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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項目融資文件

項目融資是指貸款人向特定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資,享有要求償還項目產生的現金流的權利,並以項目的資產作為抵押的融資類型。下面是我給妳整理的壹篇農業項目融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我國中小型農業項目融資模式分析。

中國農業人口眾多,中小型農業項目是農業經濟發展的主體。然而,落後的農村融資體系阻礙了中小型農業項目的融資。摘要:結合我國農業金融的現狀,分析了現有融資模式在中小型農業項目中的應用,提出了相應的改進措施,並對新的融資模式的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中小型農業項目融資模式證券化

壹,農業融資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的持續發展帶來了進城農民就業機會和收入的增加,但資本、人才和技術向城市的轉移卻使農村發展日益落後。主要原因是農村沒有良好的投融資環境,資金的盈利性導致無法進入農業投資。此外,農業生產投資雖然社會效益高,但投資回報周期長、初期投入大,使得農業資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國農業融資主要集中在兩大類:財政金融支持和商業銀行金融支持。主要困難如下:

(1)財政支持

2015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676708億元,第壹產業增加值60863億元,占比9.0%[1]。2015年全國財政預算中央本級支出25012億元,其中涉農支出見表1[2]。

農業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重遠低於第壹產業占GDP的比重。政府投資更多的是大中型基礎設施和水利設施的建設,或者是對流通的補貼。在農業品種改良、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投入不足。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中小型農業項目。

(2)商業金融支持

農業項目本身也有很大的風險,比如受氣候災害影響大,生產周期長,資金回籠慢。但是,土地使用權流轉困難,農民缺乏足夠的貸款抵押物,農業保險制度不完善。基於風險管理,商業銀行缺乏向中小型農業項目貸款的動力。目前,商業銀行正在逐步合並鄉鎮壹級的營業網點,這表明它們正在逐步收縮對農業金融的服務。

農村信用社要嗎?農業、農村和農民是企業的核心。近期向商業銀行轉型,短期內無法與郵儲等商業銀行爭奪存款資源,同時拓寬貸款方向。存款資金大部分用於城市商業貸款,但對中小型農業項目的金融支持被稀釋。

二,中小型農業項目的融資規模

截至2006年底,全國共有農業生產經營戶2001.6萬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39.5萬戶,農業從業人員34874萬人,耕地1.21.7759千公頃[3]。農業從業人員人均耕地只有5.24畝。由於我國城鄉戶籍制度和農業人口整體素質不高等問題,進城務工的農民壹定會保留農地使用權,作為老了以後回鄉的退路。因此,我國很難全面走美國式大農場發展的道路,應該是土地流轉租賃的中小型農場模式。按照“二八定律”(20%的人口占80%的資源),集約化後的人均耕地約為20畝,即中小型農業項目的土地規模為20畝。按常規農產品計算的項目收入見表2和表3。

農業項目的資金準備除了計入年收入的費用外,還必須準備壹定數量的周轉金以備不時之需,因此啟動資金不應少於項目的年收入。以此為基礎,小型農業項目資金需求為50 ~ 65438+萬,中型農業項目資金需求為40 ~ 70萬。

第三,現有融資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資市場上有多種融資模式,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評估其在中小型農業項目融資中的可行性。

政策性融資

中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是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對象是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經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具有專門從事棉花收購、銷售和進出口業務資格和能力的供銷合作社棉花企業、屬於農業部門的良種棉花加工項目,以及經國務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企業。農民的中小型農業項目沒有資格獲得貸款。同時,政府每年的農業預算主要用於農業發展的基礎投入,即使有部分資金用於農業補貼,也不能滿足中小型農業項目的融資。

要改善這種狀況,壹方面要擴大農發行的貸款業務範圍,根據農戶提交的農業項目規劃發放相應的項目貸款。或者農民在生產前向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申報當年農產品產量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上壹年的價格提前發放農民貸款用於生產。農產品收獲後,農民會將農產品賣給企業償還貸款。另壹方面,應在財政預算中進壹步支持地方政府對農業的財政支持,可以在相關稅種方面將農業企業的部分國稅轉為地稅,明確指定用於資助中小型農業項目。

(2)商業貸款

商業銀行貸款需要相應的抵押物。農民擁有的抵押資產金額壹般很小。農村房產不能用來抵押。中型農業項目貸款近50萬,農民很難有等價的抵押物。目前的情況是,商業貸款在農民中不受歡迎。政府可以放開農地和農村宅基地的流轉,讓農民可以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和房產作為貸款的抵押。這將大大拓展農業融資市場,降低中小型農業項目的融資難度。

(3)私人貸款

目前,農民在缺乏資金時,首先會向親戚朋友借錢。因為相互了解,信息流動透明,借貸款的風險更小。但50萬的資金量較大,普通農民很難完全通過親戚朋友籌集到資金。其他的民間借貸渠道,就目前的民間借貸市場而言,更類似於高利貸。這種借款風險極大,壹旦項目失敗,將導致沈重的債務負擔。

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指公司股東通過轉讓部分股權和引入新股東來籌集資本。新股東分享公司利潤,公司無需還本付息。有兩種融資方式:私募發行和公開市場發行。公開市場發行是指公司在股票市場上市,並向公眾發行股票以籌集資金。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要求,公司的資產規模為5000萬。因此,公開市場出售方式不適合中小型農業項目的融資。

當私募發行應用於農業融資時,首先,農民需要成立農業合作社或農業公司,以吸引投資者購買股份。考慮到農業合作社和農業公司流動性差,可以成立地方政府?民間融資服務中心?負責股權登記、公司項目考察評估、融資中介、股權交易服務。這將大大降低私募融資的難度。

農業項目融資論文2項目融資風險管理

項目融資及其風險管理綜述

項目融資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項目融資是指針對特定項目的所有籌資活動。狹義的項目融資,按照美國會計準則手冊的定義?指為需要大規模資金的項目所采取的財務活動。借款人原則上以項目自身擁有的資金及其收益作為還款資金來源,以其項目資產作為抵押條件。項目主體的壹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視為重要因素。?本文指的是後者。項目融資是20世紀70年代國際金融市場上出現的壹種新的融資方式。經過30年的發展,項目融資日益成熟,項目的運作模式和框架也越來越系統化和規範化。

由於項目融資主要依賴於項目的現金流和資產,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信用,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追索權最多只能限定在某壹階段或規定範圍內,即所謂?有限追索權?;而且項目融資時間長、規模大、參與方多、結構復雜,比普通傳統貸款風險更大。合理的風險分配和嚴格的管理是項目融資成功的關鍵。在西方,風險管理是實施項目融資的必要環節,每個融資項目都要進行風險分析,制定風險管理計劃並付諸實施。

中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引入項目融資,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項目融資被廣泛應用於大型工程項目,尤其是基礎設施項目的融資活動中。項目融資的出現,對有效利用外資、調動民間資本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盡快改善我國基礎設施落後狀況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項目融資在我國起步較晚,仍處於探索階段,其規範發展所需的各種主客觀條件並不完備。此外,受傳統計劃經濟思維的影響,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項目融資實際操作不完善,風險管理水平落後。缺乏系統的風險意識和管理手段將成為項目融資進壹步發展的嚴重障礙,最終導致其難以滿足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建設的需要。因此,發現項目融資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加以解決,以促進我國項目融資的發展勢在必行。

二,我國項目融資風險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備,風險管理法律基礎混亂。

項目融資的實施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這是項目融資發展的客觀條件。項目融資的風險管理主要是通過各種合同文件和信用擔保協議將項目風險在參與者之間進行分配。這個過程涉及政府、企業、金融機構等多個利益群體。融資結構體系復雜,實施程序繁瑣。所有利益集團的行為都必須受到壹整套對各方都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的約束。如果沒有這方面的條件或者條件很差,必然會增加投資風險,增加風險管理的難度。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項目融資的直接依據主要有:國家計委頒布的《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暫行規定》、外經貿部頒布的《關於以BOT方式吸收外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計委、原電力部、交通部頒布的《關於試點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些規定來自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缺乏統壹性,甚至出現矛盾。壹方面,這些規定是針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對外商來說,法律地位不夠。另壹方面,國內企業參與項目融資日益普遍的情況沒有法律依據。

(二)金融市場不發達,制約了風險規避手段的實現。

對於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吸收海外資金是項目融資的初衷和主要融資渠道。項目融資通常主要使用外匯進行融資,人民幣進行收益,項目很難實現外匯平衡。人民幣能否兌換成硬通貨是外國投資者非常關心的問題。壹方面,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資本項目外匯進出口受到嚴格限制。這樣,人民幣的不可兌換無疑增加了境外投資者的外匯利率和匯率風險,同時也增加了風險管理的難度。

另壹方面,項目融資資金需求量大,合理設計融資渠道和融資方式是項目成功的前提。多渠道融資方式有利於降低項目融資的風險和成本。在項目融資中,各類貸款無疑是項目融資的主要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發行股票和債券也很普遍。在我國,發行股票和債券的限制性政策對發行人或發行人有嚴格的規定,使得這些融資方式難以實現。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使得項目融資渠道不暢,直接增加了項目公司的融資風險;我國金融服務市場尚未完全開放,利用金融工具規避外匯利率和匯率風險的手段較少,這無疑限制了融資風險的合理規避。

(三)目的審批管理不規範,增加了融資項目的審批風險。

項目融資多用於涉及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項目,所在國政府的審批管理壹般比較嚴格。由於融資項目的實施涉及面廣,參與部門多,其審批程序復雜,涉及多個不同的審批部門。項目的順利實施需要各主管部門遵循統壹的規定,否則可能因不同主管部門之間缺乏銜接而導致項目審批延遲,從而增加項目的風險。

在我國,由於缺乏關於項目融資的基本法律,各部委的相關規定(如上所述)既不統壹也不權威,難以涵蓋項目融資的各個方面,導致項目審批管理的政策不具有可操作性。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對項目融資的管理基本上是套用國外現有的法律或法規,同時參考壹些國際慣例,這種情況無法滿足管理融資項目這樣壹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的需要,人為地增加了融資項目的審批風險。

三,促進我國項目融資風險管理發展的主要對策

(壹)提高項目融資的立法層次,完善相關政策法規。

鑒於項目融資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我國應采取專門立法的形式,統壹項目融資的若幹* * *問題;項目融資涉及的其他問題由相關配套法律調整,以項目融資特別法為核心。項目融資單線法應註重區分項目融資與其他投資形式,明確規定項目融資應遵循的原則和各環節應遵循的程序規則,對現行法律中未規定或有沖突的地方作出專門規定。

(2)加快金融體制改革,進壹步開放金融和保險市場。

作為壹種高風險的融資方式,項目所在國金融領域的市場化程度將直接影響項目風險預測、轉移規避等風險管理手段的實現。發達的金融市場和靈活的金融工具是項目融資風險管理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國應大力發展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多類型、多層次的金融機構體系,並制定相應的政策,拓寬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鼓勵國內商業銀行參與項目融資。同時,逐步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創造多種金融工具,規避利率和匯率風險;加快保險業發展,為完善項目融資擔保機制提供可能;實施項目融資外匯管理特殊政策,解決項目融資外匯平衡問題。

(3)充分發揮政府的宏觀管理作用,建立專門的主管機構,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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