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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中醫藥發展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展中醫藥,發揮中醫藥資源優勢,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服務、教育、科研、對外交流和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中藥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雲南省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發展中醫藥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按照繼承、保護、扶持的原則,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動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促進中醫藥現代化。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醫療服務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和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逐步增加對中醫藥發展的投入,並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統籌規劃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應當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配備專職中醫藥管理人員,逐步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制度。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醫藥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衛生、教育、文化、科技、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以及中醫藥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單位和組織應當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展示中醫藥發展成果,弘揚中醫藥文化,擴大中醫藥影響。

每年65438+10月22日國際傳統醫藥日是我省中醫藥宣傳日。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捐贈具有重要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價值、療效獨特的中醫文獻、偏方、秘方和中醫診療技術,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中醫醫療機構及執業人員第八條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國家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設置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配備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60%;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應設置中醫科或中西醫結合科,配備中藥房,中醫和中西醫結合科床位占醫院床位總數的比例不低於5%;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設立中醫科和中藥房,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開展中醫藥服務。第十條鼓勵有條件的專科醫院設立中醫或中西醫結合科室,配備中藥房;鼓勵民族自治地方和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民族醫療機構或在綜合醫院開設民族醫學專科;鼓勵其他醫療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第十壹條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合並、撤銷、變更權屬,應當征求公眾意見,並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合並、撤銷、變更:

(壹)註銷、合並或者變更所有權的申請和方案;

(二)當地衛生、財政、發展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應當註銷原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字樣,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充分發揮中醫特色和優勢,吸收和應用現代醫學診療技術,提高中醫診療技術水平,提供優質中醫服務。第十三條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開具的固定處方或者經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藥事委員會批準的處方,在院外預配或者集中煎制預防用中藥。第十四條中醫醫療服務定價應當反映中醫服務成本和技術服務價值,並聽取中醫專家意見。具體標準由物價、衛生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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