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裏曼(1984)認為,利益相關者由於擁有的資源不同,對企業的影響也不同。他從三個方面對利益相關者進行了細分:(1)持有公司股份的壹群人,如董事會成員、經理等,稱為所有權利益相關者;(2)與公司有經濟聯系的相關群體,如員工、債權人、內部服務組織、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競爭對手、當地社區和管理結構等,稱為經濟依賴型利益相關者;(3)與公司社會利益相關的利益相關者,如政府機構、媒體、特殊群體等,稱為社會利益相關者。
弗雷德裏克(1988)根據利益相關者影響企業的方式,將利益相關者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直接利益相關者是與企業有直接市場交易的人,主要包括:股東、員工、債權人、供應商、零售商、消費者、競爭對手等。間接利益相關者是那些與企業有非市場關系的人,如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外國政府、社會活動團體、媒體和普通公眾。查爾卡姆(1992)根據相關群體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契約關系,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契約性利益相關者和公共性利益相關者兩種。
惠勒(1998)從相關群體是否具有社會性和與企業的關系是否由現實中的人直接建立兩個角度,將利益相關者全面分為四類:(1)主要的社會利益相關者,他們具有社會性和直接參與性兩個特征;(2)次要的社會利益相關者,他們通過社會活動與企業形成間接關系,如政府、社會組織、競爭對手等。(3)主要的非社會利益相關者,他們對企業有直接影響,但不作用於特定的人,如自然環境;(4)次要非社會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無直接關系,不作用於特定人群,如環境壓力團體、動物利益團體等。米切爾評分法由美國學者米切爾和伍德在1997中提出,結合了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和分類。首先,人們認為企業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必須至少具有以下三種屬性中的壹種:合法性、權利性和緊迫性。根據他們從這三個方面對利益相關者的評分,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根據評分分為三種類型:(1)確定性利益相關者,具有合法性、權力性和緊迫性。他是企業首要關註和密切聯系的對象,包括股東、員工和客戶。(2)預期利益相關者,由於三個屬性中的任意兩個。既有正當性,也有權利,比如投資人、員工、政府部門;媒體、社會組織等合法的、緊急的群體;同時具有緊迫性和權力,但沒有合法性的群體,比如壹些政治宗教極端分子和激進的社會分子,往往會通過壹些更加暴力的手段來達到目的。(3)潛在利益相關者,他們只具備三種屬性中的壹種。
米切爾二分法可以用來判斷和界定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操作相對簡單,是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壹大進步。國內壹些學者也從其他屬性對利益相關者進行了界定和劃分。
萬建華(1998)和李新河(2001)從合作和威脅兩個方面將利益相關者分為支持型利益相關者、混合型利益相關者、不支持型利益相關者和邊緣型利益相關者。陳洪輝(2003)從主動性、重要性和緊迫性三個方面將利益相關者分為三種類型:核心利益相關者、休眠利益相關者和邊緣利益相關者。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缺陷和不足
(1)按照傳統企業理論,企業的唯壹目標是“經濟利潤最大化”。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出現分散了企業的經營目標。除了經濟目標,企業還必須承擔社會和政治責任。這很可能導致“企業辦社會”的僵局。利益相關者理論壹旦被大眾接受,企業的行為必然受到框架的限制,企業無形中被貼上了公益的標簽,很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潤的損失。企業更有可能陷入重視壹件事而失去另壹件事的局面。比如,企業實現了經濟利潤最大化,卻未能照顧到社會責任;如果過多考慮社會責任,就會給對手機會,失去經濟優勢。
(2)利益相關者的定義過於寬泛。利益相關者的邊界在哪裏?盡管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和劃分闡述了自己的觀點,但大多只是停留在討論和假設階段。從參與的十幾個利益相關者來看,哪個更重要還未可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種理論和方法可以定量地衡量眾多利益相關者的權重。
(3)如何將利益相關者理論應用於實踐?國內許多學者從多個方面對利益相關者的可行性進行了分析和探討,證明了利益相關理論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是,由於利益相關理論本身的不完善,實踐起來確實很難。比如理論涉及的利益相關者太多,不可能只關註他們,只對客戶采取行動。許多學者提出了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觀點,但至今不可行。雖然弗裏曼提出了“利益相關者授權規則”來支持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但該理論的實施需要經營者對利益相關者理論有更深刻的理解和參與的基礎。而且這些參與機制的實現可能是有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