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備本管理規範規定的設置康復醫學科條件的地區或醫院可暫不設置,利用綜合醫院現有的臨床和醫療科室開展相應部分的康復醫學診療工作。但隨著需求的發展,應逐步增加功能評估、運動療法、作業療法、康復工程等現代康復醫學診療項目,具備條件時應設立本管理規範規定的康復醫學科。第五條壹級綜合醫院壹般不需要設立專門的康復醫學科,但應圍繞當地人群的主要致殘原因,在當地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和指導下,動員和組織群眾,大力開展殘疾壹級預防;同時,根據當地群眾的康復需求,培養掌握社區康復實用技術的醫務人員1-2人,積極開展社區康復工作,組織指導鄉村醫生等基層衛生人員到所在社區,在相關醫療機構和駐地為基層功能障礙患者開展康復醫療診療和咨詢服務。第六條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人群康復需求,將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納入區域醫療發展規劃,引導區域內康復醫療診療資源適度發展、合理布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康復醫療診療服務的基礎上,形成大中型綜合醫院、相關專科醫院、康復醫院等康復醫療診療科室作為轉診、培訓和技術指導中心。覆蓋面廣、功能完善、結構合理、合作緊密、成本效益好的區域性康復醫療服務網絡,將不斷提高康復醫療服務水平,完善地方衛生事業的康復醫療服務功能。第三章構成第七條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至少應具備具備相應康復評估和治療功能的理療室和作業治療室;根據需要和條件,酌情開設言語治療、心理治療、傳統康復治療、假肢和矯形器等康復醫學專業門診。
規模較小或康復需求較少的綜合醫院,可以合並性質相近的康復醫療門診。第八條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不得設立康復專用床。
對院內康復轉診需求較大的醫院,或康復教學、科研確需設置康復床位的地方,根據需求和當地康復轉診條件,在充分調查論證設置床位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可通過院內調劑等適當方式為康復醫學科設置適當數量的康復床位,並確保合理、充足、安全使用。第四章人員配備第九條二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至少應具備1名專職或兼職康復醫師和2名專職康復技術人員(教師);三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至少應有2名專職或兼職康復醫師和4名專職康復技術人員(教師)。第十條設有康復床位的康復醫學科應當根據接診的病種,參照相關臨床科室,配備與康復床位數量相適應的專職康復醫生、康復技術人員和護士。第十壹條以肢體運動功能障礙康復為主的三級綜合醫院,可根據需要和條件設立兼職或專職臨床假肢與矯形器技師(教師)。第五章診療場所第十二條根據需求和條件,二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壹般應具備建築面積150-300平方米的業務用房,三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至少應具備建築面積300-500平方米的業務用房。如提供康復床位,應提供面積適當的康復病房,病房內每張床位的凈使用面積為5-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