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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大選看美國民主制度 急急急~!在線等~!

總的來說 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 具體內容往下看

美總統是怎樣產生的?------經民選但非全民普選

美國離2008年大選還有壹年多的時間,初選也還沒有正式開始,但民主、***和兩黨參選人的競選活動已經如火如荼地展開。不過,美國總統不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而是要取決於選舉團的投票結果。

每隔4年,11月的第壹個星期二,美國9千萬以上的選民要投票選舉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的成員(electors)。根據選舉團制度,每州選民的投票只決定這個州的選舉人,並且實現知道、也就是選舉團的成員投哪壹位候選人的票。在壹個州的選民投票中得到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獲得這個州全部的選舉人票。選舉人在12月中旬再投票選出美國總統。

*獲半數以上選舉人票即當選總統*

那麽選舉團是如何組成的,***有多少名選舉人呢?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和1804年通過的第那2項憲法修正案,每州的選舉人數目相當於這個州選出的議員的數目。美國首都華盛頓所在的哥倫比亞特區擁有3位選舉人的名額。目前美國的選舉團***有538名成員。總統候選人獲得的票數如果超過這個數目的壹半,也就是獲得270張以上的選舉人票,就能當選。如果候選人中沒有壹人獲得的選票達到這個數目,就要由眾議員的投票來決定。

每州的眾議員合在壹起只有壹張選票,票數超過半數的候選人當選為總統。這種情況在美國歷史上只發生過兩次。壹次是1801年當選的湯瑪斯.傑佛遜總統,另壹次是1825年當選的約翰.昆西.亞當斯總統。

雖然從理論上來說選舉人應當根據選民的意誌來投票,但是美國憲法並沒有強制他們這樣做。事實上,很少有選舉人倒戈,而且這種“不忠實”的選票也很少能改變選舉的結果。壹些州的法律禁止選舉人倒戈。

*普選得票總數落後仍能贏得大選*

那麽,美國歷史上發生過總統候選人普選得票總數落後、卻贏得大選的情況嗎?答案是肯定的。到目前為止,這種情況總***發生過3次。

1876年,美國***有369張選舉人票。在當年的總統大選中,***和黨候選人拉瑟弗.德海斯普選得票403萬6千298張,民主黨候選人塞繆爾.蒂爾登普選得票430萬590張。海斯普選得票少於蒂爾登,但獲得的選舉人票卻以185比184超出壹張,從而當選總統。

1888年,美國***有選舉人票401張。***和黨總統候選人本傑明.哈裏森普選得票543萬9千853張,同時獲得233張選舉人票。民主黨候選人格羅弗克利夫蘭普選得票554萬309張,但僅獲得168張選舉人票。結果,哈裏森贏得大選。

2000年,美國選舉人票為538張。***和黨總統候選人喬治.W.布什普選得票5千零45萬6千零2張,少於民主黨競選對手阿爾戈爾的5千零99萬9千897張選票,但布什由於贏得271張選舉人票而當選總統。

壹旦出現總統候選人普選得票雖少、卻由於贏得多數選舉人票而當選總統的情況,大多數美國選民自然不會感到高興。那麽,美國的開國先賢為什麽要建立這樣壹種制度呢?

美國總統選舉法規:怎樣進行美國總統大選初選

2008年1月以後,美國壹些州會相繼舉行大選初選。在初選過程中,政黨內部的總統競選人要在各州展開競選,獲得黨內代表票數最多的候選人經黨代表大會提名,將作為本黨唯壹的總統候選人,在大選中和競爭黨派的總統候選人進行決戰。

*初選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

初選(Primary)是美國總統大選第壹階段的選舉,其目的是在11月的總統大選之前,對政黨內部的總統競選人進行篩選。每個州篩選總統競選人的程序都不同,大多數州采用“個人投票初選”,通過人們各自投票,選出自己喜歡的政黨總統競選人。

目前,美國大多數州都采用這種初選方式,但是,也有少數州采用“基層黨團會議初選”(Caucus),通過黨員集體開會討論,推選出滿意的政黨競選人。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解釋了“個人投票初選”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之間的區別。她說:

“‘個人投票初選’很像大選,人們要通過投票,在候選人的名單上標出自己最喜歡的候選人,得票最多的就獲得初選的勝利。‘基層黨團會議初選’則更象國會辯論。議員們進行激烈辯論,並尋找妥協方案,它又象市政會議,大家聚集在壹起,對某壹事務做出決定。”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納特.佩爾西利(Nate Persily)指出,這兩種形式關鍵區別在於壹個是不記名投票,另壹個是公開投票。

佩爾西利教授說:“‘個人投票初選’是指人們要投票選出壹位候選人,沒有人知道是誰投的票以及投了誰的票。但是,‘基層黨團會議初選’更類似於集體決定,人們會站起來公開表示投票支持某壹位候選人,然後大家再分成不同的小組,哪位候選人在小組中得到的支持票越多,那麽他在舉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的州的某壹選區得到的代表票數就越多。”

這樣看來,如果希望更多的人參與投票,而且保持投票的隱私,可以選擇“個人投票初選”,如果希望就某壹問題進行公開的和更深入的討論,可以選擇“基層黨團會議初選”,究竟采取哪種方式,由各州自己來定。但是,美國歷史早期,各州壹般通過“基層黨團會議初選”選舉政黨總統候選人。

*改革投票程序*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希瑟.格肯指出,由於出現過政黨操縱投票等舞弊問題,各州開始改革投票程序。她說:

“美國歷史上投票壹度存在很多舞弊問題,例如1800年代末期和1900年代初期,出現過政黨自己印選票,通過免費提供酒來拉攏選票,以及看著別人投票的作法。為了阻止這種舞弊行為,各州開始參與到投票中來,並且對什麽人可以參加初選進行調控。現在,各州在這方面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它不是對人們應該投誰的票,而是對投票程序、什麽時候以及如何投票進行控制,同時負責清點選票等。”

*初選不是直接選舉*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Elizabeth Garrett)說,無論采取哪種方式,人們都不是直接投總統競選人的票。她說:

“在‘個人投票初選’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中,參加投票的人實際上不是直接投票選舉政黨競選人,例如,在初選中,人們不是直接投票支持民主黨的總統競選人本人,而是投票選出參加民主黨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然後再由他們到那裏選出總統候選人。”

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教授納特.佩爾西利進壹步解釋了這個做法。他說:“每個州會根據人口多少被給予壹定數目的代表,因此象加州或紐約這樣的大州就比特拉華、新罕布什爾這樣的小州,以及懷俄明這樣以農業為主的州的代表票數多許多。政黨總統競選人要在初選結束之前盡可能多地爭奪代表的票數,誰得票多,誰就是贏家。”

*各州競選法規*

美國聯邦壹級有壹些法律規定,每位公民,無論種族和性別如何,都有平等的投票權。但是,美國的競選法主要還是在州壹級,全美50個州各有各的選舉規定和投票方式,總統大選也不例外。

例如在大選初選問題上,就有數以百計的法律條文和規章。例如有些州為了選出公眾都喜歡的總統候選人,允許跨黨派投票,但是也有壹些州只允許本黨成員參加黨內初選,以確保選出真正忠實於這個黨的總統候選人。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介紹了各州做法上的不同。她說:

“美國有兩種‘個人投票初選’。拿民主黨初選為例,有些州采用封閉的‘個人投票初選’,因此只有註冊的民主黨成員可以參加投票,其他壹些州,例如我所在的加州,采用半封閉的‘個人投票初選’,允許民主黨和獨立派人士參加投票。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有所不同,因為人們要聚到在壹起進行討論,因此會占用個人更多的時間,參加這種初選的人壹般都是黨內忠實成員。”

*新罕布什爾和愛奧華壹馬當先*

另外,各州對什麽時候舉行初選也有自己的法律規定。從傳統上講,第壹個舉行“個人投票初選”的州的是新罕布什爾,第壹個舉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的州是愛奧華。初選的最初階段非常關鍵,因為選舉結果壹般可以反映出政黨候選人的實力如何,而且往往會對後來的選舉產生很大的推動力,因此政黨總統競選人都會努力爭取在最先舉行初選的州獲得勝利。

至於哪個州應該最先舉行初選,完全取決於各州的法律,例如新罕布什爾州通過的法律規定,它的初選必須在其它任何壹個州舉行初選的壹個星期之前舉行,因此如果有哪個州通過新的法律,把自己的初選時間提前,那麽,新罕布什爾州的初選時間也就自動提前。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指出:“在應該由哪個州最先舉行初選的問題上壹直存在著爭執,因為沒有壹個州願意在競選已經成為定局後才開始舉行初選。***和黨和民主黨長期以來都在新罕布什爾和愛奧華州舉行初選和基層黨團會議初選。

“對於這兩個州是不是最先舉行初選的最佳地點,有很多的爭議,因為它們都不算是美國具有代表性的州,這兩個州都是農業州,而且少數族群也不是很多,因此比較有代表性的大州選出的代表可能和它們選出的代表不壹樣。”

*州和政黨發生沖突怎麽辦?*

羅約拉法學院教授理查德.哈森(Richard Hasen)指出,政黨內部的競選規定和州競選法有時也會發生沖突。他說:

“各州可以自己定初選時間,但是如果政黨不同意,它可以不接受州選定的日期。例如,如果加州通過法律說,它將在新罕布什爾州之前舉行初選,民主黨可以說,如果這樣,它就不承認加州的初選結果,因為它已經向新罕布什爾做出承諾,讓它首先舉行初選。”

上面,我們介紹了各州大選初選的壹些法規,當然各個政黨也有自己的競選規定。如果它們之間發生沖突,美國法律如何判定呢?根據美國法庭的判決,在由誰參加初選以及初選法規的問題上,政黨有最後的決定權,也就是說,州的法律要服從政黨的競選規定,接下來,我要為您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壹起涉及競選法的案子。

*加州法律允許跨黨派初選*

1996年,加州選民通過全民公決,通過了“總括性初選法”。這個法律規定,無論選民個人屬於什麽黨派,他們都可以參加其它黨派的初選,獲得票數最多的政黨候選人將獲得本黨總統候選人的提名。

加州羅約拉法學院教授理查德.哈森介紹了這個法律的內容。他說:

“加州的法律說,參加初選投票的人,無論他們屬於哪個政治黨派,應該被允許參加初選,例如,如果我是民主黨,我可以參加***和黨的初選,而且可以不受次數限制地變換參加初選,例如在選舉州長時,我可能決定參加***和黨的初選,而在選舉參議員時,我則可能決定參加民主黨的初選。”

*加州競選法引起爭議*

支持“總括性初選”的人士認為,這個體制可以促進更多的人投票,而且能夠選出比較溫和的候選人。但是,傳統上壹直禁止非本黨成員參加本黨大選初選的加州民主黨和***和黨均表示,允許非本黨成員參加初選,會使兩黨難以選出更好地代表本黨觀點的候選人。

因此,以民主黨為首的幾個政黨,分別向法庭提出訴訟,控告加州政府,理由是加州的初選法違反了憲法給予他們的結社自由。但是,被起訴方的代表、加州州務卿比爾.瓊斯申辯說,“總括性初選”可以使民意得到更好的體現。

地區和上訴法院的判決以州的利益大於政黨的權利為由,做出有利於加州政府的判決。但是,加州民主黨不服,繼續上訴。

*法庭裁定黨派利益優先*

2000年6月26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多數判決說,加州的初選法違反了政黨的憲法權利,因為美國聯邦憲法確保政黨本身,而不是其它什麽人,選擇本黨候選人的權利。

這項判決壹方面否定了加州的初選法,另壹方面也意味著,在競選法的問題上,例如在誰可以被允許參加政黨初選和由哪個州最先舉行初選等問題上,應該由政黨,而不是州做出最後的決定。

*總統候選人提名*

我們壹開始提到大選初選結束後獲得代表票數最多的競選人將獲得政黨的提名。但是,羅約拉法學院教授理查德.哈森指出,實際情況是,前幾個州的初選下來,有些候選人看到自己得到的代表票數很少,而且沒有希望出線,因此在初選結束之前就退出競選。

哈森教授說:“近些年來,往往在黨代表大會開始之前,人們就知道誰會被提名為政黨唯壹的總統候選人了,因為會有壹個候選人得到的票數非常多,以致於黨代表大會上代表投票只不過是履行應盡的義務而已,這已經成為司空見慣的事了。”

在各州舉行初選後,各政黨將舉行黨代表大會,再由與會代表投票提名本黨唯壹的總統候選人,南加利福尼亞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指出,代表們在投票問題上比較靈活。她說:

“有些政黨候選人有可能在大選之前就退出競選,因此,那些本來決定投票支持他們的代表,如果在初選中被推選去參加黨代表大會的話,就有了投票支持其他候選人的靈活性。除此之外,還有些所謂的‘超級代表’,他們不用經過初選,而是由黨內決定參加黨代表大會。因此,這是壹個非常靈活的體制。但是,壹般來說,人們可以通過在初選中被選出的代表,就對誰會在黨代表大會上獲得提名略知壹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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