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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物權法的海域使用權制度

物權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包括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海域物權制度,即,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海域物權制度的確立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從理論層面來看,海域物權尤其是海域使用權制度是近幾年來世界範圍內物權制度的壹個新發展,是物權體系進壹步成熟和自足的彰顯;從實踐層面而言,物權法對於海域物權制度的確立是對我國當下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本文將對物權法中海域使用權的概念、性質、權利體系和意義等基本問題進行簡要的介紹和分析。 壹、海域使用權的概念及其性質 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域與土地在法律屬性上是壹致的,不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動產的全部法律特征。海域使用權則是單位和個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權利,其依照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方式設立、變更和終止,依登記為其法定的公示方法,具有法定的物權效力,具有物權的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權的特征。 從海域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海域使用權是壹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在物權法用益物權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海域使用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合夥和其他非法人團體,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壹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海域使用權人。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第壹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核準,可以將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用於養殖生產。 2.海域使用權的客體是我國內水海域、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所構成的特定海域。 在傳統民法中,事實上的物成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兩個標準:壹是要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因此海域雖然不是傳統民法中的客體範疇,但隨著人類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斷提高,海洋成為人類開發利用的重要領域和資源,特別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斷增強,海域已經成為壹種新型的權利客體。海域作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海域不是單壹物,而是集合物。海域是以海床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再者,海域可歸類為民法上的不動產。海床與底土是不可移動的,且權利變更需要登記,所以海域可歸類為民法上的不動產。 3、海域使用權的內容表現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和海域使用權的用益物權的性質,海域使用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1)占有權,即對國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並支配的權利。(2)使用權,即對國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屬性、約定用途等進行目的性使用的權利。(3)收益權,即獲取海域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4)轉讓權,即通過買賣等方式將海域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5)抵押權,即在其擁有的海域使用權之上設定抵押權的權利。(6)取回權和補償權,即海域使用權人有權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著物。 海域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支付海域使用金等費用的義務。(2)按照海域功能區劃和約定使用海域的義務。(3)容忍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礙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撓。(4)及時通知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5)其他義務。如海域使用權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海域使用權終止後,應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或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設施和構築物。 二、海域使用權的權利體系 海域使用權作為壹種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權利,其體系化的形成需要將其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區分,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分類: (壹)有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對價,可以將其分為有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為了保證海域這壹自然資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經濟補償機制、實現國有海域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對海域的過度無序利用,國家對海域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即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然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並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對海域的無償使用,國家從有利於海洋上防衛、管理和公益事業的發展全局出發,規定有些海域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如1.軍事用海;2.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3.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4、教學、科研、防災預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和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可以將其分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和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前者是指使用權人直接從國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其方式有二,即申請審批取得和因法律行為取得(如招標和拍賣)。後者是指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依法轉讓、繼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權。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不是來源於國家,而是來自於其他民事法律主體。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權、養殖海域使用權、港口海域使用權、海洋油氣勘探開采海域使用權、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權等 根據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將海域使用權分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權、養殖海域使用權、港口海域使用權、海洋油氣勘探開采海域使用權、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權等情形。 此外,還可以根據海域性質的不同將其分為內水海域使用權和領海海域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制度設立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壹)通過物權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事關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海域。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所有權,將原來僅僅從主權意義和自然資源意義上認識和對待的海域,轉變為財產權意義上的壹種不動產來看待,從而可以通過物權請求權等制度更好地保護海域,防止其被任意劃撥、侵犯和濫用。 (二)通過海域物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權屬,定分止爭,通過市場更好地配置資源,創造財富。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相互的關系,消除紛爭。並有利於發揮和挖掘海域的財產功能,通過市場實現財產的合理配置,創造財富,造福社會。 (三)海域物權制度是對我國行之有效的關於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的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民事物權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為基礎來構建和實施海域管理,有效處理了海域使用中的民事權利保障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很好協調了海域所有人與使用人、各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整合了現有的各種使用海域的民事權利類型(如養殖權、采礦權等),徹底改變了之前海域使用中“無序、無度、無償”的局面。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物權制度,是對行之有效的海域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春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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