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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瀾滄江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瀾滄江資源的保護,維護生態平衡,合理開發利用,促進我州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的保護範圍是指流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境內188公裏水域的瀾滄江沿岸的自然資源。

瀾滄江壹級支流王猛河、南果河、猛養河、那板河、流沙河、索羅河、南阿河、南臘河的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第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瀾滄江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在保持生態環境良性循環和保護自然景觀的前提下,堅持統壹規劃、保護治理、合理開發、協調發展的原則。逐步恢復瀾滄江沿岸植被,加快航運、水利、旅遊開發建設,充分發揮瀾滄江的綜合效益。第四條壹切國家機關、駐自治州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自治組織和全體公民以及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並有權對破壞瀾滄江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水域保護第五條水域保護範圍:自治州境內瀾滄江的水體、河流、河床、堤防及壹切航運、水文、水利設施。

無堤防河段的保護範圍按歷史最高水位確定。第六條禁止在瀾滄江水域從事任何危害河床、堤岸和自然景觀的行為。下列活動必須經縣級以上水利部門批準,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範圍進行:

(壹)采石、挖沙、取土、采礦、淘金;

(2)爆破和鉆孔;

(三)地下資源開發和考古發掘。第七條不得在瀾滄江水域棄置、堆放礙行洪、礙航物體。不得在航道內遺棄沈船,不得設置礙航漁具,不得種植水生植物。未經許可,不得在水域內修建任何建築物。第八條超過規定標準的廢水不得在瀾滄江保護範圍內排放;不得向水域傾倒尾礦、垃圾、廢渣及其他廢棄物和有毒物品;不得新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自然景觀的工業生產設施。已建成的設施,其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第九條所有在瀾滄江航行的船舶不得直接排放有毒有害的汙水、汙物、廢油等。進入水體;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應當有防滲、防溢、防泄漏設施。第十條禁止在瀾滄江水域炸魚、毒魚、電魚等涼魚,禁止捕殺國家列為保護的水生動物。第十壹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瀾滄江水域內的壹切航運、水文、水利、環境監測等設施。第十二條有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水文監測和水質檢測,為瀾滄江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第三章防護林的保護和建設第十三條瀾滄江防護林的範圍:瀾滄江沿岸非平壩地區的第壹分水嶺以內。第十四條對瀾滄江保護範圍內的防護林帶,應當嚴加保護,嚴禁砍伐和開墾,防止森林火災,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條本條例頒布實施前,凡經批準在防護林帶內種植橡膠、茶樹等長期經濟林木的單位和個人,保持現有面積,不得擴大。

瀾滄江防護林帶內的經濟林木,根據林地權屬,可以進行撫育更新采伐,並編制采伐計劃,由縣級林業部門核發采伐許可證,禁止皆伐。第十六條瀾滄江防護林帶禁止種植糧食和其他短期經濟作物。本條例公布實施前種植的,必須退耕還林。對耕地確有困難的少數村,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防護林帶外進行適當調整;確需繼續養殖的,應當距離瀾滄江非平壩段1000米,坡度在25°以下,並報自治州人民政府瀾滄江主管部門批準。

瀾滄江防護林的退耕地由林業部門進行規劃設計。能自然退耕還林的,應當封山育林。不能自然退耕還林的,按照林地權屬進行人工造林,限期恢復森林植被。

禁止在瀾滄江岸坡上從事壹切危害岸坡穩定的活動。第十七條瀾滄江沿岸的重要自然景觀、溶洞、古樹名木、文物古跡應當嚴格保護,禁止砍伐和破壞。第十八條瀾滄江防護林為禁獵區。禁止壹切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狩獵和其他活動。第四章水域的開發利用第十九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經濟實體和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瀾滄江的開發,興辦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航運企業,興建電站等水利工程,發展漁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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