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焚書坑儒,旨在維護統壹的中央集權政治,進壹步排斥不同的政治思想和主張,但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這與秦始皇采取的其他措施不同,是秦始皇和李斯始料不及的。
意義
雖然是為了加強思想控制,但短時間內就成功了;但不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發展,扼殺了當時人們的思想,是殘酷的、殘忍的。
荀子學派法家與儒家道統的鬥爭主要表現在中央集權(地主政治)與諸侯分封(領主政治)之爭,最終爆發焚書坑儒的大破裂。公元221年剛並入天下時,以丞相王萬為首的大臣都主張分封燕啟初等離秦較遠的地方的太子,獨立廷尉李斯反對分封。秦始皇決定從李思怡開始實行郡縣制。在最初的212年,秦始皇舉行了壹次盛大的宴會,他的所有大臣和醫生都提議淳於越應該學習古代的方法,讓王子的英雄成為諸侯。宰相李斯痛斥儒生學古不學今,各尊私學,謗國事,惑民心。他建議禁止私人學習。辦法就是把除了史家藏起來的秦國史書之外,其他國家的史書全部燒掉。除了博士官收藏的書籍外,私人收藏的所有儒家經典和各派書籍都被送往官府焚燒。如果妳在接下來的30天內不把妳的私人書籍送到政府,妳將被罰款修建長城四年。聚在壹起談詩談書的人被砍頭是滅族,只有醫學、占蔔、農書沒辦法。民間學以官為師。秦始皇從李思怡開始實施焚書法。211年前,方士求神仙不要,畏罪而逃。秦始皇大怒,活埋了460多名魔術師。這種焚書坑儒的野蠻行徑,反映了當時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極端尖銳。李斯提倡中央集權正當其時,但他所代表的荀子儒家(與韓非法家合並)卻是壹種極度壓制人民的政治思想。王綰和春主張分封王侯,雖然不合時宜,但他們所代表的儒家道統(包括陰陽家和神仙家)是壹種仁義政治思想。政治上,學派之爭已經發展到大屠殺,孟子學派的儒生大部分被殺(東漢趙琪說),李斯贏了。但是焚書坑儒根本沒有消除學派的分歧,還促成了秦朝的滅亡。秦始皇貫徹了李斯的主張,皇位繼承人的長子傅肅為孔孟說話。秦始皇很生氣,讓傅肅去尚軍(陜西省綏德縣)監督孟天俊。210年,秦始皇出巡,死於途中。李斯怕傅肅繼位,所以不能寵信。與宦官趙高合謀壓制秦始皇的第十八子胡亥為秦二世,並偽造遺詔殺害了傅肅和孟田。不久,胡又殺了李斯高。秦國失去了廣受歡迎的傅肅、久負盛名的大將蒙恬和宰相李斯,政權落入胡亥和趙高手中。胡亥的嚴密監督,使人目瞪口呆,是個徹頭徹尾的丈夫,秦垮臺的條件全都成熟了。
趙征的極端做法導致了秦朝的短命,僅僅持續了15年。晚唐詩人張潔在《焚書坑儒》詩中寫道:“山東爐灰寒前,劉向不讀書。”
它創造了中國的“大壹統”格局
“焚書坑儒”壹直是秦始皇殘暴的罪證,兩千多年來壹直被世界各地的學者所唾罵,以至於現在還有人對這壹歷史事件耿耿於懷,恨不得自己不能挖墳鞭屍,不能穿透兩千多年的時空,從秦始皇身上吸取骨髓。這種仇恨其實是後世文人潛意識中的集體恐懼,代代相傳。從感情上來說,老和尚也覺得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方法太激烈了,對當時的儒生確實太殘忍了。他本可以采取壹些更溫和的措施。但如果要評價壹個歷史事件,最好是從事件的效果來評價,而不是用道德或情感的標準。那麽焚書坑儒的歷史作用是什麽呢?我認為,經過這次事件,中華民族大團結的歷史格局已經形成。
再來看“焚書坑儒”的本質。“焚書坑儒”的實質其實是壹場統壹思想的運動。秦始皇統壹六國後,在政治結構上廢除分封制,在全國範圍內實行郡縣制。文化上,統壹文字,以小篆為標準的官文;在經濟領域,統壹貨幣,統壹計量。這些措施是國家統壹的基本要素,也是強大的國家暴力所能控制的要素。但是有些事情是國家強大的結構很難控制的,尤其是秦初,剛剛過了戰國,百家爭鳴還在,意識形態領域極其混亂。壹個國家能統壹到什麽程度,最重要的條件是能在什麽程度上形成相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的混亂是形成相同價值觀的大敵。所以,光有政治、經濟、文化上的統壹措施是不夠的。最關鍵、最長遠的統壹因素是觀念的統壹,形成統壹的核心價值觀,這樣政治、經濟、文化上的統壹措施才能有效。當時最大的兩個思潮是儒家和法家。儒家尊古,但秦始皇統壹中國是新事,采取的措施也是新措施,不符合儒家的理念。當時的六國貴族也試圖通過儒家的“克己復禮”來恢復周朝的分封制,從而獲得失去的權力。因此,對於新統壹的秦朝來說,統壹思想是維護大壹統的關鍵措施。所以秦始皇找了幾個儒生之後,就開始了壹場統壹思想的文化運動。手段有點激烈,但客觀效果很明顯。雖然大壹統的秦朝只維持了十幾年,但秦朝以後的統治者都把大壹統思想作為維持統治的關鍵手段。到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中國大壹統思想正式形成。從此以後,歷代統治者基本都把儒家思想作為國家的核心理念。這裏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秦朝“葬儒”和漢代“尊儒”的本質是壹樣的,都是想統壹思想。事實上,自漢代以來,所有的封建統治者基本上都實行“陽儒陰佛”或“真儒”,即表面上采取儒家的觀點,實際上是法家的手段。皇帝用法家的方式統治世界,用儒家的方式教育人民。法家強調權、術、權,古人把這些東西當作帝王之術,作為控制民臣的壹種方式;儒家思想主要強調仁義禮義,仁義禮義最大的好處是在道德上形成行為意識,不需要訴諸暴力手段,是維護等級制度的好工具。所以歷代統治者都用儒家思想教育世人。當時秦始皇因為沒有意識到儒家思想可以利用,所以采取了斷然措施。焚書坑儒是愚蠢而殘忍的。它毀壞了許多古籍,造成了文化史上不可挽回的損失。
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它的理論貫穿了整個中國古代歷史,並繼續影響著我們的現代生活。儒家主張“以德服人”的方略。孟子曰:“以力服人者不服氣,以德服人者誠服。”[1]同時,儒家否認社會是公平的,“功名地位不同,儀態不同”[2]他們認為人的智慧和愚蠢是不同的,應該分高低,高低決定了每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和行為。如何維持這樣的社會秩序?“政治家,是也。如果君主是對的,那麽人民就會從政。妳做什麽,人們做什麽。妳不做,老百姓怎麽辦?”[3]《禮記》。哀公”所以孟子認為“唯仁者才應居高位”,[4]並要求政治家“不忍他人之心,行不忍之政”,[5]從而“治天下可掌矣”。[6]筆者僅從儒家“仁政”思想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影響角度談壹談自己的看法。
“仁政”之說,壹開始並不被統治者所重視。儒家思想成為中國古代的統治意識形態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春秋戰國時期的戰亂和社會階層的劇變要求哲學理論以現實為基礎,而紛繁復雜的政治理論則要求思想家對現實進行合理解釋以完善各自的理論體系。秦朝的迅速瓦解和漢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統治者加強中央集權。這時,漢族儒者董仲舒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他的《春秋》統壹思想得到漢武帝的賞識,儒學從三教九流中脫穎而出。董仲舒將儒家思想與陰陽思想結合起來。他認為德是陽,刑是陰。兩者的關系是:“施刑者,德之助;尹,之助也。”【7】“聖賢愛人者多,而嚴之,德厚而刑簡。”[8]這就是“道德是懲罰的主體”。首先要用道德上的禮貌來教育,然後再輔之以懲罰,做到道德和懲罰相結合。通過歷代儒生與統治階級的不斷交媾,這種剛柔相濟的“仁政”成為歷代治國之道。儒家吸引統治者的理論基礎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壹,強調男權倫理。儒家最根本的是宗法倫理。“君、君臣、父子”,[9]這種君臣父子關系就是皇權統治中的“大關系”。皇帝掌握了統治國家的最高權力,然後通過分封制和聖旨來分配權力和財產,形成了以血緣關系為主導的家長式統治。在宗法制度中,君主、大臣、上下級之間有明確的界限和等級秩序。通過“親吻”和“尊重”的規則,我們可以維護以父權制為中心的家庭、家庭倫理關系和以君權為中心的社會秩序。秦二世焦秦昭秦始皇給了秦王傅肅死刑。傅肅曰:“父賜死,尚安敢再問?”【10】可見,向國民灌輸宗法倫理,有助於臣民接受家長式統治,從而維護國家穩定和社會和諧,實現天下長治久安的目標。
第二,推廣“性善論”。儒家認為人有“善”,有向善成聖的可能。孟子曰:“慈悲為仁之末;恥惡之心,義之端;心之辭,禮之終;是非之心,也是智慧之端。”【11】仁、義、禮、智四種善的萌芽狀態,是能學而不學,知而不憂的人的善與良知。【12】孟子強調“仁、義、禮、智皆根植於心”。[13]性善論將人心視為壹切善的價值之源,從而將治國視為“修身、養性、治國、平天下”的道德修養過程。就人性而言,不需要法律,以德治國才是最好的治國之道。統治者是道德楷模,沒必要防著他。主體需要修身養性,使人的“善”得以保存和發展,走向仁義禮智等聖人君子的人格目標。
第三,主張聖人治國。按照儒家的理論,人性本惡,就不可能有“仁人”,也不可能有“仁政”。為他人做好事的潛力是仁政的基礎。所謂“仁政”,就是當政者“不忍他人之心,亦不忍他人之政。”【14】儒家認為,個人不能脫離社會而存在,個人只是作為國家和家庭的成員而存在。但儒家認為人與人是不平等的,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區別就是“統治人”與“被統治人”的區別。孟子曰:“然而治天下,只能修而行之。”有大人的事,也有小人的事。.....或辛勞,或勞動。努力的人治理別人,努力的人治理別人。”[15]孟子還斷言,這是“普遍的意思”。[16]那麽,誰應該是“統治者”,誰應該是“統治者”?孟子認為“天下有道,小德為大德,小賢為大賢。“世界上沒有路,小服務大,弱服務強。二者,天也。活在天者存,逆天者亡。”【17】以此推理,政治上的最高位置必定居住著最偉大的美德。所謂天子,必須是聖人才能做到。聖人的責任是立“天”、“天為天”,也就是實行仁政。臣民只能聽從聖人君子的教誨,遵紀守法,安居樂業。儒家認為“愛”只是對政治家的要求,而被愛的對象是普通人。只有政治家才需要講“愛人”的仁政,只有開悟的君子才能踐行“愛人”的仁政。所以孔子說:“君子學道愛人,小人學道易。”。[18]
可見儒家提倡的仁政就是德治,國家是由聖賢治理的。實行“仁政”的統治者要求臣民接受統治,原因有以下幾點:第壹,我是天子,是最優秀的人,有無限的道德尊嚴。第二,我獻身於我的國家是出於對我的臣民無私的愛,這會給他們帶來安全和財富。孔子說,“德治”“政治,加上刑,不要臉。道以德,氣以禮,恥而合。”[19]他們認為,人的社會地位與其在家庭中的親屬關系、輩分、年資的差異是與生俱來的,每個人的生活方式和行為都必須符合其身份和政治社會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準則。每個人都應該遵守固有的行為準則,這樣才能維持理想的社會秩序,國家才能長治久安。人心的善惡取決於德治,同時德治又取決於統治者的個人魅力,因為統治者的人格具有絕對的號召力。所以,儒家倡導的“仁政”最終演變成了“人治”。
儒家實行“仁政”的前提是人性具有先天的善,可以肯定的是,人類具有可以發展為高尚道德的潛在因素,這在壹定程度上有利於人格的培養和人與人之間和諧關系的出現。但儒家認為,人與人是不平等的,每個人的生活環境和人生歷程都是具體的,所以道德水平必然有差異。統治者壹定是善的代表,他會實行仁政。在他的領導下,被治理者可以保存原有的善,然後繼續修身養性,以達到自身人格的完善。所以,儒家的“仁政”理論,本質上就是把國家的發展和國家的安全托付給壹個理想化的聖人。從歷史實踐來看,儒家的這壹理想從未實現過。相反,“仁政”成了統治者實施暴政的遮羞布。所以,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如果還夢想著用“仁政”來維持社會秩序,就難免重蹈覆轍。筆者認為,“仁政”論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有以下負面影響。
第壹,“聖賢治國”論違背了權力制約原則。
儒家強調人的修養,即“內聖”。只要真心修煉,就能成為聖人,所向披靡。“內聖”可以通“外王”,修身是手段,“內聖”是目的,前提是人有根本的善。整個儒家文化的精神方向是以聖賢為理想人格模式和人生目標,鼓勵人們加強道德修養。所以政治上提倡“聖賢之治”是必然的。
董仲舒對儒學的進壹步發展,使之符合當時的統治需要。儒家思想已經成為官方的統治意識形態。董仲舒把君主神化為“天子”,統治者鼓勵人民加強道德修養,恢復善良。從而加強君主的最高權威。董仲舒思想的核心目的是在人民“善”的基礎上,強化君主的統治地位,推行“仁政”。使“性本善”論成為政治中意識形態統治的有力工具。統治者利用民眾崇尚“聖賢之治”的思想來神化自己,同時倡導民眾向善,導致民眾對權力意誌的盲從和普通的從眾心理。對於皇權,人民總是希望是善良的,皇權是最後的善的權力,所以皇權不受限制,事實上也不能被限制。
中國古代的權力制約機制是維護皇權,防止宰相權力過大威脅皇權的需要。隋唐時期有三省: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宰相的權力在三省之間劃分,分工明確,相互制約:中書省負責決策,門下省負責審核,尚書省負責執行。三省分工的限制,確實防止了宰相濫用職權。但對至高無上的皇權卻沒有完整明確的制約和監督,這與皇帝是至善的化身,不會作惡的觀念有著內在聯系。當然,這種情況還有其他原因。在制度上,行政與司法的統壹使行政長官擁有司法權,而權力本身並未分離,導致制約機制不完善。行政權和司法權本應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卻被置於行政長官的位置,只能自我監督,這體現在儒家的“內聖”思想中,強調個人自省和道德修養以修善。就社會主義法治而言,體制性障礙不復存在。關鍵是做好這壹百年來創造的民眾心態,希望統治者積極行善,以德治國,讓他們安心工作。事實上,沒有制度的力量和法律的制約,很難保證證人是善良的。“善”造成民眾對權力制約的“惰性”,民眾缺乏制約權力的觀念和對最高權力的制約,必然會延緩中國的法治進程。
第二,“仁政”造成泛道德主義,不利於法制建設。
“善”作為壹種價值體系,完善和補充了道德善的內涵。道德之所以被稱為“善”,是因為它能給人們帶來實際利益。人之所以要遵循仁義道德,在於仁、禮、智的內在本質。如果他們順從自己,就能“盡力而為”;就是仁義是正道,妳可以循著它去救妳的家人;在於得民心,得天下,而得民心的關鍵在於以義待民等等。符合道德的就是“善”,導致道德越位膨脹。矛盾的解決不是靠法律,而是靠道德手段。
道德越位導致泛道德主義。“泛道德主義是為了擴大道德意識,侵入其他文化領域(如文學、政治、法律、經濟)做它們的主人,強行使其他文化領域的人格低人壹等、次要化;最終目的是將各種文化的表現形式統壹為服務和表達道德的工具。”[20]儒家主張“仁政”,構建了“善”的價值體系,但所有的道德觀念如赦、信、孝、利、敬、勇等都歸於“善”。“德治”、“德主刑”、“明刑教化”突出了道德的越位膨脹,成為法律領域的主宰,侵害了法律的人格。另外,儒家認為人性本善,只有通過道德教育加強個人道德修養,促進人的向善,才能達到平天下的目的。統治者用道德教育來使人民保持並發揚他們的善良。這樣,社會中的矛盾就可以用道德手段來解決,道德泛化也就順理成章了。
道德泛化不利於法治。道德和法律作為管理社會的主要手段,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道德是壹種軟約束,依賴於人的意識和良心。它是壹種自律的東西,它的作用是宣揚善。法律是壹種硬約束,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其作用是控制邪惡。雖然他們在不同的方向上發揮不同的力量,維護社會穩定,但畢竟由於他們的性質不同,扮演不同的角色,所以他們不能互相取代。壹旦道德取代法律,必然導致忽視立法建設,不利於法制的完善。因此,道德的作用應以健全的法律為基礎。同時,泛道德主義註重人性善的完善,這必然為人治奠定基礎。
第三,“仁政”影響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形成。
“性本善”是指良知是孝道之心,尊重長遠是非,孝道是善,反之亦然。孟子反復強調,人人都懂得愛自己的親人,尊重自己的長輩,主張“人人都親自己的親人,長大成人,而世界是和平的,有情的,有仁的;敬為長,義也;無他,天下也達。”【21】董仲舒認為,至善,即“聖人之善”,是“遵循三綱五常,連接八端,忠信仁愛,真誠謙恭”。[22]在儒家宗法倫理的指導下,人們在心中形成了壹套倫理標準。在這種標準下,人們繼續把道德作為自己的善來實踐。
儒家實行“仁政”的前提是強化倫理道德觀念,重申宗法規則,遏制人的獨立人格的產生。建立在“性善”基礎上的宗法社會講究身份規則,身份規則規定了每個社會成員在家庭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同時也規定了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從而成為立法和司法中衡量人的罪與非罪、罪與刑輕重的根本尺度。宗法倫理所強調的身份規則之所以不會產生獨立自由的公民身份,是因為在專制時期,身份規則是壹切社會關系的基礎,個人壹直作為宗族的“部分”而存在。從表面上看,雖然出現了家族、行會、幫派(江湖)、和尚道士等民間組織,但都遵循著人身依附的規則,即個體人格在集體人格中被吸收和消解的規則。具體來說,都是家族,甚至國家的翻版。家庭人格對個人人格的吸收必然導致個人人格的獨立,不利於民法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