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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劇家演出報酬支付試行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發布後,全國縣級以上專業文藝團體上演新創作、改編、編排、移植的劇目,應當通知編劇(只能通知譯者翻譯的外國劇目),並在劇目、畫冊、廣告中如實註明相關作者姓名。凡售票演出的劇目,應按本辦法向劇作家支付劇本演出報酬。第二條支付給劇作家的演出報酬,由劇團在該劇首次演出時支付,從劇團演出該劇的凈收入中提取(即扣除劇場租金或劇場賬戶後的金額)。即首演劇團壹次性付給劇作家第壹場演出的報酬,演出10場後再按比例提取報酬。重播(改編、移植)劇團采取抽錢的方式支付。第三條劇本首次演出的報酬標準如下:

(1)大型話劇、歌劇600-1000元。

中型話劇、戲曲各400-800元。

小劇和歌劇各200-400元。

大型歌劇舞劇每部1200-2000元。

中型歌劇舞劇每部800-1600元。

小歌劇和舞劇各400-800元。

(二)縣(市、旗)級專業劇團首演酬金標準是:

大型話劇、歌劇每部400-800元。

中型戲劇和歌劇每部250-500元

小型戲劇和歌劇每部125-250元

大型歌劇舞劇每部600-1000元。

中型歌劇、舞劇各400-800元。

小歌劇和舞劇各200-400元。第四條。提取作為報酬的比例如下:

(1)大型話劇、歌劇占收入的2%。

中型劇、歌劇收入占比1%。

小劇、歌劇占收入的0.5%。

大型歌劇、舞劇收入占比5%。

中型歌劇和舞劇占收入的3%。

小歌劇和舞劇收入占比1%。

(二)縣(市旗)級專業院團的比例為:

大型話劇、戲曲占收入1.5%。

中型劇、歌劇收入占比1%。

小劇、歌劇占收入的0.5%。

大型歌劇、舞劇收入占比3%。

中型歌劇、舞劇收入占比1.5%。

小歌劇和舞劇收入占比1%。第五條報酬標準和支付方式的掌握:

(壹)劇本首演的稿酬數額,應根據劇本的思想性、藝術性和創作條件的難易程度(如新創作劇本與改編、編曲、移植劇本的稿酬標準之差)確定。報酬標準由劇場(團)藝術室提出,劇場(團)主任批準。

(二)重播劇本由重播(改編、移植)劇場(團)按規定按比例付費。

(三)兒童劇、木偶劇、皮影戲可按上述話劇、歌劇、歌劇、舞劇收費。兒童劇和其他由兒童演出的戲劇,應包括文化主管部門或其他方面對戲劇每次演出的補貼。

(四)歌劇劇本作者、作曲者,舞蹈劇本編劇、導演、作曲者的演出報酬,根據付出的勞動量自行協商分配。

(五)翻譯外國戲劇首次演出的稿酬比例為本劇的三分之二;翻譯外國歌劇文學劇本的首次演出的報酬和比例是歌劇的五分之二。

(六)上演已經發表的劇本,應當通知作者,並按照規定按比例向劇本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7)劇本被采用後,由首映劇場(集團)按評定劇本稿酬的標準,支付給劇場(集團)美術室文學編輯作為劇本的剪輯費。如果劇本不是文學編輯選的,或者文學編輯不工作,就不發稿酬。保留劇目輪演劇團只付給劇作家,不付給文學編輯。

(八)新劇本上演後壹個月內,首演劇團應向劇作家支付首演報酬。首演劇團已演出該劇10場後,話劇團演出該劇後按其收入支付報酬。可以按季結算。第六條。以抽簽方式支付報酬的有效時間為該劇在劇團首演之日起至作者死亡後30年止。劇作家死亡後,其演出報酬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領取。如果沒有合法繼承人,劇團就停發工資。第七條改編、整理、移植的劇本,原劇本已經喪失著作權的,或者因原劇本作者依法不享有著作權的,只需向改編、整理、移植者支付演出報酬。第八條各級專業話劇團根據戲劇劇本(無論是新創作的劇本還是其他文藝作品改編的劇本)(如戲劇改編成話劇,或反之;將歌劇改編為舞劇,或者將舞劇改編為舞劇,編排移植劇本的,演出報酬應當按照下列比例分別支付給編曲人、編曲人、移植人、原編劇和原編曲人。比例是:

(1) 70%-75%付給改編劇本,25%-30%付給原劇本作者或原改編劇本。

(2)編排好的劇本50%-60%付給編曲人,40%-50%付給原編劇或原改編。

(3)移植劇本20%-40%,原編劇或原改編劇本60%-80%。

(四)改編、編排、移植上述劇本者,在獲得首次演出報酬和抽簽支付報酬後,負責將原編劇或原改編者所得報酬的壹部分按規定比例發給。

(五)劇作家改編他人有著作權的非戲劇作品,應當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按照《圖書、期刊及著作權保護試行條例》的規定向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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