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關於“A”的含義主要有兩種意見,壹種是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可能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而另壹種觀點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師可能對會計報表發表錯誤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實踐中傾向於第二種定義,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不能形成和出具正確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而不是審計人員和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損失,雖然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因為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造成損失。國際審計準則第6號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重要財務報表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中國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將其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因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經審計後可能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的基本特征
審計風險的客觀性現代審計的壹個顯著特征是采用抽樣審計方法。無論是統計抽樣還是判斷抽樣,如果根據樣本審查的結果推斷總體,都會存在壹定程度的誤差,即審計人員會承擔壹定程度的做出錯誤審計結論的風險。因此,在審計活動過程中,風險總是存在的,但這些風險有時並不會對審計人員造成災難性的後果或構成實質性的損失。因此,通過對審計風險的研究,人們只能了解和控制審計風險,只能在有限的空間和時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減少其發生的頻率和降低損失的程度,而不能完全消除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的普遍性表現為最終審計結論與預期的偏差,審計活動的每個環節都可能導致風險因素的出現。壹般來說,可能引發風險的因素有:內控結構控制能力差、重要數字遺漏、對項目的錯誤評價和虛假評論、項目流動性強、項目交易量大、經濟蕭條、財務狀況差、抽樣技術的局限性等。從具體風險來看,每個核算單位或多或少都涉及壹個或多個因素,因此審計風險具有普遍性,存在於審計過程的每個環節,任何壹個環節的審計失誤都會增加最終的審計風險。審計風險的最終控制取決於對上述風險的控制。
審計風險的潛伏性審計責任的存在是審計風險形成的基本因素。如果審計人員在執業中不受任何限制的約束,不對自己的工作結果承擔任何責任,就不會形成審計風險,這就決定了審計風險在壹定時期內具有潛在性。如果審計人員偏離了客觀事實,但沒有造成不良後果,沒有引起相應的審計責任,那麽這種風險只是停留在潛在階段,並沒有轉化為現實風險。審計風險只有在錯誤發生並被驗證後才會體現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只是壹種可能的風險,它有壹個給審計人員造成壹定損失的顯形過程。這壹過程的長短因審計風險的內容、審計的法律環境和經濟環境、客戶和公眾對審計風險的認識程度而異。
審計風險。偶然審計風險是由於審計人員沒有意識到的壹些客觀原因或主觀原因造成的,即審計人員沒有故意接受審計風險並承擔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審計風險是無意的,這壹點很重要,因為只有在這個前提下,審計人員才會盡量避免降低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才有意義。如果審計人員因為某種私利而故意做出與事實不符的審計結論,那麽由此承擔的責任並不形成真正的審計風險,因為這種審計人員的故意舞弊行為已經不再控制審計風險,這種行為本身就受到職業道德的譴責,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審計風險可控審計應對其報告的正確性承擔責任風險。然而,現代審計的指導思想從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審計的進壹步發展表明,審計職業並沒有受到越來越多的審計風險的制約,而是逐漸向積極控制審計風險的方向發展。正確認識審計風險的可控性具有重要意義。壹方面,可以通過識別風險區域並采取相應措施來避免。沒有必要因為風險的存在而拒絕接受客戶。只要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客戶仍然可以被審核。另壹方面,審計風險的可控性表明審計風險是可以通過努力降低的,可以促進審計理論研究,提高審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