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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流產後有幾天假?

女員工流產後有幾天假?

公司女員工流產後有幾天假。為了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流產後需要壹段時間的緩沖。我整理了公司女員工流產後休假多少天的相關資料。讓我們來看看。

女員工流產後有幾天假?1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廢止,現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國家統壹規定流產產假為15天或42天,但勞動法中沒有相關規定。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者指定醫療機構檢查、分娩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費用由原醫療基金渠道支付。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擴展數據

產假工資條例

壹般來說,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從單位領取工資,只要有產假就享受生育津貼。

1.已生育的女職工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其生育津貼按其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乘以其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年限計算。

2.在職生育的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壹年的,其生育津貼按照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其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年限計算。

女員工流產後有幾天假?1.關於墮胎假。

1.懷孕後不到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的產假。

2.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符合計劃生育多次流產,根據醫囑,視為病假,假期期間工資按本人正常出勤發放。

4、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壹,需要休息並經醫生同意的,其假期按病假處理:

(1)第壹次人工流產和第二次人工流產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失敗,規定的假期已滿。

(2)未經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再次流產。

(3)節育手術的並發癥。

二、如何計算女員工因流產而虛報的工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三,墮胎的分工

流產可分為“計劃流產”和“非計劃流產”。所謂“計劃流產”,是指婦女懷孕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情況,即持有“準生證”的妊娠,通常稱為自然流產或孕期人工流產。所謂“非計劃流產”,是指女方懷孕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這次懷孕屬於非計劃懷孕。也就是說,已經生育的,需要在沒有“準生證”的情況下終止妊娠。

“計劃流產”屬於產假範疇,享受“小產假”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懷孕4個月以前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可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根據本市政策,2011年7月以後流產的女職工,計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生育前工資的,由生育或者流產的用人單位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補足差額。這裏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收入。

從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再加15天。

女職工流產後有幾天假?3.關於女職工產假和流產期的規定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女職工的產假和流產期:女職工產假為90天,分為產前假和產後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是指預產期前15天的假期。產前假壹般不允許產後使用。孕婦提前分娩的,不足天數和產後假可以合並計算;如果孕婦延遲分娩,額外的天數可以作為病假處理。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的,應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根據法律,定期產前檢查是允許的。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工作時間。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單位全額承擔。費用由原醫療基金渠道支付。產假期間照常支付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考勤獎勵。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應該給她壹到兩周的時間去適應,讓她逐步恢復原來的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超過產假期間待遇的,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女職工非婚生育的處理

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不能享受生育待遇。他們需要休息的時間不應該得到報酬。對生活有困難的,可由企業行政酌情給予補貼。

根據廣東省有關法律,計劃外生育按以下規定處理:

(壹)非農業人口超過計劃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上年度職工平均收入的30%以上、50%以下征收壹次性七年計劃外生育費;多生子女的,計劃外生育費按多生子女數的倍數征收。除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均不得提拔或晉升;五年內,不得招聘、錄用、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先進,不得發放資金(科技成果獎、發明獎和特殊貢獻獎除外)和生活困難補助;七年內不得享受醫療福利。幹部、職工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業人口超過計劃生育壹個子女的,夫妻雙方按當地鄉(鎮)上年度人均收入的30%以上、50%以下,壹次性征收七年的計劃外生育費;多生子女的,計劃外生育費按多生子女數的倍數征收。除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外,夫妻雙方五年內不得招收、招聘或安排鄉鎮企業工作,戶籍不得“城市化”;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的分紅和其他集體收益。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間隔不夠生育的,征收壹至三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四)非婚生育的,二至五年計劃外生育費。重婚或納妾生育的,按超計劃生育從重處罰。

(五)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收養子女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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