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彜族十月太陽歷文化(以下簡稱太陽歷文化),是指彜族十月太陽歷歷法和與之產生、流傳、發展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第四條 太陽歷文化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彜族十月太陽歷歷法及其相關的大姚三臺等觀象臺遺址、武定己梯彜文碑刻、畢摩繪畫、雕塑、器皿、圖騰、壁畫、服飾等;
(二)《梅葛》《查姆》《阿魯舉熱》《三女找太陽》等民間文學;
(三)《彜族歷算書》《彜族畢摩經典譯註》等記載太陽歷文化的古今彜漢文獻資料;
(四)十二獸舞、老虎笙等傳統舞蹈;
(五)畢摩禮儀及彜族祭祖、祭火、祭土主、祭龍、祭山神等傳統禮儀;
(六)彜族火把節、彜族年等傳統節慶;
(七)彜族十月太陽歷文化園;
(八)其他太陽歷文化表現形式。第五條 太陽歷文化保護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加強管理的方針,註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太陽歷文化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太陽歷文化保護工作給予資金支持:
(壹)太陽歷文化的搶救、記錄、調查、整理;
(二)太陽歷文化原始資料、實物的征集、保存;
(三)太陽歷文化研究及成果的出版發行;
(四)太陽歷文化區域性整體保護;
(五)太陽歷文化專業人才培養以及傳承人的資助;
(六)太陽歷文化傳習場所的建設與維護;
(七)太陽歷文化研究、交流、宣傳、展示、展演等活動;
(八)太陽歷文化優秀影視、文學作品創作;
(九)其他太陽歷文化傳承保護工作。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太陽歷文化的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編制並組織實施太陽歷文化保護和利用規劃;
(二)組織開展太陽歷文化調查、記錄並建立檔案;
(三)組織評審認定、推薦申報太陽歷文化保護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
(四)監督管理太陽歷文化保護資金;
(五)開展與太陽歷文化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族宗教、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教育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太陽歷文化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形式,對《梅葛》《查姆》、十二獸舞、老虎笙、畢摩繪畫、圖騰等瀕危的太陽歷文化保護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建立保護名錄、數據庫和信息***享平臺。
對年事已高的太陽歷文化保護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應當進行搶救性記錄。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太陽歷文化保留完整、特色鮮明、資源集中、具有重要價值和廣泛群眾基礎的下列特定區域,設立太陽歷文化保護區,進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壹)彜族十月太陽歷觀象臺遺址地大姚三臺;
(二)《梅葛》《查姆》的主要發源地姚安馬遊坪、雙柏大麥地;
(三)十二獸舞、老虎笙傳承地楚雄樹苴、雙柏法脿;
(四)太陽歷文化具有代表性的大姚曇華、雙柏李方村、楚雄以口誇、元謀涼山、祿豐高峰等。第十壹條 太陽歷文化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太陽歷文化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並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壹)劃定保護範圍,設置保護標識標牌並向社會公示、公告;
(二)建立傳習所、展示館,開展傳承、展示活動;
(三)對保護區內的自然生態、傳統民居、文化遺產等開展整體性保護;
(四)支持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
太陽歷文化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太陽歷文化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提供給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由其根據規劃要求將有關內容依法納入當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