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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價格是如何產生的?

第壹,FOB出口增加對中國相關產業的影響

在中國傳統的國際貿易中,出口貿易通常使用CIF和C & ampf;離岸價格用於進口。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原外貿部通常會在每次廣交會前發布通知,強調使用上述貿易術語,並使用強勢貨幣進行結算。90年代以前,上述貿易條件占80%以上。當時中國的外貿運輸企業主要是中遠和中外運。中遠是主要承運人,中外運主要從事貨代和租船業務。中國的船公司占據了70%-80%的市場份額。然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貿易價格條件逐漸發生變化,FOB出口條件迅速增加,現已占出口貿易條件的80%以上。

第二,出口FOB合同條款的增加主要有兩個原因。

第壹,在我們掌握運輸主動權的情況下,運力緊張,運費頻繁上漲,附加費層出不窮,我們出口公司無法準確把握合同價格。為了便於外貿成本核算,出口企業逐步出口CIF、C & ampf條款成為FOB條款;將進口FOB條款改為CIF條款。

第二,國外班輪公司、貨代和買家有著良好的合作歷史。20世紀90年代以後,隨著中國航運市場改革的深入和航運市場的逐步開放,外國班輪公司迅速進入中國航運市場。從1993開始,國外班輪公司在中國設立獨資公司,國外貨代公司也紛紛效仿,在中國設立合資貨代公司或代表處,開展貨代業務。因為國外的班輪公司和貨代服務好,價格優惠,服務上門,買家願意指定國外的班輪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所以也要求簽訂FOB合同條款。

出口FOB貨物的增加,對我國航運、貨代、貨主、海運外匯收支、保險、稅收等都有不可估量的影響。

1.對國輪的影響:隨著出口FOB和進口CIF條款的增加,買方指定國外班輪公司運輸的現象進壹步增加,國輪的份額越來越少。

2.對貨代的影響:為了進壹步擠壓我國貨代,搶占市場份額,國外班輪公司和貨代開始降低訂艙傭金,從1994開始,先後降低到2.5%和1%,最後完全取消。這使得貨代企業在中國的生存空間日益狹窄。目前,中國的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是壹個邊緣行業。

3.出口FOB貨物的增加也造成了海運運費收支的不平衡。目前我國出口貿易80%以上是FOB條款,進口貿易80%以上采用CIF條款。這樣運輸基本是兩頭。外方壹般指定國外班輪公司和貨代公司安排運輸。這意味著80%的利益被國外班輪公司拿走,航運收支嚴重失衡。

4.對中國保險和稅收的影響:由於FOB指定貨物將進壹步增加,保險和運費結算將在國外進行,因此中國保險業和稅收將受到嚴重影響。

5.對外貿貨主的影響:國外班輪公司在占領中國航運市場份額後,為了進壹步鞏固和擴大市場份額,放任國外FOB買方和CIF賣方利用其壟斷地位擠壓中國貨主的利潤空間,向中國貨主收取運費之外的各種不合理附加費,如碼頭作業費(THC)、簽單費、換單費、封艙費、設備運行管理費、旺季附加費、幣值等。

從2002年至今,僅THC(碼頭作業費)壹項,中國貨主這三年多出來的費用總計約530億元。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國際貿易和班輪運輸術語中,除了不可預測的因素,如燃油上漲、港口擁堵、戰爭等原因可以征收附加費,其他可預測的、相對固定的成本都包含在運費中。碼頭作業費(THC)、簽單費、換單費、封口費都是運費的組成部分。據此,在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中,班輪公司有責任和義務承擔上述義務和費用。這些都是傳統的國際貿易和運輸規則。然而,近年來,國際班輪公會和航空公司組織肆意破壞這些規則。在亂收費方面,世界航運巨頭馬士基最為突出。這些班輪公司的特點是:不議付,不議價,隨意性強,想收錢就發通知,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不付款就拿不到提單或者發貨。

第三,共同努力扭轉FOB貨物的增加

FOB貨增能否逆轉,關系到我國船公司、貨代、物流企業的生死存亡。要扭轉這種局面,需要我國船公司、貨代、貨主三方共同努力,三方要相互配合,建立緊密的合作關系。面對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為了降低貿易成本和運輸成本,外貿人要求運輸企業“快捷、準時、經濟、安全、高效”,在貨物運輸上通常要求門到門服務。我國的航運企業、貨代、物流企業還不能完全滿足國外客戶的需求,必須首先提高服務水平,穩定運輸價格,在國外設立服務網點。如果不能建立網絡,就和國外貨代、物流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為貨主提供門到門壹站式服務。只要中國的船公司、貨代公司、物流公司能夠保持運輸成本的穩定和競爭力,其服務能夠滿足外國客戶的需求,中國的貨主和外商在簽訂貿易合同時簽訂CIF合同條款是合理的。

要從根本上解決國際航運壟斷巨頭亂收費、航運市場混亂的問題,不僅需要行業協會的抵制,更需要政府的推動,完善國際航運的法律法規,規範船公司和貨運公司的經營行為和收費行為。

首先,相關法律法規要突出船貨之間的公平談判機制,賦予收貨人和發貨人平等的地位。同時建議中國政府和立法機構根據中國航運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自己的切實、公平的航運法律法規,退出《聯合國班輪公會行為準則公約》或增加訂座條件,或參考美國、加拿大、歐盟的立法,制定更有針對性的法律,限制班輪運輸組織享有反壟斷豁免, 從而進壹步完善我國航運法律制度,保障我國航運和貿易的健康發展,保護我國貨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貨櫃碼頭處理費問題令航空公司肆無忌憚地公布航運市場除各種運費外的壹系列其他不合理收費。因此,政府應進壹步規範航運市場的收費行為,嚴格執行運價備案制度,規定承運人只能向托運人收取壹個價格的運費,不得收取運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三,進壹步整治航運市場的無序競爭,航運行業協會要發揮協調作用,禁止不正當的運價價格戰,防止運價大幅波動和無序漲價,堅決查處非法經營,保持航運市場運價穩定合理水平,防止航運企業通過不正當競爭搶占貨物,將無序競爭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合理費用轉嫁給無辜的中國貨主。

第四,要進壹步規範外輪代理的經營行為,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機制,切實保護中國貨主的合法權益。

作者:蔡家祥,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副會長

商務部《中國經濟貿易》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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