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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的專制傳統

這是壹種社會制度。狹義的封建主義是指分封制,而廣義的封建主義。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威權中央集權

壹、概念:專制主義集權應該分為兩個概念:專制主義和集權。同時,要註意它們之間的關系。1,專制主義:是與民主相對立的概念,指的是壹個人或幾個人的獨裁,具體體現為王位終身制和王位世襲制。其主要特征是皇帝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力於壹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權都是獨斷專行。2.集權:與分權相比,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上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的命令,壹切服從中央。3.兩者的聯系:①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都必須服從皇帝。(2)專制主席皇權加強的時候,往往是集權更有效的時候,專制皇權削弱的時候,往往是集權較弱的時候。

二、實施的原因

1,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導致了舊的生產關系的解體,秦的商鞅變法確立了封建經濟的主導地位,表現為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封建的個體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模式需要強大的國家政權來維護國家統壹和社會穩定,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新興的地主階級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權以鞏固其統治地位,維護其政治經濟利益,保護其土地所有權。這種封建生產方式決定了中央集權制度的建立。2.鞏固和維護國家統壹的需要。秦國吸取了軍閥政權下周武子無能的教訓,在國家統壹後建立了專制的中央集權,以消滅地方割據勢力,維護國家統壹。3.法家思想奠定了理論基礎。自商鞅變法以來,秦朝壹直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韓非子總結了百家學說,創立了壹套完整的中央集權政治理論,為秦始皇建立專制中央集權奠定了理論基礎。

三、基本內容

1,帝制;2.中樞鍛煉系統;3.地方行政體制的核心是將所有權力集中於皇帝。

第四,特點:

1,皇權至上原則;2.皇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3.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員都由皇帝直接任免;4、天皇從決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任意權力;5.宣傳“君權神授”;6、思想文化專政。

五、基本矛盾:

1,中央與地方割據勢力的矛盾。

2.皇權與相對權力的矛盾(中央政府內部的矛盾)。

不及物動詞發展和演變:

1、萌芽(戰國):商鞅建立郡縣制,是從君主政令的封建官僚制度中建立起來的。

2.建立(秦朝):封建君主集權政治制度的建立。建立皇權至上的帝制,中央的官制,地方的郡縣制。

3.鞏固(西漢):①漢景帝“削藩”平定七國三亂。(2)漢武帝頒布“恩旨”,削去諸侯爵位,解決王國問題。(3)“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強化了意識形態專制,鞏固了專制中央集權。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總督相當於宰相,相互牽制、相互制約,避免了宰相的專權,在壹定程度上遏制了君主專制,是對專制集權的進壹步完善。(2)科舉制度,讓出身低微的人才參與政權,擴大統治階級的基礎。5.強化(北宋):采取“飲鴆止渴權”,將地方行政、軍事、財政大權收歸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據政權的出現,強化了中央集權。6.發展(元朝):設立中央刺史省,作為中國最高行政機構,保證了中央統壹政令的執行。地方設“省”,實行行省制,對未來也有深遠的影響。7.加劇衰落(明清):明朝廢除宰相,產生君主專制。在地方上,設立三部,進壹步削弱地方權力,各地設立工廠和衛生特務機構,實行八股,是專制主義加強的突出表現。清朝沿襲明制,再加軍部,使皇權空前加強,形成了極端的君主專制,專制集權制度達到了頂峰。

七、作用:

1.積極作用:①有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有利於維護祖國的統壹和領土完整。②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3)在統壹的環境下,有利於各民族的融合和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

2.負面影響:①皇權專制容易導致暴政和腐敗,這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2)思想上是排外的,扼殺了思想。(3)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發展。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制度的形成本身就是壹個復雜的話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最初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扈從制度(或親兵制度)對封建制度的形成影響很大。壹個領域的統治者為了保證其政權的穩定,往往“依靠他的由可靠的士兵組成的扈從,在自己和完全是統治對象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壹座橋梁”,於是“從他所控制的土地管理區域中,把土地作為封地賜給他們”;而他的直系封臣“往往把自己的封地分割成小塊,授予自己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是蠻族統治者試圖將人身關系的框架納入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最終目的是建立“作為個體聯盟的民族封建社會本來就是壹個“軍事社會”。[5](p.249)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統治的擴張,這種政治運行機制逐漸擴展到整個西歐。

但是,在9世紀中葉之前,西歐存在的東西只能算是壹個準封建國家。查理曼帝國崩潰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進入成熟期。[6](第353頁)所謂“準封建”國家與成熟封建主義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在查理曼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統治者給予他的封臣領地只是作為對他個人忠誠的獎勵。封臣在壹定時期內擁有領地,最多是終身,封臣死後,他的領地會被統治者收回。[7](p.160)這樣,法蘭克國王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的繁榮時期,商業、貿易和貨幣仍然盛行,統治者也可以用貨幣支付諸侯。[8](第82頁)因此,封地並不是獲得忠誠的唯壹手段。事實上,查理曼非常重視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制非常謹慎。除了碰巧駐紮在邊境或蠻族居住地區的伯爵,查理曼大帝“從未將壹個以上的郡授予任何伯爵”。他的理由是:“用那筆收入或那筆財產...我可以讓壹個封臣效忠,他會和任何主教或伯爵壹樣好,甚至更好。”[9](p.50)這壹政策的實際效果是將貴族領地保持在壹個小範圍內,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制度錯開,從而消除了貴族領地自行其是的危險。

然而,查理曼死後,加洛林帝國陷入內戰,遭受來自馬紮爾人、維京人和阿拉伯人的外敵入侵之亂,查理曼抑制大貴族分裂傾向的努力徒勞無功。查理曼後裔之間的食人導致了皇權的急劇衰落。為了打敗他們的競爭對手,查理曼大帝的孫子們爭先恐後地拉攏壹些有權勢的大貴族。但在戰爭頻繁、貿易中斷的情況下,貨幣失去了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諸侯的主要手段。因此,他們放棄了查理曼大帝限制貴族領地大小的策略,開始允許同壹個人擁有不止壹個郡的領地。當壹些貴族因為領地的擴張而實力增強時,國王們自然會對他們做出新的讓步,給予他們領地的世襲權。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創了這壹潮流。877年,他頒布聖旨,承認兒子將繼承父親的領土。在意大利北部,由於查理曼大帝長孫羅特爾的衰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壹世及其後裔征服該地區時,羅特爾被迫承認意大利北部王子世襲制的既成事實。東法蘭克王國的領地世襲稍晚,但在康拉德二世時期(1024-1039),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是世襲的,以著名的米蘭法令(1037)為標誌。米蘭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是主教、住持、侯爵、伯爵還是其他任何領主)都不能被剝奪領地,除非他被他的同輩人集體判定犯了罪,根據我們祖先的法律;封臣認為自己可能因領主或同級領主的不公平待遇而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院申訴。領主的領地應該由他的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女,可由其兄弟或同父異母兄弟繼承。[10](第383-384頁)

世襲領地的意義在於領主將自己的領地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被分配給了權貴,沒有王權可以收回。大世襲領主可以在自己的世襲領地內自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種事務,排除王權幹涉領地內政。他們可以進壹步分封服從自己的諸侯,設立朝廷解決諸侯之間的紛爭。[11](第45-50頁)亨利·哈拉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國封建主的特權:(1)鑄幣;(2)發動私戰;(3)除了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持外,免除壹切公共稅收;(4)擺脫司法控制;(五)在本國境內行使司法權。“這些特權是如此廣泛,如此反對所有的主權原則,以至於我們可以把法國看作壹個嚴格意義上的許多國家的聯合體。”[7](第205頁)

這種中央政府的權威被排除在地方政治領域之外的狀況與歐洲社會和經濟結構的變化有關。在9-11世紀西歐世襲領地的過程的同時,隨著內戰和私戰的延長以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被迫依靠當地強大的領主在混亂的日子裏生存。自由民通過把他們的土地奉獻給領主,然後在封建條件下收回土地,從而依附於領主;比較流行的方法是,強迫自由民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附庸,從而承認從未存在過的所謂不動產“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受到領主的庇護,但同時也要履行向領主提供勞動力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成為農奴。這壹過程最早發展於被維京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並逐漸傳播到意大利和德國。隨著大量農奴的依附,封建主掌握了更加堅實的經濟基礎,於是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機制擴展到組織經濟生產的環節。[12](p.38)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壹種封閉的自然經濟,城堡在西歐被廣泛建造(註:城堡的興起較早發生在西弗蘭克地區,但在德國較晚,直到20世紀後期才出現,大約165438+。參見J.W .湯普森:《封建時代的德國》。)是這種經濟形式的象征。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漸完善。在西弗蘭克地區,10世紀的木質堡壘建築讓位於110世紀後的石頭建築。城堡強調“領主的權威是建立在擁有土地基礎上的當地現實”的事態;它是力量的象征。雖然它有時被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用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封臣、仆人和農民在城堡的高大大廳裏按順序壹起用餐,這反映了這些人已經形成了壹個由雙向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內部的社會。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核心,但在最高王權和最低農奴之間,並不是只有壹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等級。每個領主可以把自己的領地分成幾塊,封給下屬,這樣就形成了壹個金字塔形的階梯網絡。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是諸侯,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但相對於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是領主,被他分封的人是他的諸侯;以此類推,直到最低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和諸侯根據契約互相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封臣通常只對其直系領主負責,形成了“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的原則。然而,英格蘭的情況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所有大小封建領主宣誓效忠王室,各級領主與國王有直接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的領主和諸侯之間的具體責任、義務和運作方式是不同的,沒有統壹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國的非常不同。法國和西班牙的情況很不壹樣,德國和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完全壹樣。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不系統”的壹個方面,正如著名歷史學家威爾斯所強調的:“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不過是不系統的。這是壹種大致有組織的混亂狀態。”(第638頁)

但是西歐的封建制度還是有壹些普遍的規範的。壹般來說,封建領主和諸侯之間是壹種雙向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必須為對方承擔壹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除了給予諸侯封地作為其武器、食物、衣物等開支的資源外,諸侯還有責任保護他們不受任何傷害,而諸侯則必須宣誓效忠領主,履行對領主的各種義務,這些義務壹般包括在領主的召喚下與領主作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事務,有特殊事情(如俘虜領主的贖金,子女的婚事等)時捐款。).【10】(第367-368頁)封臣必須遵守封建契約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犯了“重罪”,可能失去封地;而且如果他能履行他的義務,他的封地就可以傳給世代相傳,而且領主絕不能無故缺席。同樣,如果領主沒有盡到保護諸侯的責任,或者對諸侯不公平,諸侯可以宣布效忠領主的誓言解除。12世紀後期,壹些法學家闡述了封建主從關系。受羅馬法的影響,這些采邑法學家非常重視“直接支配者”和“利用者”的區別。[2](第220頁)他們對兩者的權利同等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壹種權利。【16】(第98-99頁)阿拉貢貴族對國王的傳統宣誓就是最好的證據:“我們和妳們壹樣優秀的人向妳們這些不比我們優秀的人宣誓,承認妳們是我們的國王和至高無上的領主,只要妳們服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沒有,以上宣誓無效。"[17](臨54)

世襲封建主珍惜自己的權利,維護這些權利是他們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壹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面上,對王權(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處於次要地位。1022年,布洛伊公爵致信其領主法王羅伯特,信中明顯表現出封建領主的心態。當布洛伊公爵得知國王將通過法庭審判剝奪他的封地時,他拒絕出席審判,而是相信國王會提出抗議。”他在信中說...任何人都會覺得我值得繼承【財產】。至於我從妳那裏得到的封地,很明顯不是妳作為國王所擁有的,但我感謝妳的好意,這是我從祖先那裏繼承來的...真的,為什麽我不能捍衛自己的自尊?我請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願光榮地死去,也不願沒有自尊地活著。”[4](第36-37頁)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的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封臣之間的紛爭屢見不鮮。有些糾紛可以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者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來解決,但有些糾紛不是裁決就能解決的,只能訴諸武力,這就導致了貴族之間非常常見的私戰。13世紀中期,法國國王多次頒布詔令,禁止諸侯在王室直屬的領地內互相爭鬥,可以證明這種私鬥的普遍性。貴族私人戰爭普遍性的另壹個證明是基督教會抑制私人戰爭的努力:9世紀末,法國的幾次宗教會議(989年、990年和994年)規定了壹個名為“上帝和平”的公約,號召封建領主和封建武士在壹定時期內不得掠奪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這壹習俗在11世紀中葉在歐洲其他地區流行開來,名稱成為“上帝休戰”。要求封建武士支持教會,每周從周三日落到周壹日出停止壹切戰爭。[10](PP . 412-417)然而,從相反的角度來看,“神的休戰”是指封建武士可以在壹周的其他三天裏用武力解決他們的紛爭。

封建主與帝王之間的紛爭,也應納入私鬥範疇,因為在封建主眼中,君主不是最高的權力持有者,某種意義上也是附庸,也就是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捍衛者,《捍衛權利反對暴君》的作者宣稱:“上帝把國王授予他的王國,幾乎與諸侯被他們的領主授予封地壹樣。我們必須得出這樣的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如果他們犯了大罪,他們將被剝奪從領主那裏獲得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至尊主的位置,國王是附庸,誰能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的主而不是作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麽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呢?自然是自以為按上帝意誌行事的封建領主,他們經常以上帝的名義集體反抗君主。比如13世紀初,反抗約翰王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自稱“上帝和神聖教會的軍隊總司令”。【18】(p . 67)這場戰役以1215的《自由大憲章》而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保護了他們的許多權利。

在德國,封建王公們更加堅決地反抗他們的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德國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的軍事首領制度。查理曼強烈壓制了古代日耳曼公爵的權力,但他從未徹底根除。查理大帝死後,東法蘭克王國的割據勢力逐漸恢復。自奧托壹世以來,神聖羅馬帝國出現了許多才華橫溢、武功高強的皇帝,但在德意誌,他們只能是幾個偉大統治者中的第壹個。因此,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先後屬於撒克遜家族(919-1024)、法蘭克家族(1024-1125)和撒克遜家族(1125)。幾個日耳曼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地位,並不時宣誓效忠皇帝,但他們從來不願意承認自己的公國是從國王那裏得到的,或者自己的領土是從國王那裏得到的。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土是“Sonnenlehen”,即從太陽那裏奪取的領土,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第293-294頁)壹旦機會來臨,德意誌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的權威,堅持自己的獨立權利。

這樣,封建政治機制就是建立在各級領主和諸侯個人之間不穩定的行為規範之上的。這壹套規範,本質上屬於私法範疇,不能和現代國家的公法混為壹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不存在。所以有學者說“在封建國家,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威爾斯補充說:“更準確地說,公法已經衰落並消失,而私法填補了這壹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人義務。"[15](第640頁)

由於領主和諸侯之間的梯形網絡被破壞,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混亂的。君主統治的不是某個地區的統治,而是手中“權利”的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婚姻引起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甚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了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制度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壹個國家生存的天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婚姻可以像財產壹樣導致國家的合並甚至分裂。因此,“外交官在嫁妝上花費大量時間,這是壹項關於繼承或潛在繼承的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況在法國的加布王朝(987-1328)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兒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家族的女繼承人阿麗娜結婚,令人期待。然而,1152年阿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突然讓這壹成就蕩然無存,隨後阿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復婚更是讓這位法王附庸國的領土擴張到了可怕的規模。[22](第107頁)

基於不斷變化的婚姻繼承制度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的疆域(如果這些君主國的疆域暫且稱之為“國”)是極其模糊的。比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英國,也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林根伯爵、曼恩伯爵。他的權力“從北冰洋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英格蘭只是他的壹個省份。但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他也應該是法王的封臣,所以不得不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心。[23] (PP 184,187)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甚至對諾曼底等地都沒有主權,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的管轄權。法國國王菲利普二世在決定控制諾曼底之前,不得不在1202年剝奪了約翰王在法國作為領主的封地,然後出兵攻占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邀請腓力二世為英國國王的1213年,法王甚至可能將英格蘭置於他個人的統治之下。[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壹件困難的事情。雖然法蘭西王國應該包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領土,但當時的人們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壹小塊皇家領土視為法蘭西。直到13年底,法國國王的權力已經大大擴張,法國南部壹些地方的官員,比如土倫,習慣說“派使者去法國”,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第388頁)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國和意大利北部許多地方總督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其微弱。但作為西西裏的國王,他可以在這個基督教國家的外圍地區實行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貴族、牧師和城市的許多權利。此外,他還在1229年被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將自己的勢力擴展到了地中海東部。[27](第466頁)

西歐這些封建國家的君主,缺乏穩定的領土,既不能對內實行統壹管理,對外也不能以君主的身份平等交往。典型的例子就是英王愛德華三世於1329年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王腓力五世的熱情接待。然而,愛德華三世對是否向法王投降(傳統上是領主雙手之間握手的儀式)猶豫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到回到英國查閱相關的古代契約,再決定法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合同後,愛德華三世給腓力五世寫了壹封信,信中說:“我們已經弄清楚了什麽是禮儀(英格蘭國王對待法國國王),所以我們寫信通知妳,這應該是我們的部長們在亞眠的上議院面前出現的禮物。[10](p.366)這壹事件表明,英法之間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位君主的祖先之間締結的契約規範,而不是國家之間的平等法。九年後,為了對抗腓力五世,愛德華三世積極尋求與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國皇帝的結盟方式是忠於巴伐利亞的路易皇帝,他自願成為皇帝的附庸。皇帝任命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西德的代理人。然後愛德華打電話給西德總督,要求他們出兵替他攻打法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以個人契約為基礎的,國與國之間的關系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是在層次上有所不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中世紀的歐洲不存在“國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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