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供給方的問題
1、險種單壹,保險產品同構現象嚴重。目前,保險市場運行的許多險種針對性和適用性差,條款設計缺乏嚴密性,不能很好地滿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為積壓和滯銷的淘汰產品。因此,許多保險公司的經營都集中在數量有限的壹些險種上。例如:在壽險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爭奪、搶占少兒險市場;在產險上,各公司的競爭也主要集中在財產、車輛、貨物運輸等少數幾個大險種上。至於責任、信用、保證、醫療保險等,都處在亟待發展之中。此外,保險產品的同構現象也十分嚴重。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各保險公司險種結構相似率達90%以上。這種狀況導致了保險公司的“重復建設”、過度競爭,造成社會生產力和資源的浪費。
2、競爭加劇、違規經營現象相當嚴重。其主要表現如下:第壹,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增加無賠款返還。在壹些主要險種中,甚至出現壹些破壞性、掠奪性的競爭行為。如:提高或降低機動車輛保險基本保費或提高宣傳品檔次,變相提高或降低費率。第二,超規定比例支付保險代理手續費。以航空人身意外險為例,多家壽險公司競爭這壹業務,手續費競爭攀升,甚至高達70%以上。第三,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辦新險種。第四,虛假承保、逆向保險。有些基層保險機構為了完成保費任務,甚至通過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虛假承保的辦法增加保費和業務量。更為惡劣的是有的保險公司竟為出了保險事故的企業補辦保險手續,補簽保險合同。這些不正當競爭、違規經營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加劇了保險機構自身的經營風險,使某些險種隱藏了嚴重的支付危機。
3、內部管理混亂,會計核算,帳戶管理有漏洞,內部控制薄弱。第壹,重要單證管理和使用混亂。第二,帳戶管理不嚴格。壹些基層保險公司為便於操作,沒有按規定在開戶銀行設立責任準備金存款戶,造成保險資金不合理占用,保險財務收益減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潛在風險。第三,會計核算不真實。有的基層保險公司為完成偏高的任務指標,在會計核算中的未決賠款上做文章。有的為增加利潤而增加應收保費,減少未決賠款;有的以貸攬保、發放好處費承保,做假保單搞假理賠。第四,缺乏必要的風險管理制度,對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壹些重要業務環節的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內部稽核監督力度不夠。不少保險公司重業務、輕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對下屬機構以及代理機構的日常監督和檢查,不能及時發現和化解風險。
4、資金運用方式單壹,影響其支付能力。我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只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資金運用方式單壹、渠道狹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時又存在貶值的危險,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賠付率來實現利潤,提高經營效益。
5、社會保障機構及有關部門入市混亂,持權代理、強制保險。如:政府指定勞動人事部門推出“社會養老保險”,民政部門推出“農民養老保險”,工會社團組織推出“工傷醫療保險”等。由於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機構行為的不協調性,導致市場混亂。其次,壹些部門持權代理保險展業比較普遍,如:交警大隊代理“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計生辦代理“母子安康險”,政府的勞動部門強制實行“養老保險”等。由於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不平等,公眾對之有抵觸情緒,直接影響到保險企業的服務形象。
(二)保險需求方的問題
1、公眾風險意識較弱,投保意願不高。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承擔風險的主體逐漸由政府轉移到企業和個人。但由於1959—1980年,國內商業保險停辦長達20年之久,中國人的風險、保險意識必然滯後。據有關資料統計,1997年對部分城市居民的調查表明:對保險“非常了解”和“比較了解”的人分別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還處於“不太了解”狀態,另有8.2%的人對保險壹無所知。2、保險有效需求不足。第壹,由於保險廣告宣傳不夠深入,居民對保險並非“家喻戶曉”。第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新險種的能力不強,限制了有效需求的產生。第三,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費、輕理賠的思想,償付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不高,使得許多投保人對理賠服務產生抱怨,限制了消費者投保行為的產生。第四,在我國,由於傳統文化和小農經濟的影響,人們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濟,影響了消費者,特別是農村消費者投保的積極性;同時,這也是農村壽險難以開展的壹個重要原因。
3、保險公司潛在的支持危機和通貨膨脹的壓力,直接影響人們參加長期壽險的積極性。
4、不了解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許多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公民,就認為不需要再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了,從而降低了公眾對商業保險的需求。
(三)保險代理方的問題
1、保險代理機構存在的問題:
第壹,仍然有不少保險公司設置代理機構不向人民銀行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第二,代理機構違規簽發保單和越權批單的現象時有發生。
第三,保險公司對代理機構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沒有制度可循,潛在隱患較大。第四,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用工制度、產權關系、法律關系等都很模糊。這些問題給保險業的發展帶來了障礙。
2、保險代理人員素質不高,影響了保險業務的發展。由於代理人員從業前大多是社會富余勞力和待業人員,保險知識不足,責任心不強,往往在推銷保險時出現誤導陳述、惡意招覽等違規現象,再加上代理人員敬業觀念淡薄,缺乏職業道德,以至於某些人趁財務管理混亂之機,截留、挪用甚至貪汙代收保險費、賠款等,形成了保險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拓展業務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對策
1、開發新險種,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險公司要大力培養和引進保險險種開發與設計的專業人才,根據市場需要改進老險種、開發新險種,創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頭產品。增加有效供給,刺激有效需求的產生。
2、端正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保險企業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目標,要有風險意識、效益觀念和法制觀念。通過加大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加保險險種、強化內部管理來開拓市場、發展業務,提高經濟效益;嚴禁以擴大風險和成本為代價發展業務,對展業人員的考核,要註重質量指標,防止潛在風險的產生;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嚴格依法執法,規範經營,遵守市場規劃,消除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
3、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各種風險。第壹,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核保核賠制度、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對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的風險防範和控制能力,保證公司償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抓緊培訓和配備專業的稽核人員,及時開展稽核檢查,包括對下屬機構和代理機構的日常稽核,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第四,在落實制度中,嚴格獎懲,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嚴肅處理,毫不手軟,以維護制度的權威性。
4、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目前,人民銀行已同意保險公司加入同業拆借市場,從事證券買賣業務。這對於長期以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單壹的情況是遠遠不夠的。尤其是壽險資金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除《保險法》規定的投資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種金融制度的前提下,應通過多種渠道及不同投資組織來增強資金回報率,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更好地發揮保險資金補償經濟損失的職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5、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第壹,嚴格把好保險機構市場準入關,按規定申報、審批保險機構。第二,人民銀行要根據現有的《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監管法規制度;嚴禁保險機構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強制保險,不準擅自變動費率、提高代理手續費;不得搞假賠案、異地出單、強行推銷等違規活動。第三,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有超前意識,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賠付率、準備金提取、凈資產變化、資產配置比例、風險自留比率、償付能力增減等設置風險預警指標,定期稽核檢查。對償付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了要督促其采取辦法充足比例以外,還要加以行政幹預。第四,從嚴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管。嚴格按照《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抓緊對保險代理機構的清理整頓,對沒有《保險代理經營許可證》的代理機構進行撤銷。同時,對沒有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各種方式從事代理業務。第五,加強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改變保險監管“外行管內行”的狀態,提高監管水平。
6、逐步建立獨立的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評估機構,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第壹,建立獨立的保險監管機構,代表國務院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確保保險監管的質量。第二,盡快建立起保險公司的評估機構,以便定期對保險公司作出評估,使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的時候能夠理性地作出選擇,保護消費者權利。第三,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繼續加強保險行業公會在管理保險市場方面的力量和責任,促進保險業的協調發展。
7、建立和發展保險代理公司,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目前,由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的素質等諸多方面存在問題,給保險業的管理帶來了許多困難。建立和發展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是從業人員專業化和保險管理現代化的需要,同時也是規範我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市場平等有序競爭的壹項重要舉措。因此,建立和發展保險代理公司已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和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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