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始社會——廢棄的土地制度
農具以石器為主,廣泛使用木、竹制工具,骨角、蚌類等。石斧、石矛等切割工具的應用是原始農業的特征之壹,還有播種用的竹竿和收割用的石刀、鐮刀。鋤頭和鐵鍬,壹種翻土工具,出現的比較晚,尤其是雷蕾,是我國最有特色的工具,完全用手操作。
耕地壹開始可能是山區,然後會發展到河兩岸比較平坦的地區。實行的是棄耕制,最初是未耕制,之後是熟制。這壹時期的農耕技術以刀耕火種為特征。後來產生了原始的與播種直接結合的封閉耕作,生產技術的重心逐漸從砍柴燒樹轉向土地處理。有壹種原始的歷法用來掌握農時。家畜被放歸野外,然後就產生了簡易的圍欄。培育野生動植物,在訓練實驗室培育動植物,是這壹時期農業生產的最大成就。今天人類所使用的主要農作物和牲畜,都是在原始農業時代被成功培育和馴化的。
二、奴隸社會——休閑制度
這壹時期仍廣泛使用木石器,但以青銅工具為主,因為廣泛使用的木制品都是用青銅工具加工制造的,青銅農具也越來越廣泛地用於農業生產。與原始農業時期相比,農具的種類變化不大,可能出現了犁,但雷和鋤頭無疑是當時的主要農具,盡管這些農具中有許多已經裝上了金屬刀片。在這個階段的後期,鐵農具和牛耕都出現了。
這壹時期的耕地主要在華北平原和河流兩岸等相對低窪的地區。當時華北沼澤眾多,要在相對低窪的地區發展農業,必須先開溝排水,由此產生的溝壑農業是黃河中下遊華夏農業的主導形式。溝溝農業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大禹治水,溝壑的作用是排泄而不是灌溉。溝壑農業是旱地農業,而不是灌溉農業。與溝壑農業相適應,棄地制度基本上被休閑制度所取代。《詩經·爾雅》中的“雍、辛、社”和《李周》中的“田義”都是休閑制度的反映。在南方,除了部分地區在山區刀耕火種,低窪地區也廣泛經營水田。
溝壑農業是壹種以壟作為形式的旱地農業。當時的農業勞動采用兩人簡單合作的耦合耕作方式。這種形式在耕地的選擇、整理和調控,耕作時間的掌握,品種的選育、播種、管理、除草和病蟲害防治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南方稻田實行的是水耕的粗放方式,不完全等同於刀耕火種,有些地方還經常結合簡單的蓄水工程。這壹時期更為完整的天文歷法取代了原有的歷法。也積累了很多區分和利用不同印章的知識。在畜牧業中,出現或發展了幾種技術,如舍飼、閹割、畜牧業、懷孕動物保護和牧場管理。
三、封建社會——連作制、復種制和多熟制
從戰國開始,經過秦漢魏晉南北朝,耕作制度由休閑制向連作制轉變。
鐵犁和牛耕的普及是這壹時期農業生產工具和動力的主要特征。農具從材質到造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鐵制農具用途廣泛,不僅有鐵鍬、鐵鍬,還有鐵犁、鐵耙、鋤頭、人力車等各種工具。農業動力從人力發展到畜力,還有水力、風力。農業工具和動力的這種變化改變了整個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
在北方,由於自然景觀的壹些變化、井田制的破壞和牛犁的推廣,溝壑農業已經衰落。在南方,稻田得到了進壹步開發。這些條件促使了水利建設高潮的出現,壹批大型水利灌溉工程相繼建成。然而,在北方,旱地農業仍然占據主要地位。耕作制度從休閑制轉變為連作制。戰國以後,雖然在某些地區和某些時期休閑制度並沒有消失,但連作始終是農業生產中的主要耕作制度。為了適應連作制的需要,中國農民創造了多種輪作和滅茬方法。這時,壹些地區也出現了多熟制。
隋唐宋遼夏金元時期,在耕作制度上,這壹時期發展了輪作和復種,最突出的是南方稻麥復種的兩熟制已經相當普遍。
在這壹時期,農業工具繼續顯著發展。比如包括十壹個結構完整的部件,輕便的彎犁,深耕用的鐵竿,糞耕、推鐮、水對水連續磨等高效農業工具。,適合我國南方水田作業。旱地和水田的農具已經配備齊全,在傳統農業範圍內已經到了近乎完美的地步。
在此期間,北方旱地的農業技術繼續發展,但相對緩慢。農業技術最顯著的成就是南方稻田精耕細作技術體系的形成。在土壤耕作中形成了耕耙耕等壹整套措施。水稻育秧、插秧、烤田、翻耕得到進壹步發展。為適應壹年兩熟的需要,更加註重施肥補充土壤肥力,增加肥料種類,重視漚制和施用技術。
鴉片戰爭前的明朝和清朝。復種的迅速發展成為這壹時期農業生產的顯著標誌。
在江南,雙季稻開始普及。在中國南方和臺灣省的部分地區,出現了壹年三熟的種植制度。在北方,發展了兩年種植制度。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壹年三熟糧菜間作,最大限度利用土地的辦法。
集約農業技術再次得到發展。進壹步強調深耕,耕法更加細化。為了彌補耕作工具的不足,出現了套種、輪耕等方法。肥料的品種、釀造、施用不斷取得長足進步,已經接近傳統農業所能達到的極限。
耕地制度
壹、原始社會: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屬於氏族公社,氏族成員共同勞動,享受勞動成果。
二、奴隸社會:奴隸主貴族的國有土地——井田制,本質上是國王私有制,即所謂“天下之地,豈是國王之地?”它在商代就有了,但在西周得到了進壹步的推廣。土地所有權屬於國王,諸侯只能世代享用。奴隸主驅趕奴隸集體耕種,剝奪他們的勞動果實。春秋後期,隨著土地私有制的產生和發展,井田制逐漸瓦解。
3.封建社會: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自耕農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中國封建社會最重要的土地制度,占據統治地位)
1.確立:戰國時期,商鞅變法標誌著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商鞅變法規定廢除農地制度,以法律形式確立土地私有制,允許土地自由買賣)。
2.影響:對中國封建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繁榮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閉塞、自給自足的特點嚴重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明清時期資本主義的發展,造成了中國社會的長期貧窮落後。
3.廢:1950年,新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徹底廢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2)封建國家的土地所有權
1.耕作制度:西漢、東漢、曹魏、蜀、晉、元、明、清初實行耕作制度。耕作制度的實施安置了大量失地農民,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和社會經濟發展。
2.王天制度:(王莽當政時實行):形式上與田靜制度相似,但本質上仍是封建制度。王莽實施的目的是改革制度,限制兼並,緩和階級矛盾,結果卻適得其反。
3.均田制:始於北魏(孝文帝改革),盛行於隋唐,被日本借鑒吸收,影響深遠。後來隨著土地兼並嚴重,唐玄宗年間國家無地可分,均田制崩潰(這也是實行兩稅法的原因之壹)。
4.改名田:1669年,康熙皇帝宣布明朝原來的土地歸現在的莊稼人所有,稱為“改名田”。
(3)所有者的土地所有權(個體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以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為特征。這種形式的土地所有權並不占優勢。春秋時期,壹些奴隸、平民和沒落貴族自己耕種這部分土地,成為小地主和個體戶。這種小農經濟和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壹樣,是專制中央集權建立和長期存在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