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只有20多年,還處於不成熟階段,各種基礎制度都在不斷改進和完善的過程中。因此,除上述風險外,還需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制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壹)保險法律法規存在缺陷
目前,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保險公司已經開始制定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以指導其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由於保險法律法規以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風險控制的標準,即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的角度來控制經營風險,以保險風險的標的為中心,根據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和理賠案件等的不同風險,[2]反洗錢風險控制的重點是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控,與保險公司對業務風險的控制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控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業務流程管理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核保和理賠。由於我國制度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完善,保險公司在壹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漏洞,給洗錢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間。
1.保險展示階段。保險展業是保險公司的營銷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仍處於經濟轉型期,年輕的保險市場不可避免地存在因地方和個別地方信用缺失、市場規則缺失導致的展業惡性競爭等突出矛盾和問題。壹些新設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了搶占市場,克服自身缺乏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以“兩高壹低壹擴”(即高手續費、高收益、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方式吸引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已久的保險公司為了維持業務規模以遏制市場份額的快速下滑,為了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了實現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目標,不得不非理性地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 他們不得不采取“兩高壹低壹擴”的手段,甚至有些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可以幫客戶洗錢。 這種惡性競爭環境導致展業保險公司管理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者將其“黑錢”投入保險體系,完成洗錢流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核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壹個階段。保險公司應當在核保、合同變更、理賠等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合同當事人利益等信息進行專業管控,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然而,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壹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獲得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使不符合要求的人提供虛假信息,這與反洗錢法規中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容忍了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為洗錢者“榨幹”進入洗錢流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3)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和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上看,我國大部分保險公司實行總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管理模式,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業務活動通過授權進行。這種組織結構本應加強最高管理層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不完善,公司內部現代管控手段不到位,尚未形成規範明確的責、權、利體系和機制,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行為。[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6月5438+10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是,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很多,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和監管機構,以及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的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5]在這種情況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實施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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