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和調解書;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我國法律原則上規定了解決涉外合同糾紛的途徑,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途徑有四種:談判、調解、仲裁和訴訟。中國法律關於解決合同糾紛的規定符合國際慣例。作為壹般法律原則,中國法律關於解決涉外合同糾紛的規定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第壹,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但這種方式有壹定的局限性。
第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方出面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糾紛的好辦法。中國的仲裁機構采取了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和調解的優勢,在仲裁程序進行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仲裁,直至作出最終裁決。
三、仲裁仲裁是根據仲裁程序,由仲裁員作為裁判,處理雙方爭議的事項。仲裁員的裁決具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勝訴方的請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㈠壹項仲裁裁決的特點是終局的。《仲裁法》第九條實行壹次仲裁裁決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於4月1956。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和“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在上海和深圳都有分公司。2000年,委員會采用了新的名稱:中國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CIETAC於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的仲裁規則,並於同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範圍目前是所有的國內和國際仲裁。目前,仲裁委受理案件數量居世界第壹。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聲譽。
2)當地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 icc國際仲裁法院
成立於1928,總部位於巴黎。它是國際商會的常設仲裁機構。仲裁院是目前國際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影響較大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
這壹機構是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發展協議”所產生的爭議而設立的。本中心是具有國際法人地位的專門國際組織。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是壹個完全自主的司法體系,不受國內法律和國內法院的管轄。在這壹制度中,締約國不得給予外交保護,也不得在國際上要求其國民與根據《公約》同意提交仲裁的另壹締約國達成協議。國內法院僅限於促進ICSID裁決和提供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於1917。它是斯德哥爾摩商會的內部組織,但在職能上是獨立的。瑞典的中立地位為其公正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良好的國際聲譽。該研究所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關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中國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時應優先考慮第三國的仲裁機構。
4)美國仲裁協會
作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成立於1926,總部設在紐約,在中國主要城市設有24個分支機構。它是壹個獨立的非營利非政府組織。協會受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是美國當事人和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該中心成立於1985,是壹家私人非盈利有限擔保公司,按照香港公司法的規定成立。受理香港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沒有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際上,它是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運作的。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法院
成立於1892,是英國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它由倫敦金融城、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協商調解不成,或者爭議金額巨大或者後果嚴重,且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任何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判決。訴訟要按照程序法進行,判決要按照實體法進行。法院壹旦做出判決,就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余地。