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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36的政策是什麽?

1.進壹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壹)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3號)等壹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規範投資準入門檻設置,營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者壹視同仁,不得對民間資本附加任何條件。(2)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的範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可以市場化的公共服務領域。(三)進壹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著眼於不斷做強做大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壹般競爭性領域為民間資本創造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改革。把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發展社會公共事業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和形成以政府投資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道路、水路、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幹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和車站設施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與煤炭運輸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建設。探索設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方式。(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立費用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招投標和業主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與核電站建設。進壹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實施競價上網,推進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體系,為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創造良好環境。(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油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公司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原油、天然氣、成品油儲運設施和網絡建設。(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促進資源享用。(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理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投標方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項目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向民間資本全面開放。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XI)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汙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重組改制。有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十二)進壹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和經營者招標制度,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範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醫療事業發展。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鼓勵醫學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保障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享受與公立醫院同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準等方面加強對各類醫療機構的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院校、中小學、幼兒園、職業教育等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民辦學校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財政、產權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退出機制。(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公益事業。通過土地保障、信貸支持、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服務設施,興辦扶(養)老、助殘康復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十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制作、網絡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化制作及相關服務,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閑活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體育用品生產,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和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設立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金融機構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股份形式參與商業銀行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計提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對小額貸款公司單壹出資人持股比例的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相同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重組改制。6.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和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制造業和商貿業物流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合作發展同程配送。加快物流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推進物流企業網絡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臺,營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社會化和資源利用市場化。7.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20)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重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二十壹)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民間資本進行市場組合,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支持國內民間資本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公司。(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國家關於資產處置、債務處置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障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九。促進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二十三)落實鼓勵企業增加R&D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R&D投資,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員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和技術研究,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二十四)加快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便利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企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臺。積極促進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業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升級。新產品開發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快固定資產折舊,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運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和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藥、信息網絡、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10.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27)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R&D開展國際化經營、生產和營銷,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絡。支持民營企業運用自主品牌、自主知識產權、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組成財團,發揮各自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擔保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政策磋商機制,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的國際流動,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與交流,發展長期穩定的互利合作關系。通過簽署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議,利用多邊協議體系,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良好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完善鼓勵境外投資政策,民營企業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享受與其他企業同等待遇。XI。營造良好的民間投資環境(二十九)清理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保護民間投資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制定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相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基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應當有明確的規則和統壹的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者壹視同仁。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三十壹)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融資擔保體系,完善風險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和債券市場融資。(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壹步推進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進壹步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三十三)統計部門要加強民間投資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監測分析工作,及時掌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向社會發布國家產業政策、開發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三十四)建立和完善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服務的中介組織。(三十五)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者履行投資建設程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環保、用地、節能、質量、安全等產業政策和法規。要建立健全企業信用體系,引導民營企業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民間投資者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準入要求,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三十六)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地宣傳報道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壹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努力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 有效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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