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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國家可以壹妻多夫領證

壹妻多夫制的國家有:塞內加爾、烏幹達、利比亞、斯威士蘭、埃及等。“壹妻多夫”就是壹個女子同時與幾個男子結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壹妻多夫的婚姻,壹般先由年齡相仿的壹男壹女舉行婚禮,組成家族,隨後又有壹個或幾個男子自願加入到這個家庭中來,但不再舉行任何形式的婚禮,後來的丈夫和第壹個丈夫擁有同等的權力和義務。

尼泊爾。根據聯合國的文獻數據,世界12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四個國家仍然保留著壹妻多夫的婚姻制度,喜馬拉雅山腳下的尼泊爾就是其中之壹。

當人們提到尼泊爾時,他們常常認為這是壹個充滿和平、信仰、聖潔和寧靜的國家。它位於喜馬拉雅山南麓。雖然土地面積小,但它是壹個著名的山地國家,占土地總面積的70%左右。

連續起伏的高峰造就了這片凈土,也阻擋了世界的紛擾。尼泊爾國徽上有壹句格言:祖國比天堂更珍貴。

盡管尼泊爾如此神聖美麗,但它也是壹個不太發達的國家。這個面積不到15萬平方公裏的小國,大部分土地都被冰川湖泊和巖石雪峰覆蓋,使尼泊爾人均資源匱乏,總人口超過3000萬,人民生活負擔重,生活空間狹小有限。

在生活條件惡劣的外部情況下,尼泊爾傳統的婚姻制度壹直由壹妻多夫主導。具體來說,這種壹妻多夫制度就是讓同壹個家庭的兄弟壹起有壹個妻子。妻子應該為每個丈夫生孩子,形成壹個既大又有男人血緣關系的大家庭。

幾千年來,尼泊爾的壹妻多夫制度使許多民間人民受益:在資源匱乏、經濟落後的社會普遍情況下,只有壹筆錢才能娶到妻子的兄弟不必為婚姻和生育而苦惱。雖然壹個男人的收入非常有限,但幾個男人的收入更容易支持家庭。

可以說,壹妻多夫制度之所以在尼泊爾社會流傳至今,是因為它有效地解決了壹系列實際問題,即窮人和普通尼泊爾男人不會餓死、有妻子和繁殖後代。

尼泊爾婦女壹妻多夫會比中國古代壹夫多妻男人幸福嗎?

仔細看,尼泊爾的壹妻多夫制度仍然不同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統壹制度,因為尼泊爾的統治階級對這種壹妻多夫制度有三個限制。

具體要求是:壹個女人最多只能嫁給五個男人;娶同壹個女人的男人必須是兄弟;作為家庭中唯壹的妻子,女人必須至少為每個丈夫生壹個孩子。

雖然在壹妻多夫的婚姻制度下,尼泊爾婦女結婚後,作為家裏唯壹的女性,她們不必出去謀生賺錢,只需要呆在家裏照顧家庭事務。

但事實上,這個唯壹的妻子,因為丈夫多,就會有更多的家務,多操心,多生孩子。

這樣,在尼泊爾的壹妻多夫家庭中,女性不僅不能過上更舒適的生活,而且不可避免地成為大家庭中唯壹的生育機器,顯然不太可能有任何真正的幸福和自我。

此外,尼泊爾家族註重長幼有序的族長制,即親生兄弟中的大哥擁有絕對的家庭控制權。

在壹夫多妻制的大家庭中,年齡最大的丈夫實際上是家庭掌權人,而不是唯壹壹個看似罕見和交配選擇的妻子。

可以看出,尼泊爾已婚婦女接受壹妻多夫,雖然她們不必擔心賺錢和謀生,但整個大家庭仍然由最老的丈夫管理,女性永遠不會成為家庭的主人。

換句話說,壹妻多夫看起來既浪漫又實用,但它實際上讓女性付出了更多的努力,這是對尼泊爾女性的壹種壓制。

在這種傳統觀念的洗腦下,接受壹妻多夫的尼泊爾婦女從婚姻中獲得的好處太少,她們的幸福感無法與中國古代壹夫多妻男性相比。

在倡導獨立的新時代,尼泊爾壹妻多夫的婚姻制度正在衰落。

打開人類社會史,我們將找到壹妻多夫婚姻制度的初創來源。起初,這種制度產生於蘇格蘭,後來逐漸傳播到印度、尼泊爾等地。

在物質來源稀少、生存壓力巨大的客觀現實環境中,人們珍惜女性的生育能力,希望通過男性更多的家庭角色分工,使生活水平達到舒適平衡的狀態,發明了壹妻多夫的婚姻制度。

雖然許多尷尬無助的尼泊爾家庭通過壹妻多夫的方式解決了年輕男結婚的困難問題,但通過仔細分析,我們會發現,在今天的尼泊爾,傳統的壹妻多夫婚姻模式非常落後,對女性極不公平的壹妻多夫制度是尼泊爾傳統婚姻觀念中應該盡快放棄的社會事物。

在大時代的背景下,受獨立西方思想影響的新壹代尼泊爾青年往往對壹妻多夫充滿蔑視和拒絕,特別是那些受過良好教育的年輕人,他們堅定地同意壹夫壹妻或甚至只是選擇未婚,在婚姻生活和生活規劃中非常獨立。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新思想和文化的不斷影響和整合,尼泊爾的年輕人對女性、愛情和婚姻的看法更加客觀和平等。他們可以尊重女性的意願,保護女性的身心健康,希望盡快實現性別平等。

在這種進步思想的指導下,類似於傳統糟粕的壹妻多夫婚姻制度肯定會日益衰落。尼泊爾女性很快就會擁有與男性平等的社會地位,真正成為獨立女性,最大限度地控制生活,按照自己的意願享受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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