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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退伍軍人有什麽新政策?

退伍軍人安置條例2004 11.2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退伍軍人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退伍義務兵安置是壹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工作。第三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原征集的市(地、州,下同)或者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從哪裏來、回哪裏去、各得其所的原則予以安置。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安置期間,有關部門要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軍人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負責檢查監督其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具體負責接收和安置本地區的退伍義務兵、轉業幹部和復員誌願兵;(三)制定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計劃,報當地政府批準後,統壹下達到本地區所有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開發和使用兩用退伍軍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五)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歡迎接待和家訪工作,幫助退伍義務兵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協助兵役部門對其進行管理和教育;(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和過去部隊的軍糧供應工作;(七)調查研究,總結經驗,及時報告退伍軍人安置情況,完成上級安置機構賦予的其他任務。第五條各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配備與任務相適應的專職人員,所需人員編制從當地行政編制總額中解決。第六條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安排。第七條義務兵自兵役機關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至部隊批準退出現役之日止,服現役的工齡,按十個月計算。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符合工作條件的,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即本單位工齡),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第八條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什麽單位,從事什麽工作,都不學徒、不熟練、不見習,直接按有關規定確定基本工資。在部隊獲得二等功或者先進晉級獎勵的退伍義務兵,可以在定級工資的基礎上提高壹個工資等級。第二章接收第九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範圍: (壹)符合《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第(壹)、(二)項規定的;(二)經批準退出現役的軍校學員;(三)經軍以上機關(含軍隊)批準義務兵退伍的誌願兵;第十條地方接收退伍義務兵的時間: (壹)退伍義務兵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的當年退伍期限接收。(二)由於氣候或者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準,可以相應提前或者推遲燃放。(三)因下列原因之壹退出師級以上部隊的,經與原征集地市、縣安置部門協商,可由部隊個別接收:1。特級、壹級革命傷殘軍人;2 .家庭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維持非退伍軍人家庭生活的,經家庭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和人武部證明;3.軍隊治療後半年未治愈的精神病人;4 .經批準休學退伍的軍校學員;5.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考驗期滿後不宜繼續服現役的;6.正在被勞動教養,勞動教養解除後不宜繼續服現役的;7.通過企圖謀殺、自殺或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在隊裏確實很危險。第十壹條退伍義務兵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可以優先購票、托運行李、乘車(船)和換乘。第十二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在回原征集地途中或者到原征集地報到前,因意外事故、重病、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分別由鐵路、交通部門或者當地兵役機關送就近醫院治療,所需費用由兵役機關按規定報銷;因病死亡的,由原部隊按現役軍人死亡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當地人民政府應認真做好歡迎接待工作,並適時組織力量進行家訪。第十四條退伍義務兵返回原征集地後,應盡快持退伍證和介紹信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無正當理由超過30天未報到的,取消農村退伍義務兵相關優待和當年在城鎮安排工作資格。第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到後,憑介紹信到縣以上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戶口和糧油供應手續。第三章安置第十六條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安排: (壹)對沒有住房或者住房嚴重不足的,按照自力更生、集體幫助為主,國家給予必要補助為輔的原則解決。對自建(修繕)房屋,當地政府應在建築材料的選擇、審批、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自建和集體幫扶仍有困難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壹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補助。(二)在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的退伍義務兵,安排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申報入戶糧。對參軍並榮立三等功的農村退伍軍人,當地勞動部門下達社會征兵計劃指標時,應優先安排。被招聘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國家供應口糧。(三)對二等、三等殘疾退伍義務兵,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傷殘撫恤金,保障生活。(四)城鎮用人單位和鄉鎮企業從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伍軍人,特別是參戰、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退伍義務兵。(五)對退伍義務兵中有壹定專長的軍民兩用人才,應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推薦,用人單位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應優先錄用;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政策、技術、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扶持。(六)鄉鎮幹部、符合條件的退伍義務兵,應優先錄用。(七)有條件的地方,可從當地實際出發,實行“壹站式征兵、優待安置”的做法,入伍的同時,可落實退伍後的安置去向。第十七條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對應當安排工作的退伍義務兵,按照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的辦法安置。各級政府在分配指令性配額時,應事先與相關接收單位協商。所有接收單位,包括中央和省屬企事業單位,都要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具體安置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壹)當地安置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任務。當年勞動指標下達前,可以先安置,最後統壹解決,所需勞動指標要有保障。(二)有關部門如需從社會上招聘幹部,同等條件下,應先考核錄用退伍軍人。(三)對二等、三等殘疾軍人,應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四)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恢復工作。對因殘疾或疾病不能工作八小時的,原工作單位在安排工作時應給予適當照顧。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並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合並的單位負責安置。(五)義務兵退伍後要求自謀職業的,應當在報到後壹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當地退伍軍人安置部門批準後,有關部門應予以允許,並優先審批場地和發放許可證。從我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給他安排工作。(6)根據不同情況,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進行安置:1。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參戰立二等功和三等功的,在安排工作時優先考慮其誌願兵身份。2.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參戰和超期服役的,在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照顧本人特長和誌願;3 .對退伍義務兵中有壹定專長的軍民兩用人才,工作安排時應盡可能按專業、特長對口安置;4.本人無正當理由堅持中途退伍,退伍後期間有刑事犯罪行為(過失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只出具落戶證明,不負責安排工作,縣、市街道辦事處按社會無業人員處理;被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街道辦事處按社會無業人員處理。(七)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後,無正當理由半年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再負責安排工作,街道辦事處按社會無業人員處理。第十八條退伍義務兵已辦理退伍手續,退出現役回到地方,再回到部隊辦理立功手續的,其退伍手續無效。第十九條義務兵入伍前經勞動部門批準從農村招收的合同制工人,沒有安置計劃的,由原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原合同期滿前入伍的,仍可回原單位復工,繼續履行合同,直至期滿。第二十條入伍前原城鎮自理口糧戶口的退伍義務兵,退伍後原城鎮應準予落戶,仍按自理口糧人員對待。如果我要求回農村老家安置,我也應該允許。第二十壹條原城鎮(含縣城)居民,通過不正當手段,占用農村征兵名額,從農村應征入伍的,原則上由鄉鎮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部隊前在戶糧所在地安置,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街道辦事處按待業處理。第二十二條特等、壹級革命傷殘軍人,凡要求進入省級革命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休養,符合入院條件的,應予解決;要求在原征集地的縣或者配偶居住的鎮落戶的,應當準許。還應允許要求其配偶和農業戶口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或十六周歲以上仍在學校就讀的子女)在安置地轉為城鎮戶口。他們確需建房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每戶住房建築面積壹般為50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門負責建設,產權歸公有,資金由當地財政支付。第二十三條退伍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患精神病,經部隊治療半年未痊愈,病情嚴重,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由部隊派人與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聯系,在辦理完接收退伍軍人手續後,由部隊護送到當地指定的精神病醫院治療。第二十四條入伍前不是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的義務兵,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符合學習條件的,經學校主管部門同意,年齡可以放寬三至四年,原學校應當允許其在退伍後下學期復學。原學校已撤銷、合並或因其他原因確有困難在原學校復學的,本人或原學校可向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酌情安排其在相應學校學習。畢業後,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負責為他們安排工作。第二十五條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第二十六條入伍前與父母同住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變更家庭住址,父母戶籍遷入新住所(含由農村遷入城鎮,下同),或者入伍前父母壹方已遷入新住所,另壹方在服現役期間遷入的。在原入伍地無直系親屬的,退伍時要求在父母所在地落戶,經父母所在單位、原居住地公安機關和退伍軍人安置部門證明後,從接收地退伍。轉業後,父母為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應與當地城鎮退伍義務兵同等安排工作;父母在農業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所在地的農村退伍義務兵同等對待。第四章獎懲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結束後,及時組織檢查評比。對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獎勵。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定條件和獎勵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二十八條在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中,違反《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拒絕接受安置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人和直接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第二十九條在移民工作中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三十條本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第三十壹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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