐漸更符合人的尊嚴,因而更符合上帝對人類和社會的旨意的時候,來看待這個問題。社會懲罰的主要目的是“補償犯罪造成的混亂”。為了糾正犯罪者對個人或社會權利的侵犯,政府當局必須給予犯罪者足夠的懲罰,作為重獲自由的條件。這樣,政府主管部門也可以達到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目的,同時給犯罪分子以改造的動力和幫助。思齊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顯然必須仔細評估和決定懲罰的性質和程度,除非絕對必要,即不足以維持社會安全,否則不應判處罪犯死刑。但是,在刑罰制度不斷完善的今天,這種情況即使沒有完全絕跡,也是非常罕見的。

無論如何,新版《天主教教義》所指出的原則是真實有效的:“如果不流血的方法足以保護人類生命不受侵略者侵害,保護公共秩序和人身安全,政府當局必須使用這些方法,因為它們能更好地促進公共福利的實現,符合人類尊嚴。”48

57.如果我們必須如此謹慎地尊重每壹個生命,即使是罪犯和非法入侵者,那麽“不可殺戮”的戒律在應用於無辜者,尤其是弱者和無助者時,就更加具有絕對的價值,因為他們只能在上帝的戒律的絕對約束力中找到最終的防禦,以防止他人傲慢和為所欲為。

事實上,無辜人類的生命是絕對不可侵犯的,這是聖經明確教導的道德真理。它壹直受到教會傳統的支持,並在她的教導中不斷提出。這種壹致的紀律是“信念先驗意識”的明確結果。這種由神的聖靈所啟發和維持的超驗意識,可以在神的子民“在宗教和道德問題上大體壹致”時,保護他們不犯錯誤。

直接奪走無辜的生命是絕對的、嚴重的違法行為,尤其是在開始和最後階段,但個人良知和整個社會對這種行為越來越麻木不仁。面對這種情況,教會的懲戒權越來越響亮,以維護人類生命的神聖性和不可侵犯性。宗座紀律的權利特別持久,正如主教的權利壹樣,許多關於教學和牧師精神的豐富文件都是由主教團或個別主教發表的。梵蒂岡二世大議會也用壹個簡短而尖銳的章節有力地提出了這個問題。五零

因此,通過基督授予彼得及其繼承者的權威,在與天主教主教的* * *和諧中,我確信直接故意殺害無辜的人往往是嚴重的不道德行為。這種學說是基於不成文的法律,人們發現自己的心在理性的光芒下(見羅。2: 14-15),這又壹次被聖經證實,被教會傳下來,被地方和普遍的紀律教導。五壹國際勞動節

故意剝奪無辜者的生命往往是壹種道德上的罪惡,它永遠不可能是合法的,無論是為了它自己的目的,還是作為達到壹個好的目的的手段。這種行為實際上是對道德律的嚴重違反,也是對道德律的創造者和保護者上帝的違反。它違背了正義和善良的基本美德。“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殺害無辜的人,無論是胎兒還是胚胎,嬰兒還是成人,老人還是患有不治之癥的人,還是垂死的人。此外,無論是對自己,還是對受托看護的人,任何人都不能要求做出毀滅生命的行為,也不能明確承諾或默許。沒有任何權力可以合法地推薦或允許這樣的行為。”吳二

說到生命權,每壹個無辜者的生命都是絕對平等的。這種平等是壹切現實社會關系的基礎。為了建立真正的關系,這種關系必須建立在真理和正義的基礎上,承認每壹個男女都是“人”,而不是被利用的對象,並保護他們。在這條禁止直接奪取無辜生命的道德法則面前,“沒有人享有特權或例外,無論他是整個世界的主人,還是地面上的‘窮人中的最窮者’,都沒有區別。”在道德要求上,我們都是絕對平等的。“吳三

“我還在子宮裏,妳也親眼看見了”(Yong 139 16)

墮胎是令人發指的罪行。

58.在所有危害生命的犯罪中,人工流產的特點使其成為壹種特別嚴重和可悲的犯罪。梵蒂岡二世大議會將墮胎和殺嬰定義為“十惡不赦的罪行”。五四運動

但時至今日,在很多人的良心裏,這種罪行嚴重性的感覺已經越來越模糊。壹般人的觀念、行為乃至法律對墮胎的接受都是壹個明顯的信號,說明人們的道德觀念已經陷入了極其嚴重的危機,越來越分不清善惡。即使在基本生存權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善與惡仍然無法區分。看到如此嚴峻的形勢,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應該有勇氣正視真相,為各種行為平反,不要為了方便而妥協或欺騙自己。在這壹點上,先知的斥責是直截了當的:“禍哉,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的人;以黑暗為光明,以光明為黑暗的人!”(義烏20)。尤其是對於墮胎,廣泛使用壹個模棱兩可的術語,比如“終止妊娠”,企圖掩蓋墮胎的真實性質,降低其在眾人眼中的嚴重性。也許這種語言奇觀本身就是壹種良心的表現。但任何語言都無法改變這個事實:無論從哪方面來說,人工流產都是在壹個人存在的早期,也就是從受孕到出生,有意而直接地殺死了壹個人。

如果我們認識到人工流產的行為是謀殺,特別是當我們考慮到什麽被破壞時,這種行為的道德嚴重性是顯而易見的。墮胎摧毀的是壹個處於合法存在初始階段的人。我們想不出比這更無辜的人了。這個人絕對不能算侵略者,更不能算非法侵略者!這個男人是如此的軟弱無助,連最起碼的自衛方式,也就是新生嬰兒的啼哭都缺乏。未出生的孩子被限制在子宮內,由懷他的女人完全保護和照顧。然而,有時候是母親決定並要求帶走孩子,甚至自己付諸實施。

是的,如果把胎兒從子宮裏取出來的決定不是純粹出於私心或者為了自己的方便,而是有更重要的考慮,比如為了孕婦的健康,或者為了維持家人的最低生活水平,那麽對於母親來說往往是非常悲慘和痛苦的。有時候就是擔心孩子出生後的情況會比根本沒出生更糟糕。然而,這些原因和其他類似的原因,無論多麽嚴重和悲慘,都不能成為蓄意殺害無辜者的理由。

59.除了母親,往往還有其他人會決定胎兒的死亡。當孩子的父親不僅向母親施壓要求墮胎,還讓她獨自面對懷孕的問題,從而間接鼓勵她做出這樣的決定時,首先要怪的可能就是父親。這個家庭的“愛之團”的本質及其成為“生命神聖殿堂”的使命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和褻瀆。此外,沒有人能忽視來自其他家庭成員和朋友的壓力。有時,女性承受的壓力如此之大,以至於她在心理上被迫墮胎。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強迫她墮胎的人應該承擔道德責任。醫生和其他醫護人員如果用這種救命技術殺人,也要負責任。

但是提倡和批準墮胎法立法者,以及實際實施墮胎的醫療保健中心的管理者也有責任。以及那些幫助傳播縱欲和忽視母性觀念的人;而那些本應----卻未能----確保支持家庭的有效家庭和社會政策的人,尤其是那些人口眾多或有特殊經濟和教育困難的家庭,也應承擔充分和重大的責任。最後,我們也不能忽視那些四通八達,系統地鼓吹墮胎合法化、普及化的網絡,包括國際機構、基金會、組織。在這方面,墮胎超越了個人責任的範圍和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具有獨特的社會範圍。那是對社會及其文化相當嚴重的傷害,始作俑者是本該推動和維護社會的人。正如我在給家人的信中所說,“我們正面臨著對個人生命和文明本身生命的巨大威脅”。我們面對的是壹個可以稱之為反對未出生人類生命的“罪惡結構”。

60.有些人想把墮胎合理化。他們聲稱,至少在受孕後的壹定天數內,懷孕的結果不能被視為個人的人命。但實際上,“卵子壹旦受精,新的生命已經形成,它既不屬於父親,也不屬於母親。更確切地說,它是壹個新的人類,自己發展。如果他不是人類,他永遠不會是人類。很明顯……現代遺傳學提供了有價值的證據。它指出,從壹開始就已經計劃好此生要成為壹個“人”,這個個體人的特征也已經決定了。壹旦受精,人類生活的探索就開始了,他的每壹種能力都需要時間才能各就各位,長期發揮作用。雖然實驗數據本身並不能讓我們認識到精神靈魂的存在,但是對人類胚胎的科學研究可以提供“壹個有價值的指標,通過這個指標,我們可以通過推理來識別壹個人在人類生命早期的存在:壹個人類個體怎麽可能不是人類?”“五月八號。

與人類胚胎相關的科學辯論和哲學討論並沒有被教會紀律正式涉及。然而,從道德責任的角度來看,僅僅是涉及“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禁止任何殺害人類胚胎的行為變得理性。這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正是因為這個原因,教會在過去和現在壹直教導說,人類繁衍的果實從最初存在的那壹刻起就應該得到無條件的保障。這種尊重是整個人應得的,也就是身心合壹的人類應該得到保障。“人從受孕的那壹刻起就應該被尊重,應該被當作壹種‘身份’。因此,人的生命從存在的壹開始就應該受到尊重,就像壹個擁有各種權利的身份,其中最重要的是每壹個無辜的人類所擁有的不可侵犯的生存權。”五九

61.《聖經》從來沒有談到過故意墮胎的問題,所以也沒有直接具體地譴責它。然而,聖經對子宮中的人表現出極大的尊重,因此有理由推斷,上帝的戒律“不可殺生”必須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兒。

人的生命在其存在的每壹刻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包括出生前的最初階段。所有人的生命從娘胎裏就屬於上帝,上帝尋求並認識他們。用妳自己的雙手形成它們,並總結它們;當他們還是小小的未成形的胎兒時,上帝看著他們,看著他們將來長大成人。他們的壽命已經計算好了,甚至他們的使命也已經寫在了“生命冊”上(見Yong 139 1,13 ~ 16)。聖經中的很多章節也可以證明,六個O在他們還在母親子宮裏的時候,就是天父愛和關懷的對象,也是人格的對象。

教廷信息科學部的說法是對的。從壹開始到現在,教會傳統都明確壹致地將墮胎描述為壹種特別嚴重的不道德行為。古希臘羅馬帝國是個墮胎殺嬰橫行的地方。當第壹批基督教團體第壹次與他們接觸時,他們通過教導和實際行動強烈反對這壹習俗。前面提到的十二使徒的記錄也清楚地證明了第62。在希臘教會作家中,阿薩那戈拉斯寫道,基督徒認為使用墮胎方法的婦女是殺人犯,因為孩子即使還在母親的子宮裏,也是“受上帝祝福的”。在拉丁作者中,德爾多裏安肯定地說:“阻止某人出生是壹種預謀殺;殺死壹個已經出生的人和壹出生就殺死他沒有太大區別。總有壹天他會成為壹個男人,現在他是壹個男人。”六月四號。

在基督教2000年的歷史中,教父、牧羊人、教師和教會的其他人壹直在傳授同樣的教學原則。即使是科學界和哲學界關於“靈體的靈魂賦予人體的確切時刻”的爭論,也從未讓教會毫不猶豫地聲討墮胎的不道德。

62.近年來,教皇的教義也強烈重申了這壹普遍教義。特別是在“神聖婚姻”的通諭中,教皇約翰十壹世駁斥了那些為墮胎辯護的華而不實的言論。另壹方面,比約德十二世反對所有直接墮胎的行為,即旨在直接摧毀人類在子宮中的生命的每壹種行為,“無論這種行為是目的還是實現某種目的的手段”。約翰二十三世重申,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從壹開始,生命就包括上帝的直接創造活動”。如前所述,梵蒂岡二世大議會也嚴厲譴責墮胎:“從懷孕壹開始,就應極其小心地保護生命,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十惡不赦的罪行。”六八

自最初的幾個世紀以來,教會法規對墮胎者進行處罰。雖然懲罰有時嚴厲,有時溫和,但在歷史上的各個時期都得到了肯定。1917年的教會法規通過驅逐宗教派別來懲罰墮胎。遵循這壹傳統,修訂後的教會法宣布“任何試圖墮胎但成功的人都應受到自律的懲罰”。絕對懲罰是所有知道這條法律的人使用的,所以也包括那些沒有他們的幫助不可能犯下這些罪行的人。通過這種反復的申請,教會明確了墮胎是壹種非常嚴重和危險的罪行,因此鼓勵犯下這種罪行的人及時懺悔。在教會中,絕對懲罰的目的是讓壹個人充分認識到某些罪行的嚴重性,從而真正懺悔和後悔。

因為教會的傳統教義和紀律是如此的壹致,保祿六世可以宣稱這壹傳統從未改變,也不可能改變。因此,通過基督授予彼得和他的繼任者的權威,在* * *和諧與普世主教-他們也在各種場合譴責墮胎罪;而且,在本通知頒布前與他們協商時,雖然他們分散在世界各地,但對這壹教導的看法是壹致的。——因此,我聲明,直接墮胎,即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往往構成嚴重的倫理錯亂,因為這是故意殺死壹個無辜的人。這種教導是基於自然的道德法則和上帝的話語,這是由教會傳下來的,並由壹般和普遍的紀律教導。齊三

任何情況、目的或法律都不能使壹個本質上非法的行為合法,因為它違背了寫在每個人頭腦中的、被理性認可的、被教會宣揚的神的律法。

63.對墮胎道德的評估也可以應用到最近對人類胚胎的壹些幹預上。雖然這些幹預措施本身是合理的,但它們將不可避免地摧毀那些胚胎。這是用胚胎做的實驗,在生物醫學領域越來越普遍,在壹些國家已經合法。雖然“只要我們尊重胚胎的生命和完整性,不對胚胎造成過分的危險,對胚胎實施的處理措施就應被視為合法,是為了使胚胎復原,是為了提高胚胎的健康,還是為了延續單個胚胎的存在”,74但還是應該說明,將人類胚胎或胎兒作為實驗對象是對人類尊嚴的犯罪,因為胚胎和胎兒也是人,有權獲得與每壹個出生的嬰兒同樣的尊重。七五

同樣的譴責也適用於使用活的人類胚胎和胎兒作為“生物材料”或作為移植器官或組織來治療某些疾病,有時這些備用胚胎是通過體外受精“制造”的。像這樣殺害無辜的人,即使是為了幫助別人,仍然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行為。

有壹些產前檢查可以在早期發現胎兒可能的異常,這種行為的道德性必須特別小心地進行評估。因為這些檢驗技術非常復雜,所以我們必須做出仔細嚴謹的道德判斷。如果這些檢查沒有對母親和胎兒造成異常危險,目的是為了盡早治療胎兒,或者盡早了解胎兒的情況,有助於平靜地接受未出生的孩子,那麽這些檢查在道德上是正當的。但由於產前治療的可能性有限,這些檢查往往是為了優生優育和保健,為了避免生下各種先天性異常嬰兒而進行選擇性流產。這種心態是可恥的,應該受到極大的譴責,因為它認為人的生命價值只能在“正常”和身體健康的參數內衡量,這為殺嬰和安樂死的合法化打開了壹扇門。

但是,那麽多重度殘疾的兄弟姐妹,在被別人接納和關愛的時候,還能勇敢而平靜的活著,讓我們知道了生命的真正價值,在這樣艱難的情況下,這種生命對他們和別人來說,更是彌足珍貴。教會非常接近那些仍然願意接受悲痛中的嚴重殘疾兒童的已婚夫婦。至於那些能接受因殘疾而被父母遺棄的孩子並收養他們的家庭,教會也深表感激。

“我使人死,我使人活”(申32: 39)

安樂死的悲劇

64.在生命的另壹端,人們不得不面對死亡的神秘。今天,由於醫學的進步,文化環境往往不接受“超越”的觀念,所以瀕死體驗有了新的特點。當流行的趨勢是僅以生活能帶來多少快樂和幸福來評價人生的價值時,“痛苦”似乎成了壹種難以承受的挫折,每個人都必須回避。如果壹個生命,有許多新鮮有趣的經歷等著他去經歷,突然被死亡打斷,人們會認為死亡是“不合理的”。但壹旦生活充滿痛苦,而且無情地註定要遭受更多的痛苦,人們就會認為生活毫無意義,死亡成了壹種“合理的解放”。

此外,當人們否認或忽視與上帝的基本關系時,他們會認為“人”是他們自己的尺度和標準,有權要求社會保障,這樣他就有完全的自主權,可以決定如何處理自己的生活。尤其是壹些發達國家的人民,因為醫學的不斷進步,醫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覺得應該這樣做。今天的科學界和醫學界使用非常先進的系統和設備,不僅可以治療過去無法治愈的疾病,還可以減輕或消除疼痛,還可以維持和延長生命,即使是極其虛弱的生命;對於生理功能突然崩潰的患者,可以通過人工維持生命,也可以通過特殊方式從事器官移植。

在這種環境下,安樂死的誘惑越來越大。安樂死是控制死亡,讓它在合適的時間之前發生,並“溫柔地”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這些行為看似合乎邏輯,合乎人道,但當我們更仔細地審視時,會發現它們其實是荒謬的,不人道的。我們在“死亡文化”中面臨著更多令人擔憂的跡象,在壹個繁榮進步的社會中更是如此,因為這個社會的特點是過於註重效率,無法忍受老年人和殘疾人數量的不斷增加,認為這是壹個過於沈重的負擔。這些人往往被家庭和社會孤立,因為這個社會幾乎完全建立在生產效率的基礎上。按照這個標準,壹個有殘疾,沒有康復希望的生命,就不再有任何價值。

65.為了對安樂死有壹個正確的道德判斷,首先要有壹個明確的定義。嚴格來說,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壹切痛苦而做或不做某件事,會導致死亡或有意導致死亡。所以,安樂死的發生在於它的意圖和使用的方法。劉琦

安樂死必須與放棄所謂“有創治療”的決定區分開來。“有創治療”是指治療方法不再適合患者的真實情況,因為這種治療與預期結果不相稱;還是因為這種治療給患者和家屬帶來了過重的負擔。在這種情況下,當死亡臨近且不可避免時,人們可以“拒絕使用無望而麻煩的方法來延長自己的生命,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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