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吉日网官网 - 傳統節日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98修正)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98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證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第三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會議日期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經五分之壹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第二章預備會議第四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舉行預備會議。第五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第六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和決定下列事項:

(壹)通過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選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三)決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計劃和預算審查委員會、法規審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決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第七條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應當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預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由上壹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第八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們應當審議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會議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應當根據代表提出的意見,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會議準備工作提出調整意見,提交預備會議審議。第三章會議的舉行第九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由上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召集。第十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會議日期和擬在會議上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代表,並將法規草案發送代表。

臨時召集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日期和擬在會議上審議的主要事項,應當及時通知代表。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應當按照盟、設區的市和內蒙古軍區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選舉代表團團長和副團長。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根據便於討論的原則,代表團可以設立若幹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選舉產生。

代表團審議的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第十三條主席團主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應當經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四條主席團第壹次會議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推選若幹名執行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推選若幹名主席團成員擔任大會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第十五條主席團會議討論並決定下列事項:

(壹)會議議程;

(二)大會副秘書長;

(三)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四)主席團和全體會議的表決方法;

(五)選舉事項;

(六)大會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㈦決議草案;

(八)議案、質詢案和罷免案;

(九)其他事項。第十六條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作必要的調整。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會議審議的重大問題聽取意見,並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集有關代表討論重大的專門性問題,自治區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情況,回答問題,並將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 上一篇: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和原因
  • 下一篇:79平新中式風格設計實景圖,小戶型也能裝修出高雅品味
  • copyright 2024吉日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