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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旅遊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雲南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和開發、旅遊活動、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監管、協調發展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壹,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突出地方民族文化特色,建設世界文化旅遊名城。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政策支持和產業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考核獎懲等工作機制,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規劃、指導、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旅遊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相關資源保護、產業發展、安全監管、市場秩序維護、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第六條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引導會員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推進行業信用建設,依法維護會員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旅遊規劃與推廣第七條市、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布局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組織實施。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空間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考慮相關旅遊項目、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需求。第九條利用土地、森林、山體、水域、濕地、河流、湖泊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加強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的保護,確保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遺址、傳統村落、民族文化資源、非物質文化遺產等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當地民族特色。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利用工業、農業、水利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與周圍環境、景觀和設施相協調。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旅遊資源保護、旅遊服務設施建設、旅遊新業態培育和旅遊專業人才培養。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旅遊促進資金。鼓勵旅遊行業組織成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參與旅遊促進資金的統籌。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和實施旅遊形象推廣戰略,打造具有當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加強對當地旅遊形象的宣傳。

鼓勵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或演藝公司開發體現當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旅遊產品。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依法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世界自然遺產三江並流、世界記憶遺產東巴古籍文獻等獨特資源優勢,實現遺產的有效保護和旅遊業的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依法合理利用已納入麗江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藝術、舞蹈、音樂、技藝、醫藥、文化儲備、民俗和民間文學,促進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食品、服裝、紀念品、工藝品、文化創意產品等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的研發、設計和加工,打造旅遊商品品牌,推進旅遊商品產業化。第十四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村旅遊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建設特色旅遊村鎮,引導鄉村旅遊轉型升級。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依法開展住宿、餐飲、休閑娛樂、農業生產和生活體驗等鄉村旅遊經營活動。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建設旅遊集散服務中心和智能旅遊綜合服務平臺,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交通換乘、旅遊投訴、旅遊救援等服務,提高旅遊服務的標準化、國際化和智能化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在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設置旅遊標誌。

設置旅遊標誌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鼓勵景區(點)同時使用規範的少數民族圖文設置服務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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