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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心理咨詢的相關法律

與心理咨詢有關的法律規定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量

婚姻。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

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從事身心健康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和賣淫。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德育、智育、體育、美育、

勞動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少年教育。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第十五條學校和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進行猥褻。

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未成年人到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工讀學校應當進行。

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除了追蹤犯罪的需要

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

體育、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他們提供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就業機會。

第五十二條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

第五十三條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沒錯。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護女性。

性青少年的健康發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本法;這條法律沒有

另有規定的,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有關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信息。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或者提供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提供者。

型,決定是否購買商品或服務,有比較、鑒別和選擇的權利。

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應當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

重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和控告侵犯消費者權益和受保護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對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作出說明和標註。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服務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通過。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的問題,應當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店家提供的商品要明碼標價。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情況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知道商品存在缺陷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侮辱、誹謗消費者,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

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因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

向經營者索賠。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和地址,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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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壹)商品存在缺陷;

(二)商品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銷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四)不符合以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條件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六)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七)服務內容和費用違反規定的;

(八)消費者提出的修理、返工、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貸款和服務費的要求。

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使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請求;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第四十壹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用。

造成殘疾的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還應當支付其所扶養的人必需的自救器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死者生前所扶養的人所必需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生活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格完整的。

免費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提前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沒有按照約定提及

對於,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

給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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