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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如何理解政治合法性的問題?急!

“正統”就是正統,或者正統。它的英文概念是合法性,意思是合理或者公平。在英語表達中,合法性與合法性、權威性密切相關,但不能劃等號。合法性更多的是壹個法律概念,指的是公民對法律的服從,而不管法律是否正義(即是“良法”還是“惡法”)。換句話說,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並不壹定保證政府受到尊重,公民也不壹定承認服從政府是出於義務。中國古代法家所強調的“法治”概念,其實就屬於這壹範疇。

此外,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概念強調壹部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壹般指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政治意義的正當性,強調的是人們能否接受這個規律是壹個合理的東西。比如南非在實行種族隔離政策期間,占人口多數的黑人並不認為帶有種族隔離性質的法律是合法的,盡管其制定和通過符合當時的國家憲法。相反,壹些非法行為,如為達到某種目的的和平示威,有時具有合法性。至少有人認為是有道理的。20世紀,許多國家的民間抗議活動為爭取平等投票權和各國擺脫殖民統治的獨立做出了巨大貢獻。這些事實也表明,政治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合法性具有不同的含義和使用語境。

政治意義的合法性也與權威密切相關。有了合法性,它也就有了行為的正當性或合法性,因此,它就相當於擁有了權威。所以有人把合法性簡單理解為“給命令權威的特征”,也就是讓命令具有權威性。相應地,合法性的概念也被理解為將權力轉化為權威。然而,合法性並不簡單地等同於權威。在使用合法性概念時,我們通常針對整個政府或政治體系,而在使用權威概念時,我們通常針對政府中的特定職位、機構或領導人。因此,合法性涉及政治權力和制度,而權威壹般涉及機構或個人。

所謂政治合法性,是指政府基於人民認可的原則進行統治的合法性或正當性。簡單來說,就是政府的統治在多大程度上被公民認為是合理和道德的。當大多數人認為政府的統治(包括武力威脅)是正當的,即政府具有合法性時,人民就會自覺服從政府的統治,即使有沖突也不會危及根本的統治。在這種情況下,政權是穩定的,政權下的政治秩序壹般也是相對穩定的。政府的個別失誤或政策的某些失誤,並不會導致整個政治體系的崩潰。相反,當大多數人認為某個政府是不合法的,例如,認為這個政府是建立在強盜邏輯和強盜政治(包括篡權、政變、暗殺、強行輿論、武力修憲、賄賂上臺、家族操縱、暴力執政等)基礎上的時候。),政府沒有合法性。這種情況下,人們在暴力壓制下被迫服從,但會第壹時間發泄不滿,形成大規模的抗議運動;而且政府的任何壹個失誤,都有可能導致政府的崩潰,整個政治體系的整體危機。

政治合法性在政治哲學和政治學中有不同的應用。政治哲學家壹般從道德的角度使用這壹概念,將合法性視為道德或理性的原則,視為政府要求公民服從的理由。在政治哲學家眼中,擁有合法性比掌握讓人們服從的權力更重要。政治學家壹般在社會學意義上使用這個術語,只把合法性看作是服從某種統治制度,而不考慮它是如何使人們服從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政治合法性是壹個政治哲學概念。對於政治學來說沒有特別的意義。

此外,政治合法性最早的提出和使用主要用於解釋政權建立的基礎和模式。比如用馬克斯·韋伯的研究來分析不同政權的權威基礎,即所謂的“傳統”、“個人魅力”、“法理”。今天,這個概念不僅被用來分析政權建立時的權威來源,還被用來衡量政權建立後的權威程度。

然而,在現實政治中,不同的政權有不同的合法性基礎。不同國家的人對比,很難找到壹個統壹的標準來衡量。而且在同壹個國家不同時期構成合法性基礎的不同要素的權重也是不同的。因此,也很難比較不同政權之間的政治合法性程度。

但是,比較的困難並不妨礙在單個國家政治合法性的基礎上進行研究。這種研究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合法性的來源和基礎,確立政治合法性的類型,並找到擴大政治合法性基礎的方法。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表現為人民對政權的認同和支持。然而,政治合法性的基礎和要素是非常廣泛的。換句話說,壹個政權贏得民眾支持和認同的因素很多,有的是因為根本制度合理,有的是因為某個政治領袖受歡迎,有的是因為某種意識形態受青睞,有的是因為某個政府受歡迎(相對而言),有的是因為某項政策惠民。從政權的長遠發展和持久延續來看,因為制度合理而被人民認可而維持政治統治,顯然比因為壹個領導人、壹項政策、壹個政府受歡迎更為根本、更為實際,也比思想上的鼓舞更為實際。領導者的壽命是短暫的,政策的效力是有限的,政府會變,意識形態會過時,但合理的制度會永存。在制度缺乏合理性的情況下,政治領袖個人魅力的喪失,政策利益的減少,意識形態說服力的消退,都可能危及整個政權。相反,在合理的制度被人民廣泛認可的基礎上,所有這些改變充其量只能導致某個領導人或某個政府的倒臺。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用兩個指標來考察政治合法性:(1)公民對政權的認同度和支持率,可以通過民意調查來顯示;(2)公民對政治權力認同和支持的持久性可以通過分析公民支持政治權力的原因來判斷。壹般來說,如果民眾對政權的認同和支持來自於合理的制度設計,或者反過來說,民眾對政府的不滿與制度本身無關,那麽我們就可以判斷政權的合法性具有持久性;如果民眾對政權的認同和支持來自於短期的可變因素(如主要是因為某個人、某項政策,或者某個壹時的思想傾向等。),那麽我們就可以判斷,政權的合法性存在壹定的問題,未來可能會因為這些可變因素的變化而導致政權危機。

政治合法性對現實政治生活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它與政治秩序和政治統治的持久性有關:社會秩序、政局和政權的穩定。從理論上講,壹個缺乏政治合法性或政治合法性資源嚴重不足的政府,往往是壹個完全或主要依靠暴力(強制)維持統治的政府。因為不被民眾認可,社會秩序不穩定,民眾抗議政府的某些作為或不作為,可能直接危及政權的存在;高壓取得的穩定成了表面現象,社會就像隨時噴發的火山,政府陷入危機。在這樣的政權下,政府內部普遍實行強人統治,統治集團內部的鬥爭、成員的分化和變化,尤其是政治強人個人命運的變化,將成為政治變動的決定性因素。當政府陷入全面危機時,壹般很難通過更換政府或更換領導人來解決問題。危機的最終結果往往是政府賴以存在的整個政治體系被徹底否定。比如不僅推翻政府或強人統治,而且否定政權和制度,廢除政府賴以存在的“憲法”和法律,重建整個社會秩序。

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著政治權力或制度的合理性。從積極意義上說,建立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基礎是非常重要的。它意味著建立基於長期穩定的政府系統的權威,而不是某個政府或某個統治者的個人權威。它提醒我們,我們必須致力於制度的合理化,並在不容置疑和公認的原則基礎上建立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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